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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11 1:03:18

受援人乔永祥2007年5月7日下午2时30分左右在阳城县后则腰红亮建材厂操作升降机时,升降机钢丝绳断裂而从高处降落将乔永祥致伤。厂方把受援人送至医院并在手术意见书上签字。这本来是一件典型的工伤案件。2007年12月7日乔永祥的侄女女婿刘晋兵以乔永祥儿子的名义向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厂方不同意认定工伤,并否认与受援人的劳动关系,受援人根本不懂法,对于法定程序更是一点不知,因此到我中心咨询。我中心经审查认为乔永祥属于农民工工伤案件,不审查其经济状况即为其指派李素军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李素军律师当即为当事人起草确认劳动关系申请。经阳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厂方仍不服先后向阳城县人民法院诉讼、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经二审终审(2010)晋市法民终审第24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受援人乔永祥与厂方存在劳动关系。2010年7月9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10)晋市人社(阳)认字第0104号工伤认定书,认定乔永祥为工伤。厂方仍不服于2010年8月27日提起行政复议决定书,晋城市人民政府以(2010)晋市人社(阳)认字第0104工伤认定决定中认定的工伤申请人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撤销。同时责令人社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10年10月19日市人社局作出(2010)晋市人社(阳)认字第16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此决定书中,工伤申请人更正为乔永祥,但厂方仍不服,再次提起复议。晋城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2日作出【2010】7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2010)晋市人社(阳)认字第16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就在受援人刚喘了一口气,

认为工伤终于认定了时,厂方仍不服,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中心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2011年5月6日,城区人民法院以(2011)城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维持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10月19日作出(2010)晋市人社(阳)认字第16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本案本来是一件十分清楚的工伤案件。但厂方抓住受援人乔永祥在上班期间喝酒这一情节,不予承认工伤。导致受援人进入了漫长的诉讼之路。从2007到2011年五年的诉讼历程。从确认劳动关系经一次仲裁,二次诉讼到工伤认定的二次复议,一次的诉讼,且厂方又上诉于市中院。

2012年元月4日,是元旦放假的第一天,我中心接到县信访局的电话,说有近200多名农民工在信访局上访,要求我中心立即派人到信访局接待上访的农民工。上访人员之多立即引起我中心的高度重视,我中心主任、副主任立即赶往县信访局,面对众多焦急的上访农民工,我中心工作人员首先了解案情,原来是东方建材有限公司的近200名农民工拿不到自己一年辛苦打工的钱而到信访局上访。公司共欠193名农民工工资210万余元,但现在公司法人代表跑走。面对人多嘴杂的农民工,我中心工作人员和县信访局的工作人员首先确定思路,先稳定农民工的情绪,为农民工收集证据。在保证证据的情况下再和法院沟通,尽可能的采取速裁程序,所以我们先和欠资一方的代表核实农民工工资数额,先稳定了农民工情绪。这样经过了几天农民工互相通知、转告,所有欠有工资的农民工都将欠资数额到我中心进行核对。

原告确定证据充分后,我中心指派中心副主任李素军和凤城镇司法所律师卢海军为193名农民工提起诉讼,并申请阳城县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在年前使每一位农民工都拿到应得的工资。

2009年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获得者、十大孝老爱亲典范、扶残助残先进个人连密莲的丈夫胡四怀死于交通事故,留下了连密莲和他的两个女儿,三个憨哥哥,一个80多岁的老父亲。这件案子影响很大,我中心及时为连密莲提供法律援助。最后促使本案达成30万元经济赔偿的调解。切实维护了弱者权益。

润城镇西冯街黑龙池庄的整体43户移民案件,黑龙池庄属于润城镇西冯街村一自然庄,地下储存着煤炭资源。周边分布有山西阳城二龙沟煤业有限公司(二龙沟煤矿)和山西阳城蒿峪煤业有限公司(蒿峪煤矿)。因煤矿开采,从2003年至2011年村民房屋遭受不同程度损坏,且民房裂缝一直在发展,损坏程度不断加重。多数房屋已成危房,直接涉及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黑龙池43户居民曾多次上访县政府,2011年县政府将此案件的维权交由我中心承办。带领中心所有工作人员都参与进来。有经验的老律师负责在物价局鉴定价格时予以安抚民心。专业知识丰富的律师起草诉状。对于巨大的诉讼费用我和政府法制办主任亲自到县法院找院长进行沟通减免了全体村民的诉讼费用。中心全体工作人员下乡一天,为43户村民办理了诉讼委托手续,并调取收集了证据。使这件移民案件能够顺利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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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援人乔永祥2007年5月7日下午2时30分左右在阳城县后则腰红亮建材厂操作升降机时,升降机钢丝绳断裂而从高处降落将乔永祥致伤。厂方把受援人送至医院并在手术意见书上签字。这本来是一件典型的工伤案件。2007年12月7日乔永祥的侄女女婿刘晋兵以乔永祥儿子的名义向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厂方不同意认定工伤,并否认与受援人的劳动关系,受援人根本不懂法,对于法定程序更是一点不知,因此到我中心咨询。我中心经审查认为乔永祥属于农民工工伤案件,不审查其经济状况即为其指派李素军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李素军律师当即为当事人起草确认劳动关系申请。经阳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厂方仍不服先后向阳城县人民法院诉讼、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经二审终审(2010)晋市法民终审第24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受援人乔永祥与厂方存在劳动关系。2010年7月9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10)晋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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