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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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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2 23:36:37

第二十四条 大中专院校或者技工学校申请设立学生集体户,应当向院校所在地公安机

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大中专院校或者技工学校招生资格证明; (二)学生宿舍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学生集体户仅供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落户。

第二十五条 省人才服务中心接受在省工商局、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非公单位和社会组织人员的档案托管和户口落户;市人才服务中心接受在市工商局、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非公单位和社会组织人员的档案托管和户口落户;区(园区)人才服务中心接受在区(园区)工商局、区(园区)民政局注册登记的非公单位和社会组织人员的档案托管和户口落户。经批准设立的省、市和区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批复; (二)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第二十六条 与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的单位,聘(录)用符合本规定有关条件的人员,可以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在社区内设立社区家庭户和社区集体户,并按同一社区地址分别赋予单独户号登记管理。社区家庭户、社区集体户统称为社区户。

符合本规定相应情形的人员可在社区户落户。其中以家庭关系为主的人员户口登记为社区家庭户,其他的登记为社区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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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派出所负责社区户日常管理。社区家庭户户主由家庭成员商定。社区集体户户主

由公安机关指定。公安机关可为社区家庭户发放居民户口簿,社区集体户户口簿发放参照集体户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因积分落户享受落户区域加分政策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和社区户的人员,三年内不办理市内户口迁移,迁往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和投靠配偶的除外。

第三章 申报登记

第一节 出生申报

第二十九条 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按照随父或者随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应当由新生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拟落户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向新生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第三十条 政策外生育出生的人员,应当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向拟落户人员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第三十一条 非婚生育的人员,出生医学证明上有父亲、母亲信息的,应当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父母抚养协议或者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出生医学证明、直接抚养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向拟落户人员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出生医学证明上仅有母亲信息,申请随母亲落户的,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出生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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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大中专院校或者技工学校申请设立学生集体户,应当向院校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大中专院校或者技工学校招生资格证明; (二)学生宿舍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学生集体户仅供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落户。 第二十五条 省人才服务中心接受在省工商局、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非公单位和社会组织人员的档案托管和户口落户;市人才服务中心接受在市工商局、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非公单位和社会组织人员的档案托管和户口落户;区(园区)人才服务中心接受在区(园区)工商局、区(园区)民政局注册登记的非公单位和社会组织人员的档案托管和户口落户。经批准设立的省、市和区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设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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