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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 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发布时间:1993年10月12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建 设 部
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是指建筑、市政建设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构件生产企业)和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企业(以上简称混凝土生产企业)。
第三条 建设部负责归口全国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所有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
第四条 下列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私营企业;
四、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
五、兼营构件和混凝土生产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企业附属的非独立核算的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也应按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
第二章 资质审查管理
第六条 建设部负责制定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构件生产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附件一);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附件二)。
第七条 构件生产企业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等级,均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按附件三表格内容,每年向建设部填报备案。建设部将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第八条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资质等级证书》。《资质等级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两种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等级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 企业申请资质等级,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技术职称证件;
三、企业年报统计资料;
四、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和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1991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建法〔1991〕798号《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企业应由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审定资质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及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新开办的企业,应申请暂定资质等级,取得暂定资质等级一年内,企业管理健全和产品质量稳定一年后,申报审定相应的正式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 经审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由资质审批部门发布公告,未经资质审批部门批准,其他单位不得发布企业资质等级公告。
第十三条 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丢失,必须在所在省或市级报纸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四条 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复检制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复检办法。经复检不合格的企业,降低其企业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等级证书》,并写出复检报告,上报建设部。
第三章 企业变更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改变名称、办公地址、生产场所、法人代表、技术、财务、经济负责人、经济性质、经营方式和隶属关系,应在企业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或变动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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