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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GCT考试真题及答案(含语文、数学、英语、逻辑4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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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形成物理人情的对比,寄托作者的观点 B.形成正反价值的对比,衬托作者的感悟 C.通过画面的内外切换,形成描述的波澜 D.通过节奏的缓急对比,形成描述的张力
35.下面对文章内容的理解和概括,不恰当的是
A.文章通过对老者所赠的檀木镇纸的感触与阅读一篇小说的感想的对照,思考人应该如何面对心灵的伤痕 B.作者欣赏檀木镇纸的“不语斧凿”,肯定不炫耀自家伤痕,心广意宽,干净漂亮地活下来,力量更强大,精神更健康 C.作者借镇纸来“镇文”,以檀木的木讷坚韧和感情娇嫩的“我辈”对照,批评夸张矫饰、无病呻吟的文风
D.历史上政治的伤害,与自然的修复力量比起来,微不足道.只要本质坚强,人就能光洁漂亮地使政治的伤害自然愈合 . (二)阅读下面短文,回答问题
有了人类,就有了语言。世界上还没有发现过任何一个民族或者部落是没有语言的。文字,那就不同了。文字是在人类的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才出现的,一般是在具有国家的的时候。直到现在,世界上还有很多语言是没有文字的,也可以说,没有文字的语言比有文字的语言还要多些。最早的文字也只有几千年的历史,就是在有文字的地方,直到不久以前,使用文字的也还是限于少数人。
对于文字和语言的关系没有好好思考过的人,很容易产生一些不正确的理解。很常见的是把文字和语言割裂开来,认为文字和语言是并行的两种表达意思的工具。这种意见在我国知识分子中间相当普通,因为我们用的是汉字,不是拼音字。有人说,文字用它自己的形体来表达人的思维活动、认识活动。当人们写文字的时候,目的在写它的思想而不仅为的是写语言;当人们看文字的时候,也只是看它所包含的内容,不一定把它当作语言;只有把它读出来的时候,才由文字转化为语言。这个话显然是不对的。文字必须通过语言才能表达意义;一个形体必须同一定的语音有联系,能读出来,才成为文字。如果一个形体能够不通过语音的联系,直接表达意义,那就还是图画,不是文字。代表语言,也就是能读出来,这是文字的本质,至于写的时候和看的时候读出或者不读出声音来,那是不关乎文字的本质的。事实上,教儿童认字总是要首先教给他读音;不通过语言而能够学会文字的方法是没有的。粗通史字的人看书的时候总是要“念念有词”,那怕声音很小,小到你听不见,你仍然可以看见他的嘴唇在那儿一动一动。完全不念,只用眼睛看(所谓“默读”),是要受过相当训练才能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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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书写符号)和字音不可分割,因而文字(书面语)和语言(口语)也就不可能不相符合。但是事实上文字和语言只是基本上一致,不是完全一致。这是因为文字和语言的使用情况不同。说话是随想随说,甚至是不假思索,脱口而出;写东西的时候可以从容点儿,琢磨琢磨。说话的时候,除了一个一个字音之外,还有整句话的高低快慢的变化,各种特殊语调,以及脸上的表情,甚至浑身的姿态,用来表示是肯定还是疑问,是劝告还是命令,是心平气和还是愤愤不平,是兴高采烈还是悲伤抑郁,是衷心赞许还是嘲讽讥刺,等等不一;写东西的时候没有这一切便利,标点符号的帮助也极其有限。因此,说话总是语汇不大,句子比较短,结构比较简单甚至不完整,有重复,有脱节,有补充,有插说,有填空的“呢、呃”,“这个、这个”;而写文章就不然,语汇常常广泛得多,句子常常比较复杂,前后比较连贯,层次比较清楚,废话,比较少。这都是由不同的使用条件决定的。另一方面,语言和文字又互相作用,互相接近。语言里出现一个新字眼或者新说法,慢慢地会见于文字,例如“棒”、 “搞”,“注点儿意”;文字里出现一个新字眼或者新说法,慢慢地也会见于语言,例如“问题”、 “精简”、“特别是”、“在什么什么情况下”。剧作家和小说作者得尽可能把人物对话写得流利自然,生动活泼,虽然不能完全像实际说话。而一个讲故事或者作报告的人,却又决不能像日常说话那样支离破碎,即使不写稿子,也会更像一篇文章。所以一个受过文字训练的人,说起话来应该能够更细致,更有条理,如果有这种需要。一个原来善于说话也就是有“口才” 的人,也应该更容易学会写文章。
一般说来,文字比语言更加保守。这是因为人们只听到同时代的人说话,听不到早一时期的人说话,可是不仅能看到同时代的文字,也能看到早一时期的文字,能摹仿早一时期的文字,因而已经从口语里消失了的词语和句法却往往留存在书面语里。再还有一些特殊的著作,例如宗教经典、法律条文,它们的权威性叫人们轻易不敢改动其中的古老的字句;优秀的文学作品也起着类似的作用。在文字的保守力量特别强烈的场合,往往会形成文字和语言脱节的现象。中国,印度,阿拉伯国家,古代罗马,都曾经出现过这种情况。这时候,书面语和口语的差别就不仅是风格或者文体的差别,而是语言的差别了。但是只有在文字的使用限于少数人,也就是多数人是文盲的条件下,这种情况才能维持。一旦要普及文化,这种情况就必定要被打破,与口语相适应的新书面语就必定要取古老的书面语而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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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自吕叔湘《语文常谈》,《吕叔湘文集》第五卷,商务印书馆,1993)36.根据上下文,在第一自然段划线处依次填入最恰当的词语. A.自从至于雏形而且 B.直到关于形态而且 C.直到至于雏形但是 D.自从关于形态但是 2013GCT(语言)试卷A 第9页共13页
