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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印信管理,保证集团公司印信的合法性、可靠性和严肃性,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分/子公司、各部室及下属分支机构可作参考。
第三条 印信包括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各部室印章、授权委托代理人名章及介绍信。
第四条 印章使用、借用范围包括:对外签发的文件,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由集团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公司章程,协议(合同),担保承诺书,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协议等。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专用章限于内部使用,不得对外。
第五条 行政中心负责管理公章的刻制、启用、销毁以及介绍信的开具;财务章由财务中心负责管理;各职能部门专用章由各部门自行保管。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流程
第六条 印章使用申请
集团公司文件,禁止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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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人需填写印鉴使用申请单(附件1),经所在部门领导签批后,提交行政中心核准方可盖章。对外签发的经济合同、协议、承诺书等对公司经营及利益构成影响的文件签章必须经集团公司执行董事或总经理签批。
第七条 印章借用申请
严禁员工私自将公司印章带出公司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借印人填写印鉴借用申请单(附件2)由所在部门领导签批后提交集团公司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携带印章外出期间,借印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八条 介绍信申请、开具及管理
用信人需填写介绍信申请单(附件3)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开具。
介绍信按照编码顺序使用,不能跨号使用。不能开具空白介绍信。
经审批后的介绍信加盖公章无需重复公章使用申请流程。
第三章 印章刻制、启用、销毁及丢失处理 第九条 印章刻制
各分子公司、各部室公章使用人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执行董事或总经理申请刻制印章。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中
集团公司文件,禁止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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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向国家法律法规指定有资格刻制的单位统一刻制,其中需要向公安、工商、银行等单位备案的由行政中心提请相关业务部门办理。
第十条 印章启用
新印章要做好戳记,并统一在行政中心留样保存,以备查。 新印章启用前应由行政中心下发启用通知,并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印章销毁
所在部门或单位解散、重组合并,需要重新调整印章的,由保管责任人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请示报告,写明损毁时间、原因、公章使用范围等。
第十二条 印章丢失处理
由责任人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报告。写明丢失时间、原因、可能去向、自己应负的责任和建议处罚程度,印章使用范围和可能对公司造成各种权利、义务上的损失等。
丢失印章重新刻制后按照印章启用流程留档、备案和保管。 印章丢失后由行政中心办理在报刊上刊登原章作废和启用新章的声明。
第四章 附则
集团公司文件,禁止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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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印信管理人员应定期整理装订各类申请单以备留档备案。
第十四条 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印信,并与新印信管理员办理交接印信手续,以免贻误工作。
第十五条 非印信保管人使用印章与印章保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行政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印鉴使用申请单 2.印鉴借用申请单 3.介绍信申请单
集团公司文件,禁止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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