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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停车场点规范管理实施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南府办[2014]9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20 【实施日期】2014.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停车场点规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1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道路停车场点规范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月20日
南宁市道路停车场点规范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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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活动精神,以及《“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实施方案》(南办发〔2013〕49号)的部署,规范管理我市道路停车秩序,营造畅通、安全的道路停车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总体部署,巩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文明城市工作成果,重点对我市道路停车和停车泊位管理混乱等严重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秩序和道路顺畅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规范管理,形成长效机制,促进我市道路车辆静态停放管理工作上一个台阶。 二、适用范围
(一)全市道路(含车行道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二)建成区内(五象新区除外)现有的或规划新建的过江桥、立交桥桥底空间停车场。
三、工作原则
(一)责权统一原则。
停车场点按照“谁设置、谁管理;谁获益、谁负责”的责权统一原则确定管理人和责任人。管理人负责停车场点日常监管工作;责任人负责停车场点具体经营及周边道路“门前三包”责任。 (二)分级分类原则。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任务落实我市停车场点规范管理工作,严禁超越自身权限擅自设置停车场点。 (三)有偿使用原则。 2 / 4
除合理设置的公益性停车泊位外,实行道路停车有偿使用原则,车辆保管员按计时计
位计次的收费办法向停放车辆收取费用,收益用于城市道路设施的维护和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四)政企分开原则。
确立各级各部门与道路停车场各经营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停车泊位设置权要与经营权相分离。
(五)统一标准原则。
制定停放管理办法、服务标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监制收费价目牌,明确标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实现道路停车泊位规范化管理。 四、法律责任主体
(一)根据《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2011年政府令第38号)第四条 第一款 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根据《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2011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第四条 第二款 规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行道停车泊位的车辆停放管理工作。 按照市与城区两级城市管理权限的划分,规划红线20米以上道路人行道停车泊位由市城市管理局设置;规划红线20米以下道路人行道停车泊位由各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局设置。
五、监管、经营、实施责任主体
(一)道路车行道停车泊位、桥底空间停车场。
1.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我市车行道停车泊位、桥底空间停车场的日常监管、设置、执法工作;市规划局负责桥底空间停车场规划审批工作。
2.根据《关于南宁城建集团多元化多渠道融资注资方案的批复》(南府复〔2012〕55 3 / 4
号),市区内机动车道两旁停车泊位、桥底空间停车场(其中桥底空间停车场在扣除公
交停车位、绿化、市政、环卫、消防等公共设施后)由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宁城建集团)负责经营。
3.南宁城建集团按照法定程序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增减车行道停车泊位;配备标志标线、停车和收费公示牌、电子计时计费终端等附属设施;管理、维护道路停车泊位、桥底空间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含停车卡制作、发售、消费、结算统计系统及其相应硬件设备)。
4.车行道停车泊位收费工作由南宁城建集团委托各城区(开发区)相关单位具体实施,各城区(开发区)受委托单位承担经营上的相应责任、权利和义务。
5.南宁城建集团委托各城区(开发区)相关单位管理的道路停车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南宁城建集团账户。南宁城建集团依法缴纳营业税后,按财政部门核定的分成比例返还各城区(开发区)。所有返还城区(开发区)的收费收入由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二)道路人行道停车泊位。
1.各城区(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所有道路人行道停车泊位的监管、执法工作。
2.各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人行道停车泊位设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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