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登记规则2008.05.29
房屋占地部分面积不能超出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土地使用面积;
(四)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坐落、用途、幢数、层数、建筑面积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五)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坐落、建筑面积等与房屋测绘报告的记载相符; (六)申请初始登记房屋的坐落、面积、幢数与竣工验收证明的记载相符; (七)新建商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还应当审核以下内容:申请初始登记房屋的坐落、幢数、建筑面积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相符; (八)应实地查看,核实申请登记的事项与实际情况一致;
(九)审批人员还应当审核以下内容:受理人员选用的登记类型适当;录入的登记簿相关要素(内容)齐全、正确;应作注记的事项已作注记。 1.1.1.4审核意见样式如下:
兹有XXXXXX委托XXX前来申请上述坐落的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经查,上述坐落房屋系XXXXXX新建取得,建筑面积XXX平方米,申请登记的房屋相关内容与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上记载的相关内容无冲突,与房屋测量报告记载的相关内容一致。
经核,申请人申请登记手续完备,提交文件齐全,根据有关规定,准予登记,
给XXXXXX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1.1.2(集体土地范围内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
1.1.2.1因合法在集体土地范围内新建房屋申请初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上记载的建设单位。 1.1.2.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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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原件); (四)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
(五)经成果确认后的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六)其他必要材料(原件)。
1、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此证明可由村委会出具)。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此证明可由村委会出具)。
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登记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1.1.2.3登记机构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资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二)申请人应与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竣工验收证明记载的建设单位、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证件(资料)上的申请人一致;
(三)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用途不能与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土地用途相冲突,
房屋占地部分面积不能超出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土地使用面积;
(四)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坐落、用途、幢数、层数、建筑面积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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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坐落、建筑面积等与房屋测绘报告的记载相符; (六)申请初始登记房屋的坐落、面积、幢数与竣工验收证明的记载相符; (七)应实地查看,核实申请登记的事项与实际情况一致;
(八)审批人员还应当审核以下内容:受理人员选用的登记类型适当;录入的登记簿相关要素(内容)齐全、正确;应作注记的事项已作注记。 1.1.2.4审核意见样式如下:
兹有XXXXXX委托XXX前来申请上述坐落的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经查,上述坐落房屋系XXXXXX新建取得,建筑面积XXX平方米,申请登记的房屋相关内容与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竣工验收证明上记载的相关内容无冲突,与房屋测量报告记载的相关内容一致。
经核,申请人申请登记手续完备,提交文件齐全,根据有关规定,准予登记,
给XXXXXX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1.1.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
1.1.3.1房屋开发企业申请小区内第一栋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该宗项目的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规划部门审批确认的小区规划总体平面图(复印件);
﹙二﹚经规划、物业等相关部门审批确认的物业管理用房的书面证明(原件); ﹙三﹚地籍图和预测量搭建的楼盘表等(复印件)。
物业管理用房等法定共有部分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小区内每栋房屋在办理初始登记时相应注记业主共有部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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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小区内业主共有部分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进行记载但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权利人记载为“XX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 1.1.4初始登记的审核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不含调查及公
告时间)内完成审核。对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等符合登记的事项,准确录入登记簿;对审核不能予以登记的事项,要及时回退并出具不予登记的理由;对审核过程中发现需要补充调查的,要向调查科发出调查派件;发现登记资料缺少或错误的,要出具一次性补正书并及时回退,同时做好记录。
1.2转移登记
1.2.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权属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
(八)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导致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
(九)因共有人发生增减、按份共有人之间发生份额转让,或因共同共有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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