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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如何判定实行过限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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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如何判定实行过限行为

一、 案情

被告人李国定,男,1957年4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1996年6月因犯出售、购买伪造货币罪被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7年5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被告人杨文举,又名杨子,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3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7月6日刑满释放。2007年5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被告人管建强,又名强子、卷毛,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年9月17日刑满释放。2007年5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被告人王岩,又名小岩,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7年5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被告人陈庆亮,小名小明明,又名小亮、亮子,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7年5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被告人张二辉,又名张磊,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7年5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被告人王成富,又名小富,男,195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1983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8年10月27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齐齐哈尔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6年8月29日刑满释放。2007年5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被告人杨滨,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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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2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5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被告人邓全明,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7年4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5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被告人李国定,为了自己经营的宏盛转运站与被害人杨小六经营的天意转运站争夺客户,2006年9月至2007年4月多次跟踪、追逐、拦截天意转运站的送货车辆,对其实施扎车胎、砸车玻璃等寻衅滋事行为,迫使天意转运站对客户失去信誉。当被告人李国定未达到预计目的后,又准备了铁管、不倒钉、灭火枪、石头、蒙面布、手套等作案工具,伺机拦截杨小六的送货车,并殴打杨小六。2007年4月22日被告人李国定将被告人陈庆亮、管建强、张二辉、杨滨、王成富、邓全明、杨文举、王岩、冯根来纠集到其租住的房屋内,对上述被告人授意:晚上去拦截杨小六的送货车,拦住后就打,把杨小六打残,扎他的车轮胎,让他的货不能按时送到,失去信誉。并打电话让张明新将运货车从宏盛转运站开至其租住的房子处待用,张明新将运货车送到后即离去。被告人李国定做了具体分工:指使杨滨驾驶伊兰特轿车拉着李国定、王岩、管建强携带作案工具在杨小六经营的天意转运站附近窥视、跟踪杨小六送货车的行踪;张二辉驾驶运货车拉着王成富、冯根来携带作案工具到固安县后狄车站附近隐匿、等候李国定的指令;邓全明驾驶面包车拉着陈庆亮、杨文举携带作案工具到容城县辛庄村北处隐匿,等候李国定指令。4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杨小六、孙宝权驾驶马自达轿车护送被害人于卫红、黄永根、张帅驾驶的货车去北京送货。被告人李国定发现后,乘坐杨滨驾驶的轿车拉着管建强、王岩对杨小六、于卫红等人的车辆进行跟踪。当杨小六、于卫红的车辆行驶至容城县辛庄村桥南,往陈庆亮隐匿的方向开过去时,李国定打电话让陈庆亮、杨文举在辛庄村北土路撒不倒钉拦截杨小六、于卫红的车辆,当杨小六、于卫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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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经过此地被不倒钉扎了轮胎停车检查时,李国定、管建强、王岩将路边的水泥杆横在土路上以防止杨小六的车掉头往回走,而后持作案工具与陈庆亮、杨文举会合,至杨小六的马自达轿车附近,杨文举持灭火枪向杨小六的送货车方向开了一枪后,李国定、陈庆亮、杨文举、王岩、管建强各持铁管、锤子追逐、殴打杨小六、孙宝权、于卫红、黄永根、刘胜军。致于卫红、黄永根当场死亡,杨小六、孙宝权经抢救无效死亡,刘胜军左臂骨折、右额顶部受伤。后经法医鉴定:杨小六、黄永根、于卫红、孙宝权均因外力作用导致脑损伤死亡。刘胜军的伤情属轻伤。陈庆亮、杨文举、王岩、管建强将杨小六的马自达轿车、东风货车砸毁,损毁物品价值18508元。案发后,被告人邓全明、杨滨到公安机关投案。因被告人李国定、陈庆亮、管建强、张二辉、杨滨、王成富、邓全明、杨文举、王岩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一部。

二、审理经过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国定、杨文举、管建强、王岩、陈庆亮、张二辉、王成富、杨滨、张明新、邓全明犯故意杀人罪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杨小六、黄永根、于卫红、孙宝权之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李国定、杨文举、管建强、王岩、陈庆亮、张二辉 王成富、杨滨、张明新、邓全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李国定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国定只让陈庆亮等人拦车、砸车,打断被害人杨小六的胳膊、腿,没有剥夺杨小六等人生命的故意、亦无杀人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杨文举、陈庆亮、管建强、王岩持棍、斧击打杨小六等人头部等部位致杨小六等四人死亡,完全超出被告人李国定的故意范围,属实行过限,杨小六等四人死亡后果应由被告人杨文举、管建强、王岩、陈庆亮负责。被告人张二辉、王成富、杨滨、邓全明提出案发时四人在第二拦车现场,不应承担杨小六等四人死亡后果的责任。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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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张明新提出,知道李国定等人商议拦截杨小六的车辆、打杨小六,未参与拦车、打人行为,不承担责任。

三、裁判结果和理由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国定为使杨小六的天意转运站失去信誉,达到其宏盛转运站争得更多货源为目的,事先准备拦车、打人工具,纠集被告人杨文举、管建强、王岩、陈庆亮、张二辉、王成富、杨滨、邓全明、来子(冯根来,在逃)精心预谋、分工、策划对杨小六的运货车实施拦截、砸车、把杨小六打伤、致残方案。被告人李国定明确授意:“把杨小六打残,打得越重越好,打断杨小六的胳膊、腿,让杨小六开不了车,其他人反抗照样打”,有被告人杨文举、陈庆亮、王岩、管建强、张二辉等被告人供述的预谋过程相互印证一致,说明被告人李国定的犯罪故意是有限度的,即拦截、打砸、杨小六的车辆、打残杨小六等人,不包括杀人的故意,且被告人李国定在案发现场先于杨小六等人被打伤倒地昏迷,其犯罪故意内容也未在犯罪实施阶段发生转化,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不妥。被告人李国定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国定具有伤害故意,不具备故意杀人主、客观要件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李国定策划、实施伤害、砸车行为,系故意伤害(致死),且造成四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

被告人陈庆亮、杨文举、邓全明在杨小六的运货车经过的路段设伏,陈庆亮、杨文举撒不倒钉将杨小六的运货车及轿车拦住,与随后跟踪而至的李国定、管建强、王岩会合后,杨文举、陈庆亮、管建强、王岩持铁管、锤子等足以致人死亡的工具打击杨小六、孙宝权、于卫红、黄永根头部、上身等要害部位,打击刘胜军上肢,打砸车辆,致杨小六、孙宝权、于卫红、黄永根颅脑损伤死亡、刘胜军轻伤,有尸检报告、物证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被告人陈庆亮、管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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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如何判定实行过限行为 一、 案情 被告人李国定,男,1957年4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1996年6月因犯出售、购买伪造货币罪被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7年5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被告人杨文举,又名杨子,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3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7月6日刑满释放。2007年5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被告人管建强,又名强子、卷毛,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年9月17日刑满释放。2007年5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被告人王岩,又名小岩,男,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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