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事前风险防范管理办法-2012.3.8
建设工程施工法律风险防范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防范工程施工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企业内部约束机制,依据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合同进行工程项目管理,实现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有效控制项目的安全、质量、工期、环保、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增强企业实力和综合竞争力,防范并降低各类可能存在的风险。根据《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施工过程中的实际,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操作指引适用于公司中标(或承担施工)并与建设单位签定的施工承包合同、与股份公司或其他各兄弟单位签定的施工承包合同,以及与劳务分包单位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条 施工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依法签订合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2、切实履行合同,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3、有效监控合同,保证资料的完整性; 4、及时处理合同纠纷,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负责人应当重视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具有专业素质的合同管理人员,提高施工合同管理水平。
第五条 公司的企管、财务、人力资源、系统集成、审计、法律等相关部门,应支持和配合施工合同管理部门做好公司的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系统集成事业部是施工合同的管理机构,公司法律事务部是所有合同的管理部门。
第七条 公司系统集成事业部是施工合同的专项管理机构,负责公司施工合同的归口管理;公司系统集成事业部工程部是施工合同的执行单位,具体负责组织所属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实施,项目合同管理人员负责项目施工合同的归口管理。
第八条 合同管理机构的职责:
1、组织相关人员熟悉、研究施工主合同、招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承诺等,掌握重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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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风险,有效开展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2、负责监督控制施工合同的履行,随时掌握所签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通报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问题,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指导和督促各项目经理部严格履行合同,及时处理合同纠纷,协调各方关系,确保按照总承包合同要求完成项目施工任务。
4、负责拟写公司内部施工合同,向项目经理部提供施工合同范本;按照公司的工作程序和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参加内部合同的签订,并负责合同交底。
5、建立健全公司施工合同、内部施工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台帐和档案,定期向公司领导报告施工合同管理情况。
6、定期监督检查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建立施工合同履行中资料收集保存制度和合同纠纷预警制度。
7、负责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的汇总、编制、分析工作,定期向上一级合同综合管理机构和本公司领导报告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情况,建立施工合同管理统计分析制度和报告制度。
第九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职责
1、组织相关人员熟悉、研究施工主合同、招投标文件等,指导、审核项目部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优化施工方案。
2、指导项目部做好变更设计、清算索赔工作。 第十条 项目部职责
1、认真履行和兑现施工总承包合同、内部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及各项承诺,实现工期、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各项合同管理目标。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定期向公司报告合同执行情况;接受并积极配合公司对施工合同执行情况、施工现场、工序、工期、安全、质量、劳务分包等内容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整改存在的问题。
3、建立落实施工合同管理各项制度,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研究施工合同内容。项目部必须明确各施工合同管理职能人员的责任,由责任人负责所管范围内施工总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和有关资料的整理。
4、在施工总承包合同履行期间,项目部要及时收回工程款和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做好变更设计和清算索赔等工作,力求项目利润最大化。
5、在劳务分包合同履行期间,项目部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尤其在质量、安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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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验工计价、工程款的拨付等方面高度重视、严格要求,避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及负面影响。
第三章 招投标阶段的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对工程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人主体资格进行检查。
1、建设单位有无法人资格或是否系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对建设单位自行招标的,还要注意了解招标人是否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有无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
3、有无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若不具备,是否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代理。对代理招标的,注意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资格并取得合格代理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分为甲、乙两级,乙级代理机构只能承担投资额(不包括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拆迁补偿费)在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要注意查验建设单位对代理人出据的委托招标文件,了解代理权限、期限等事项。 4、初步设计方案是否获得批准; 5、工程建设是否已列入年度计划;
6、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能否满足施工需要; 7、相关方面有无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审查招标文件的合法性,招标文件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招标须知的基本要件: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落实情况(应有资金落实和来源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勘察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2、工程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3、投标报价方式,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4、投标函的格式和附件; 5、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 投标前应调查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情况。
1、注意招标项目是否具备了下列条件:(1)是否履行完项目审批手续(包括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全部批准文件);(2)工程资金来源是否已经落实;(3)是否已经有满足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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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设计文件或其它技术资料;(4)是否满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部门提出的针对具体领域或项目的特殊要求;
2、注意审查是否属于《招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 第十四条 对招标方式和程序合法性的审查
1、严格区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途径;
2、严格把控招标预审、评标、询标过程。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应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预审文件操作指引。对预审合格者要发出合格通知书,并将结果告知不合格者。当资格预审合格人过多时,招标人可以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参与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时注意的要点
1、在招标人要求的截至日期之前,可以补充、修改已经提交的投标书,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先前已经提交的内容效力相同,也可以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书。
2、投标担保:(1)保函;(2)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3、联合投标时应注意的问题:联合各方均应具备招标项目所要求的资质和资格。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的,以资质较低的单位的资质确定为联合体资质。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共同投标协议应明确各自拟承担的施工任务。
联合体中标后,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决标后注意的要点
1、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日期截至后30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发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从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情况和结果书面向招标时备案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2、调查有无“投标人禁止行为”。投标人禁止行为会引起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出现中标无效后的情形后,应当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投标人,或重新招标。
第十七条 中标后应及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1、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或协议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背离招标书和投标书。
订立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所订合同报招标时备案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中标通知书对招投标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后不订立合同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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