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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一般条款
任何对本协议中违约行为不追究并不导致对该权利的放弃。
本协议中任何条款若被有管辖权法院认定为非法、不适用、无强制力,其它条款仍为合法、适用和具强制力,其效力不受任何影响和削弱。
协议书各方相互独立,协议中任何条款不导致协议各方形成合伙或合资关系。
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书之权利义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据法。因本协议产生纠纷,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将争议交由仲裁机构仲裁。仲裁地在深圳,仲裁机构为深圳仲裁委员会。该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未尽事宜经由协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以协议附件的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补充,补充的协议附件与本合约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对于因火灾、意外伤害、水灾、战争、罢工、停工、传染病、暴动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协议书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均不负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其它各方并尽量减少损失;若因不可抗力造成通讯中断,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于通讯恢复之日起2日内通知其它各方。如果不可抗力持续90天,任一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协议书或订单之一部或全部,并不负担任何赔偿责任。
十六、违约责任
甲方同意乙方的实际交货(即到货)日期比原定日期提前3个工作日或推后1个工作日时均视为按时交货。
如果交货迟延,则依下列条款执行:
2.1如因不可抗力造成交货迟延,或非因乙方原因造成交货迟延,则参考前述相关因素,交货期限可作相应的推迟。
2.2如乙方不能依照生产实际情况按时交付产品,则乙方应在知晓迟延或者可能迟延的情况下,向甲方及时通报,并在甲方接受的情况下,提出合理的新的交货日期。
2.3如双方未能依照上述第2.2条款就新的交货日期达成一致,而乙方交货迟延,且该等迟延归因于乙方,,则甲方有权自迟延交货之日的第2天起按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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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收取迟延交货部分货款 %的罚金直到乙方实际交货为止。但最高不得超过迟延交货部分的 %。如乙方交货迟延15天以上,或延迟交货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双方同意另行协商赔偿办法。如乙方交货迟延30天以上,甲方有权取消订单,乙方需还返甲方的预付款项和赔偿其他各项损失。
2.4 甲方不得因乙方部分交货延误(双方约定期限内)而拒绝随后及时的收货。但后续交货与前述交货有顺序关系的除外。
2.5 乙方负责将产品交运到甲方指定地点,产品之毁损、丢失风险于甲方检验货物并签收后转移给甲方。
3、甲方按月对乙方提供的产品的在甲方的入料检验情况进行统计,如果统计的乙方的产品在来料检验中的不良率高于 % ,甲方将按每超出0.1%扣除该批货款的 %对乙方进行处罚。
十七、协议有效期、变更及终止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12个月,在没有任何一方提前3个月提出终止的情况下,每年自动连续生效。
在协议有效期内,买卖双方在任何时候都有权提前3个月提出终止本协议。当一方提出终止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同意。
在以下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且本协议终止后,双方签署的《产品采购合同》和《采购订单》也将随之取消,同时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无须赔偿乙方任何损失,乙方返还甲方预付款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乙方所供货物连续三批或六批交货中有三批不合格时; 乙方连续三批延迟交货的;
甲、乙双方签署的《产品采购合同》和《采购订单》有显失公平条款或价格高于市场行情或乙方其他客户价格 %以上,且乙方拒绝同意甲方调整价格要求时;
某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某方已提出破产申请或被他人提起破产申请的; 乙方如果不按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合同,导致甲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经另一方催告后10天内不予答复的或无法履行的;
如一方对本协议条款有异议,须在协议执行满周年前3个月通知对方,提出修改意见,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后进行修改,下年度生效。
所有有关本协议的变更、补充、或终止都需由双方协商并由双方授权人签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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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加盖公司公章后,以协议的附件的形式生效。
协议附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附件条款中若本有与本协议冲突的条款,以附件内容为准。 十八、重大信息通报
双方发现对履行本协议及依本协议签订的订单会发生重大影响的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尽量努力减少可能给双方造成的损失。
十九、乙方担保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与协议产品有关的资料、信息是真实和正确的。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产品是乙方拥有所有权且没有在其上设定抵押权、质押权。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产品是合法生产的,不是违法产品。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产品符合甲方的技术规范要求;如果属于乙方标准目录产品,则应符合乙方自身的技术规范要求,不存在设计上(甲方提供书面设计,且设计本身不是完全基于乙方技术规范的除外)、材料上和制造工艺上的缺陷。
乙方提供的产品是全新制造的且不包含任何用过的或修过的部件。 乙方提供的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安全标准。 乙方提供的产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乙方提供的产品,在其制造过程和使用中对环境的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标准。
二十、产品停产或改型通知
甲方所购买的乙方产品出现停产或改型时,乙方应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交货时间可以根据甲方订单的要求安排在通知日起之后的 个月内。在此期间,乙方应向甲方介绍改型后的产品或相关替代产品建议。
二十一、协议生效
本协议书及其附件均为一式四份,均为正本,甲方与乙方各持二份。本协议在双方正式签署后即生效。
(以下为签署项,无正文)
甲 方: 有限公司 乙 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职 位: 职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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