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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器材使用现场管理制度
一、使用爆破器材进行爆破作业,必须遵循以下安全规程: 1、有专职安全监督员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 2、由持有《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作业。 3、在危险区边界设置岗哨和标志。
4、爆破前必须有信号,危险区人员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5、爆破后必须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二、领用爆破器材不得超过当班用量。所需爆破器材由专业技术人员核定爆破器材种类、型号规格和数量,并及时通知民爆公司配送到现场。由专业爆破队实施爆破,
三、爆破器材使用现场必须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现场实际用量须经安全员和爆破员共同核实,双方签字为准。 四、爆破员领料必须使用专用的爆破箱和雷管箱。 五、保管好爆破现场的爆破器材,严防被盗丢失。
六、严格落实现场使用管理的责任制。因责任未落实导致使用现场爆炸物品流失的,必需追究责任人员责任,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严肃查处。
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一、 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库(室)内,性质相抵触的物品要分库(室)
存放,不得与其它物品混存。
二、 严格执行出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
做到购进、库存、发出、领用、退回的数量与账目相符合。 三、 发放爆破器材,必须检查核对有效证件及手续:不得任意增加或减
少,对退回的用余物品须逐一进行清点,登记入库。
四、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室)。严禁在库区内吸烟,用火和会客,严
禁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室),严禁在库(室)内进行组装加工爆破器材和拆箱改装等作业。
五、 库内堆放爆破器材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过期、变质、失效、的物品
应及时报告处理。
六、 发放、回收爆破器材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抛、扔、掷、领换
当班人员时,必须做好交换手续。
七、 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单
位物品不得供给外单位无作业证者使用。一旦发现,保管人员有权拒绝。
八、 以上规定,严格执行,如有违反,严肃处理。
爆破安全作业制度
一、 实施爆破作业,必须做到: 1、服从安全员的监督;
2、由持有《爆破作业证》爆破员作业; 3、在危险区边界,设加岗哨和标志;
4、爆破前必须发信号,危险区内人员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5、必须在爆破后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的信号。
二、 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 爆破器材的组装、加工等危险作业必须在专门场所进行,严禁在放
炮现场或库房内进行。
四、 领用物品不得超过当班用量。用余物品必须在当班清退仓库保管,
并做好领取、使用、清退等登记手续。严禁将物品带回家中、工棚里或随便藏放于别处。
五、 保管好爆破现场的爆破器材,严防丢失或被盗,严格执行《民用爆
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六、 严禁在接触爆破器材时吸烟、用火。
七、 严禁无证者进行爆破器材作业。禁止滥用、乱用爆破器材。严禁多
拿多领、少退、私藏。
爆破员岗位责任制
一、 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遵守各级政府的法律规定。 二、 严格执行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制度,做到安全作业,
促进安全检查生产。
三、 听从现场指挥人员及安全员的指挥,在清好现场放好警戒后放炮,
并要记清响炮数量。如有哑炮要立即报告指挥员,采取措施,安全排除。
四、 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加强爆炸物品管理的各项安全规定,不准用爆炸
物品作交易,不准赠送他人或留自用,不准炸鱼炸兽。
五、 爆破员必须持证放炮,领取物品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并严格执行
日领日用。
六、 发现哑炮时,必须按规程在当班,并由原装炮的爆破员负责处理完
毕。
七、 保管好爆破现场的爆破器材,严防丢失和被盗,严禁在接触爆破器
材时吸烟和用火。 八、 严禁采用药壶爆破。
以上规定,严格执行,如有违反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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