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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内部劳务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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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9 6:39:48

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结算资料。工程承包人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双方最终确认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具体支付方式按十四条(3)。

2.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劳务报酬结算价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二十、违约责任

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工程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策十四、十九条的约定,不按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2).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3).工程承包人不按约定的时间核实劳务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的时间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尾款时,工程承包人应按劳务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利息,并按拖欠金额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每日0.1%的违约金。

(4).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向劳务分包人支付0.1%的违约金。工程承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劳务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的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500元的违约金。

(2).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0.5%。

(3).劳务分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0.5%的同时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二十一、索赔

1.当劳务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分包合同不予索赔的情形出现,则工程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务分包人,以便劳务分包人有一个较长时间疏散工人,但车旅费工程承包人承担(300元/人)。

2.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时,以及应由工程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作时间延误或劳务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报酬及劳务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劳务分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承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延长工作时间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承包人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1天内给予答复或要

求劳务分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承包人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在21天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劳务分包人作进一步要求时,则视为己经认可。

(5).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劳务分包人应当阶段性的向工程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 (3).(4)条规定相同。

3.劳务分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时,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工程承包人同样按照上述各项程序和时限以及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进行索赔。 二十二、争议

1.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双方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意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有管辖权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己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己无法正常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程,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二十三、不可抗力

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不可抗力的事件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相应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劳务分包人应积极协助工程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承包人认为劳务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不可抗力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承包人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本身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到施工现场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机械设备的损害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停工期间,劳务分包人应工程承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3).工程所需清理、修复的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4).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4.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二十四、合同解除

1.如果工程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停止工作超过28天,工程承包人仍不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警告。

2.如在劳务分包人没有完全改选本合同之前,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终止,工程承包人应通知劳务分包人终止本合同。劳务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工程承包人应支付劳务分包人已完合格工程的劳务报酬,并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合同解除后,劳务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己完工程和剩余材料、机械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现场。工程承包人应为劳务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合格工程的劳务报酬,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二十五、合同终止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工程承包人等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二十六、合同份数

1.本合同正本 两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_两_份,由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双方委托代理人各执一份。

2.付款约定:工程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每次支付工资报酬时需收取加盖劳务分包人财务专用章的发票,否则工程承包人不予支付。劳务分包人还需提供工人的每月实际出勤人员考勤表及身份证复印件和江苏银行卡号(工资全部由工程承包人财务部统一打卡)。

3.工程承包价格自负盈亏,劳务分包人应先满足工人工资的如数发放,结余部分归劳务分包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劳务分包人自行垫付解决。因此在签订本合同前劳务分包人必须充分了解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内容及规定确认无任何异议后签订本合同。 二十七、双方重要约定

劳务分包人必须与每位职工依法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分包人必须确保自身的安全施工,如因劳务分包人的原因发生安全事故,医药费、窝工费每一次在2万元以内的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超出部分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发生质量事故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并赔偿工程承包人的所有损失;劳务分包人在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应满足工程承包人在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上的各项要求,如上述任何一点达不到工程承包人的要求,则工程承包人有权将劳务分包人及劳务队伍全部清退出现场,结算按劳务分包人所完成合格工程量的

80%结算劳动报酬。工程承包人不承担其余任何费用,劳务分包人无条件接受。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的一切往来和工资发放,均由劳务分包人负责执行,工程承包人不接待和不直 接面对劳务分包人的其他任何班组职工。 二十八、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年___月___日签字盖章即生效。

合同订立地点: 甲方施工现场办公室

工程承包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

日 期: 附:劳务分包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

劳务分包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劳务负责人):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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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结算资料。工程承包人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双方最终确认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具体支付方式按十四条(3)。 2.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劳务报酬结算价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二十、违约责任 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工程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策十四、十九条的约定,不按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2).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3).工程承包人不按约定的时间核实劳务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的时间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尾款时,工程承包人应按劳务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利息,并按拖欠金额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每日0.1%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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