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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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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12 1:46:59

关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卫规财发〔2010〕7号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医改办、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的顺利实施,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促

进村卫生室健康发展,为村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现就我省村卫生室试行基本药物制度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行范围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

政厅关于加快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47号)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确认全省村卫生室项目建设规划的通知》(鲁卫规

财字[2009]86号)等文件规定,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试点县(市、区)可自行决定是否将村卫生室纳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范围。在此基础上,实施基本药物制

度的县(市、区)内纳入省统一规划并实施一体化管理、具备承担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任务条件的村卫生室,可按照自愿原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二、管理体制及规划

各地可采取多种实现形式进一步规范、完善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细化和完善一体化管理考核内容,要将村卫生室的基本药物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提供基本

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加强对其服务行为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提高乡村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素质、确保农村居民真正受益。村卫生室设

置标准要严格按照鲁政办发[2008]47号执行。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请各市按鲁政办发[2008]47号、鲁卫规财字[2009]86号文要求进行调整,按规定程序报

省里评审确认,并于2011年5月底完成。

三、乡村医生管理

按鲁政办发[2008]47号要求,纳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每所卫生室原则配备2-4名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乡村医生从业

管理条例》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规范考核,强化监督检查,引入淘汰机制,对不合格人员坚决取消执业资格,确保乡村医生的执业水平。要将乡村医生的

业务培训纳入培训计划,定期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水平。

四、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管理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所有药物由乡镇卫生院免费为村卫生室代购分发,乡镇卫生院配备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内增补的非目录药物由省政府指定

的机构通过公开招标代购。村卫生室要加强药品的进销管理,做好药品验收、销售记录,乡镇卫生院要加强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药品使用的指导和监管,确

保药品质量,做到合理、安全用药。

五、补偿渠道

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可通过以下渠道获得补偿:

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按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卫规

财发[2010]3号)文件规定给予确定。

㈡基本医疗服务收入。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时收取门诊诊疗费,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鲁卫农卫发[2010]11号)《关于将村卫生室开

展基本医疗服务收取的诊疗费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的通知》执行。

㈢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绩效补助。政府对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的补助标准,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统筹村卫生室的各项收入的基

础上予以合理确定。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政府卫生投入政策,村卫生室的补助资金,主要由县级政府承担。市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对所属县(市、区)补助力度,

同时,从统筹区域发展大局出发,大力支持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开展相关工作。省财政将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按照区别对待、

分类补助的原则,对纳入试点的村卫生室,按每个村卫生室服务2000-4000人,补助2-4名乡村医生、年人均补助6000元的标准,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

20%、40%、60%的比例给予补助。在基本药物制度未全部推开前,省财政根据人均财力水平等因素,对各试点县(市、区)分别确定具体补助比例。

㈣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村卫生室从事的公益性、社会性工作给予多种形式的支持。

六、监督管理

㈠建立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制度。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村卫生室补助的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门制定村卫生室绩效考核体系,对村卫生室应完成的工作任务、补助标准、考核办法等内容进行细化,作为村卫生室考核标准。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

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卫人发[2010]9号)等规定,可委托乡镇卫生院对

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政府补助挂钩。对乡村医生实行竞争上岗、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对考核不合格、群众不满意的乡村医生,

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㈡加强管理,规范运作。要做到专人负责管理,补助公正公开,资料档案齐全,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要建立村卫生室补助专账制度,专款专用,

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村卫生室各项专项资金,杜绝徇私舞弊行为。各级卫生、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跟踪村卫生室任务完成情况、群众对村卫

生室服务的满意度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加强村卫生室规范管理,保证其服务尽快惠及全体农村居民。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在组织、政策、资金和措施上予以保证。要做好宣传发动,确保这项工作积极、稳妥、

有序地开展。

各市要按照省里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具体办法,并及时报省卫生厅、财政厅、医改办、物价局备案。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山东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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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卫规财发〔2010〕7号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医改办、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的顺利实施,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促进村卫生室健康发展,为村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现就我省村卫生室试行基本药物制度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行范围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47号)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确认全省村卫生室项目建设规划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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