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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现按照报告书评审意见,进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内容的修改,以供主管部门审批。
1.2 评价依据
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
⑵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2.3-93、HJ/T2.4-1995)。 ⑶ **省环保局《**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填编要点(试行)》。 ⑷ **省环保局浙环开[1999]165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⑸湖州市环保局《关于湖州地区功能区划的实施意见》。
⑹**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湖州中利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日产2000吨熟料新型干法回转窑水泥生产线技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浙经贸投资[2002]909号。
⑺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关于**中利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00t/d水泥生产线技改工程项目建议书》, 2002年7月。
⑻**省环保局评估中心关于《**中利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00t/d熟料新型干法回转窑水泥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评估意见》浙环评[2003]17号。
⑼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关于**中利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00t/d水泥生产线技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003年2月。
⑽*******环境科学与工程研究所与湖州中利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02]签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咨询合同书》,2002年12月。
1.3 评价目的和原则
评价目的:在调查分析周围环境现状和对建设项目进行工程分析的基础上,预测建设项目投产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提出―三废‖治理设施的要求和建议,并给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环评原则:新老污染源一起评价,在治理上以新带老,对建设项目和老污染源治理措施进行可行性分析,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质量达到相应功能区标准,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通过建设项目使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削减。
1.4 评价重点
根据水泥行业的特点和企业周围的环境现状,确定本评价的工作重点是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评价和声环境质量影响评价,以水、固废影响评价为辅。
1.5 评价等级
⑴ 环境空气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中的环境影响分级依据,综合建设项目的初步分析、污染源分布及污染物性质和排放的特性,以及周围环境的特点,确定评价的主要内容和等级。
等标排放量计算结果见表1-1。
表1-1 等标排放量
污染物 TSP SO2 排放量(t/h) 0.051 0.023 环境标准(mg/m3) 等标排放量(m3/h) 0.91 0.50 5.6×107 4.6×107 由表可见,主要大气污染因子TSP、SO2的等标排放量均小于2.5×108m3/h,从而确定本项目的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
⑵ 声环境
项目所在地属于3类环境噪声功能区,技改工程在新厂区内进行,对厂界噪声增加不大,受影响居民增加量较少,确定声环境评价等级为三级。
⑶ 地表水环境
由于本项目的生产废水主要为循环冷却排污水,水质简单,另外增加少量生活污水,六里漾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确定水环境影响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
1.6 保护对象及评价范围
⑴ 环境空气:以水泥厂窑尾烟囱为中心,主导风向为主轴,边长4km的范围内。
⑵ 声环境:评价范围在厂界外100m范围内。主要保护对象为厂区以及周边近距离居民。
⑶ 水环境:水泥厂上游300m至下游700m范围的六里漾水体。
1.7 评价标准
⑴ 环境空气质量执行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详见表1-2。
⑵ 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水泥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4915-1996)中的1997年1月1日后建设的水泥厂标准,详见表1-3至表1-5。
⑶ 地表水环境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水质标准,详见表1-6。
⑷ 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一级标准,见表1-7。 ⑸ 声环境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1993)3类标准,见表1-8。 ⑹ 厂区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1990)Ⅲ类标准,详见表1-9。
⑺ 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详见表1-10。 ⑻ 卫生防护距离执行《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68-2000),详见表1-11。
表1-2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浓度限值(mg/m3) 时平均 TSP SO2 NO2 氟化物* / 0.50 0.24 / 日平均 0.30 0.15 0.12 月平均 (1.8μg/dm2?d) 年平均 0.20 0.06 0.08 植物生长季平均 (1.2μg/ dm2?d) 污染物名称 注*:氟化物标准适用于桑蚕区。
表1-3 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标准
(1997年1月1日后建设)
烘干机、烘破碎机、磨机、干磨、磨煤包装机及其它及冷却机通风生产设备 (单台) (单台) 100(150) 0.30(0.60) 50(100) 0.04(0.07) 生产设备 排放浓度(mg/m3) 吨产品排放量(kg/t) 回转窑 立窑 烟尘 或粉尘 100(150) 0.30(0.60) 100(150) 0.30(0.60)
排放浓度(mg/m3) 二氧化硫 吨产品排放量(kg/t) 排放浓度(mg/m3) ①氮氧化物 吨产品排放量(kg/t) 排放浓度(mg/m3) ②氟化物 吨产品排放量(kg/t) 度及吨产品排放量。
注②:氟化物以总氟计。周围有敏感作物的水泥厂,其氟化物排放限值要求严格一倍执行,敏感作物指《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GB9137-88)中规定的相对于氟化物的―敏感作物‖。
注③:―()‖内为1985年8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之间建成水泥厂设备执行标准。
表1-4 水泥厂粉尘无组织排放限值 标准级别 厂界外20m处空气中粉尘最高允许浓度* 注*:扣除参考值。
二级 1.0mg/m3
400 1.20 800 2.40 10 0.03 300 0.90 200 0.60 50 0.15 / / / / / / / / / / / / 注①:氮氧化物以NO2计,此NO2排放限值指烟气中O2含量为10%的状态时的排放浓
表1-5 水泥厂新建设备烟囱(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
生产设备 单机生产能力(t/d) 最低允许高度(m) 生产设备 单机生产能力(t/d) 最低允许高度(m) 生产设备 ≤500 20 ≤240 30 回转窑 240~700 45 700~1200 60 >1200 80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500~1000 25 >1000 30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最低允许高度(m) 新建、扩建、改建设备排气筒高度均应高出厂房屋面3m 表1-6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
项目名称 标准值 pH 6~9 CODCr CODMn ≤20 ≤6 DO ≥5 BOD5 ≤4 氨氮 ≤1.0 总磷 石油类 ≤0.2 ≤0.05 注*:除pH外,浓度单位为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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