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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适其及配分的任责证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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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4/26 21:21:21

旨、一个是根据证据的距离、一个是根据证据取证的难易大同小异。这些为我们具体的实践操作提供了指引方向,结合这些规定、学说和我国实际我们认为举证责任的分配的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

⒈法定原则。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举证责任的分配首先要依从法律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分配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我国民法通则对几种特殊侵权案件规定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才不承担责任,这实际上已经分配了举证责任。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上更明确了几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并明确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即举证责任的倒置并不是所有本应有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都要倒置,而仅仅是一个方面的举证责任的倒置。如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里举证责任倒置的仅仅是本应由原告对被告是否有过错承担的举证责任,而原告仍应承担物体发生倒塌、坠落、脱落与自己受害的后果有因果关系、损害后果等几个方面的举证责任。如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说在这一类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的仅仅是原本由原告举证的实施危险行为的人的行为与自己受害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而其他构成侵权责任的几个方面仍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⒉平等原则。这里的平等原则表现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有两个含义。一个是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义务是平等的,即享有多大的权利,就应承担多少义务;主张多少权利,就应负担多少举证责任。同时,应尊重当事人在责任竟合中对诉因的选择,依当事人所选择的诉因来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一个是平衡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的差异。举证责任的分配要考虑当事人取证的难易程度及与证据的距离。在一方所控制的领域范围下发生的纠纷,由该方承担所控制的领域范围内的事实的举证责任,以实现当事人之间实质上的平等。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劳动争议案件、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等等,都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因为在这些案件中,用人单位、医疗单位、生产者在管理、治疗、生产活动中或具有地位上的优势,或具有技术上的专用性,使他们在他们活动的领域具有控制性,而不为他人知悉,所以,根据与证据的远近,与取证的难易,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应由用人单位、

医疗单位或者生产者负担对劳动争议的事实、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等方面的举证责任。

⒊经验法则。所谓经验法则是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以及科学实验中通过对客观外界普遍现象与通常规律的一种理性认识,在观念上它属于不证自明的公认范畴。司法审判上的经验法则是社会日常经验法则的一个必要而特殊的组成部分,其特殊性表现在法官常常根据自身的学识、亲身生活体验或被公众普遍认知与接受的那些公理经验作为法律逻辑的一种推理定式。⑾经验法则根植于社会,其内容为日常生活、交易习惯等等。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结合平等原则,可依经验法则来判断证据的归属,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凭据买受人出具的收货单要求买受人付款,这时付款与否的举证责任在于买受人,而不是出卖人。又如一个人在一户附近被一条狼狗咬伤,而除了该户以外,周围没有人饲养狼狗。在该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饲养人不仅要承担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还要承担其饲养的狼狗与受害人受损害的后果没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⒋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一个广义的道德范畴。它是在人类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与具体社会条件相适应的道德准则,籍以调整人们的社会行为和内心世界,保证社会的有序存在和发展。它表现为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相互之间关系的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和公平合理的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状态。⑿与道德规范不同的是,诚实信用原则是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原则,它在法律上的表现是道德法律化,即法律以道德为内容和实质,道德以法律为形式和表象。目前民事诉讼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勃兴,已成为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方向之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表现主要是真实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该条规定就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举证责任的分配的表现有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不得隐瞒、毁灭证据,作伪证,阻止他人作证,如当事人有上述行为,未承担其真实义务,如其本承担有该事实的举证责任,则举证责任不发生变动,如其没有承担举证责任,则应承担该事实的举证责任。例如对于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就这样的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的,应当负全部责任。这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有上述行为,应当承担受害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的适用。

举证责任的分配的适用实际上是对举证责任的分配的范围的确定。从前面我们知道,举证责任的基础和前提是主张责任,这是举证责任的分配的一般规则。从主张来说,它包含有事实主张和法律主张,事实主张是法律主张的基础,法律主张是事实主张的前提。这里值得一提的是,以前当事人对法律主张不负证明责任,其理由是在法官通晓法律的情况下,当事人不用承担证明责任,只对事实主张承担证明责任。然而,目前法律的规定并不是如此,首先《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情况下,当事人的选择权。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上我们可以看出司法解释的本意,该条是这样规定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做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这就是说,当事人对法律主张负有证明责任,当与人民法院认定的不一致的时候,人民法院本着便民原则有对当事人的释明义务,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释明义务不理睬时,即不变更诉讼请求和诉讼请求的诉因时,人民法院应该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且如果当事人又起诉时,因其诉讼请求或诉讼请求的诉因发生变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精神,是不受前案的既判力的影响,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并做出判决。由于事实主张与法律主张的这种关系,所以法律关系决定了举证责任的分配范围。例如债权与物权相比,债权方面的举证责任的范围就比物权方面的举证责任的范围大的多,债权方面的举证责任要比物权方面的举证责任重的多。债权中的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相比,合同关系的举证责任的范围就比侵权关系的举证责任的范围狭窄,举证责任相对要轻得多。具体来说,我们可以根据目前大多数学者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这几个分类方面去确定这几个诉的举证责任的范围。

⒈确认之诉。对于确认之诉,原告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只需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发生的事实负担举证责任,无须对权利消灭、法律关系终止或者防碍、限制权利与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承担举证

责任。如果这由被告主张,应有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相反,如果原告主张义务或法律关系不存在的,只需对权利没有产生、法律关系没有发生或权利消灭、法律关系终止承担举证责任,无须对权利产生或法律关系发生及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主张,应有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对于一个物的所有权的确认,原告只需负担该物是自己的事实的举证责任,不负担该物所有权消灭或者转移的事实的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主张,则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⒉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往往是给付之诉的前提,在许多案件中,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并存。主张对方给付的,应承担对方与已有给付义务的法律关系及给付的具体数额的事实的举证责任,不负担对方给付义务不存在、消灭或不能履行给付义务的举证责任,如对方主张,应由对方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在借贷关系中,原告主张对方给付本金及利息,原告应当承担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并给付了被告本金的举证责任,不承担借贷关系不存在、消灭或不能履行的举证责任。如被告主张,应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

⒊变更之诉。主张变更的,应负担民事法律关系存在、变更的事实的举证责任,不负担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消灭的事实的举证责任。如被告主张,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例如主张合同变更的,需对合同存在及有变更的事实负担举证责任,不承担合同不存在或已消灭的举证责任。如被告主张,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上述仅为一般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具体的案件往往是复杂的,这需要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审判实践中还有几个有争议的问题。

⒈关于程序事实的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有人认为,举证责任的分配只针对的是实体事实,程序事实主要由法院审查,所以不存在举证责任的分配。我们不同意这种观点,其理由如下:第一、从待证事实的角度来说,待证事实不仅包含有实体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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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一个是根据证据的距离、一个是根据证据取证的难易大同小异。这些为我们具体的实践操作提供了指引方向,结合这些规定、学说和我国实际我们认为举证责任的分配的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 ⒈法定原则。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举证责任的分配首先要依从法律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分配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我国民法通则对几种特殊侵权案件规定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才不承担责任,这实际上已经分配了举证责任。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上更明确了几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并明确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即举证责任的倒置并不是所有本应有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都要倒置,而仅仅是一个方面的举证责任的倒置。如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里举证责任倒置的仅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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