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2015江苏省地标《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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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本标准中的汽车仅包括GB/T 15089中规定的 M1、M2、M3、N1、N2、N3类车。 3.2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准。
3.3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除CO、CO2、H2CO3、金属碳化物、金属碳酸盐、碳酸铵之外,任何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碳化合物。
3.4 总挥发性有机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本标准特指极性色谱柱上,保留时间在丙酮和1,2,3-三甲苯之间,苯、甲苯、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1,3,5-三甲苯)、乙苯、苯乙烯、乙酸正丁酯等VOCs物种浓度的合计,对上述物质范围内的色谱未识别峰,以甲苯的响应系数来计算,简称TVOCs。 3.5苯系物 benzene homologues
本标准指苯、甲苯、二甲苯(间、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1,3,5-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合计。 3.6 表面涂装 surface coating
将涂料涂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涂层的过程。 3.7 现有汽车涂装生产线 exciting automobile coating line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使用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汽车涂装生产线。 3.8 新建汽车涂装生产线 new automobile coating line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汽车涂装生产线。 3.9 底涂 primary coating
为保护车身本体,或用以承受后续喷涂的第一道表面涂装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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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总量 total VOCs emission per coating area
涂装工艺从底涂开始,到最后的面涂罩光、修补、注蜡所有工艺阶段的VOCs排放量,以及溶剂用作工艺设备(喷漆室、其他固定设备)的清洗(既包括在线清洗也包括停机清洗)的排放量总和除以底涂总面积。 3.11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1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
经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备处理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备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14 密闭排气系统 closed vent system
捕集、输送挥发性有机物气体至污染控制设备,输送过程中的气体与大气不接触的系统,包括管线及连接装置。
3.15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备 control device for VOCs
处理挥发性有机物的燃烧装置、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生物处理设施或其他有效的污染治理设备。 4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要求 4. 1 时段划分
现有涂装生产线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表1、表2、表3规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建涂装生产线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表2、表3规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4.2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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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涂装生产线的喷漆室应安装自动漆雾处理系统,烘干室应安装VOCs污染治理设备,且烘干室VOCs废气处理效率应当在90%以上,排气筒VOCs排放浓度执行表1的规定。
表1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项目 苯 甲苯 二甲苯 苯系物 乘用车 TVOCs 其他车型 60 排气筒排放浓度限值(mg/m3) 1 3 12 20 30 VOCs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0.6 1.2 4.5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8 32 60 筒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4.3单位涂装面积排放总量
汽车涂装生产线以物料平衡核算的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不应超过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2 汽车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量限值
车型 乘用车 载货 汽车 驾驶室 箱式货箱 客车 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限值(g/m2) 35 55 70 150 说明 指GB/T 15089规定的M1类汽车。 指GB/T 15089规定的N2、N3类车的驾驶室。 指GB/T 15089规定的N1、N2、N3类车,但不包括驾驶室。 指GB/T 15089规定的M2、M3类车。 注:根据GB/T 15089的规定,M1、M2、M3、N1、N2、N3类车定义如下: 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汽车; 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汽车; M3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kg的载客汽车; 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 的载货车辆; N2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 N3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 4.4 无组织排放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在任何1小时的VOCs浓度平均值执行表3的规定。
表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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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苯 甲苯 二甲苯 苯系物 TVOCs 浓度限值(mg/m3) 0.1 0.6 0.2 1.0 1.5 4.5 排气筒要求
汽车涂装生产线的排气筒不得低于15m,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居民和商业集中区最高建筑5m以上。排气筒应按照GB/T 16157的规定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采样平台及其相关设施。
5 生产工艺与管理要求
5.1 汽车制造企业生产过程使用的涂料中VOCs含量应符合GB 24409的规定,有机溶剂应当密闭运输与储存。
5.2 采用电泳底涂工艺的现有汽车车身涂装生产线和未采用电泳涂装工艺的新建汽车车身涂装生产线,有机溶剂的使用和操作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车间内应当设置有效的密闭排气系统,产生的VOCs须经由密闭排气系统导入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备,变无组织逸散为有组织排放后集中处理。
5.3 汽车零部件涂装和未采用电泳底涂工艺的现有汽车车身涂装生产线,必须在装有密闭排气系统的车间内作业,禁止露天喷涂、烘干,应加强车间设备的密闭性,减少挥发性气体的散逸。有机溶剂的使用和操作应在强制通风换气条件下进行,产生的VOCs经排气系统导入有效收集设备后集中处理排放。
5.4 通风换气设备、密闭排气系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备应与产生VOCs的生产工艺同时运行,不应停运或减运。
5. 5 汽车制造企业应记录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购置、储存、使用及处理等资料,并至少保存2年,供主管部门查验。需记录的数据包括:
(1)含VOCs的涂料、溶剂、稀释剂的名称、月用量及其含VOCs重量百分比; (2)各车型月生产量及底涂面积;
(3)每月VOCs原料的回收方式、VOCs回收量及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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