37.根据文中所述,作者认为文字的本质在于
A.文字可以直接表达意义 B.文字都具有一定的形体 C.文字必须和语言相联系 D.文字是文化发展的产物
38.根据文意,造成书面语和口语不完全一致的原因之一是
A.口语的句子比书面语句子结构简单 B.书面语的语汇比口语更为广泛
C.口语中有重复、脱节、插说等现象 D.书面语有更多的时间进行推敲
39.“文字比语言更加保守”是由诸多原因造成的,不在原因之列的是 A.人们只能听到同时代的人说话 B.书面语在一定社会条件下会与口语脱节
C.人们可以看到早一时期的文字 D.典籍的权威性使人轻易不敢改动其中字句
40.对文章主旨的概括,最为恰当的是
A.文字和语言不能割裂开来 B.文字和语言既密切关联又不等同 C.文字和语言使用情况不同 D.文字和语言相互作用、相互接近 (三)阅读下面短文,回答问题
诠释方法在解释过程中,除了认知功能之外,尚有另外一项功能:两相符合及调整一致的功能,这是单纯的历史解释所不能达到的目的。所谓两相符合指的是法规为主体,共同生活所发生的现实情况是客体,使主客两者调和一致之意。解释法律的机关,不限于传达以过去的事实为对象的法律规范之原始意义,应更进一步在穷尽法律的原意之外,从该法律规范作为整体法制一环的关联性中,发挥其效力。解释者把法律条文的原始意义加以重组并不足够,解释者必须使法律的含义与当前的生活现状相适应。
贝提反复强调法律规范的解释与纯认知的理解或判断不同,它不以发现真理为目的,法的解释在于作为社会共同生活之工具性的目的,这种功用在调和私法领域的各种利益冲突时,表现最为明显。不同社会利益集团对法律规范的形成皆有其影响存在,这是每一个具有历史背景的社会本质。法官基于对利益冲突应作出评价的职责,对这一社会本质不能忽视。这又涉及历史解释方法的问题,所谓历史解释并非指从历史的原著者及语言学方法来获致单纯的知识。因为法律解释不是在作纯理论的探讨,相反的,作为社会单位的不同利益主体,都把所理解的法律当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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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规则并受其拘束,故历史解释无非是以历史方法确认法律含义的基础上,用目的论式表现其规范效力的解释任务,达成符合现实需要之解说及补充性的功能。而所谓立法者的意思或观点,既不是指立法者内心的意思或评价,也不是指涉国会多数的团体意志而言,乃是指作为规范应有的客观评价。
补充性功能是基于动态的内在关联性以及客观上的调和一致,与静态的并忠实的受成文法条拘束之解释,全然不同。以补充性的解释俾使获致裁判的法则,有诉诸法官情绪判断的危险,也可称之为取决法官价值哲学式的裁量。其实解释者不太可能专断,因为仍然须受法律解释之基本价值所约束,因为解释者的判断在整体法秩序的关联关系中,处于低位阶的层级。法官或法学家的判断,不能情绪化或恣意为之。还有下列因素是贝氏所未讨论的:法官受诉讼审级的制约或合议形成法庭意见而非一人独断独行,至于学者的见解原本就是不具拘束力之公共论坛中的一种声音而已。
贝提以具体个案为例,他认为有两个步骤:首先,确定现行法律规范所欲保护的利益;其次,在欠缺可供裁判采用的法则时,就应以先前所讲的补充方式获致裁判所依据的法则。法律的原始意义是主体,现时的个案构成要件事实是客体,这时不是硬将主体配合客体,认为这样就可保持主体的原意不变。事实并非如此,相反的,须是客体趋近于主体,因为客体是反映不断变动中的法律生活之现实,应纳入法律适用的功能范围之内。至于法规客观上能符合并反映因变动不居之社会生活的事实关系,正有赖于诠释学了。
(节选自吴庚《政法理论与法学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有删改) 13 / 49
41.下面不属于法律诠释方法功能的是 A.发现真理 B.主体与客体相符合 C. 主客两者调和一致 D.认知
42.下面对于“历史解释”的理解,正确的是
A.历史解释须从历史的原著者中获致单纯的知识 B.历史解释须以语言学方法来获致单纯的知识
C.历史解释可以考虑现实的需要,实现补充性的解释功能 D.历史解释是发现立法者内心的意思或评价 43.下面关于法律解释目的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寻找法律的原意 B.将法律条文的原始意义加以重组
C.让法规接近事实,以保持立法原意 D.实现社会共同生活的工具性目的
44.法官行使解释权,容易产生情绪化或者恣意为之的弊病,但由于一些因素的存在,这些弊病受到一定的约束.这些因素中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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