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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知识点个人吐血整理(强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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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1/12 5:06:10

1、任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为5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2、领导体制——双重领导体制:下级人民检察院在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的同时,还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

3、任免由上级人大决定。

知识点二:★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1、立法的效力大小如下(附图例解释):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本级地方性法规>本级地方政府规章; (4)省级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 (5)省级地方政府规章>较大的市的地方政府规章。

★2、立法裁决

(1)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冲突:

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国务院

(3)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人民政府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省级人大常委会 (4)改变、撤销:(机关性质同异) 1.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 2.人大对本级人大常委会 撤销: 1.人大对政府

2.上级人大常委会对下级人大常委会

第二节 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限制行政权的法律。

调整对象: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内部、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关系。 特点:主体地位不平等、数量多、无统一法典、易变性。

基本原则:1.行政合法性: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行政合理性:符合法律精神、符合情理 3.程序正当性:

知识点一:行政主体

(一)行政机关: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 1、派出机关: 政府派出,有主体资格

市辖区:街道办事处 县政府:区公所 省级政府:地区行署 2、派出机构:职能部门派出,授权才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 3、内设机构:授权才有(商标评审、专利复审)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被授权的企业组织(如某些公用事业企业) 2、被授权的事业单位(如高等院校) 3、被授权的社会团体(如某些行业协会) 4、被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

(三)非行政主体: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以委托人名义为行政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四)行政职权

1、优先权(获得社会协助权、先行处置权) 2、受益权(配办公楼、车辆)

知识点二: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含义: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分类: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等。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对象,能反复适用的“立法”行为。如单双号限行。

★一、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定义: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1、申诫罚(精神罚、声誉罚):警告

2、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行为罚(能力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4、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拘役不属于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与形式

1、法 律:可设置各种类型的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不可设置人身自由处罚

3、地方性法规:不可设置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处罚 4、规 章:仅可设置警告、罚款。 (四)实施规则

1、不再罚: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做出同一种类的处罚。 2、不处罚:不满14周岁不予处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不予处罚;

处罚时效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2年后不再处罚。 3、不重罚:已满14不满18周岁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

1、简易程序:①事实确凿并有依据。②对公民≤50元、对单位≤1000 元的罚款或警告。 一人执法、当场决定、当场送达。

2、一般程序:调查检查至少2人执法;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 3、听证程序——适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证或执照、大额罚款。 启动:当事人要求。

规则:①应告知听证权利;②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六)行政处罚的执行

罚缴分离:①罚缴机关分离、罚缴人员分离。

②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当场收缴: ①适用简易程序处20元以下罚款或适用简易程序但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当场收缴。 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二、行政许可

(一)定义: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二)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

1、一般许可:从事直接涉及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或个人重大利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活动

2、特许: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或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3、认可:特定职业行业资格、资质的确定

4、核准: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

5、登记: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场予以登记)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与形式

法 律 :可以创设

行政法规 :法律未创设时可以创设 地方法规:上位法未创设时可以创设 省级地方规章 :无权创设;

上位法未创设许的,必要时省级政府规章可以创设临时性许可。 注:部门规章不可以创设 (四)期限:

(1)由一个机关决定:20日内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2)平级多机关决定: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45日内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3)另有规定依规定。

三、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裁决的种类有:

①侵权纠纷的裁决:侵权纠纷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方侵犯而产生的纠纷。

②补偿纠纷的裁决:补偿,是指对财产侵害行为造成损失的补偿,着眼于被剥夺的财物,

予以公平弥补。如拆迁以及草原、水面、滩涂、土地征用的补偿等。

③损害赔偿纠纷裁决:损害赔偿纠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者给予损害赔偿所引起的纠纷。这种纠纷通常存在于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产品质量、社会福利等方面。

④权属纠纷的裁决:权属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因某一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包括土地、草原、水流、滩涂、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向行政机关请求确认,并作出裁决。

⑤国有资产产权裁决 ⑥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 ⑦劳动工资、经济补偿裁决

⑧民间纠纷的裁决——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裁决民间纠纷。

四、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措施

定义: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

定义: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主体针对负有履行行政法上的财产义务而拒不履行的,依法所采取的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义务履行的同一状态。

直接强制执行包含:划拨、收缴、拍卖。

间接强制执行包含:代履行(他人代履行,义务人承担费用)、执行罚(收取强制金促使义务人履行,如滞纳金)。

知识点三:★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围绕着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定义:

行政复议,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二)受案范围

1、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①内部行政行为,②行政调解,③行政指导等其它非具体行政行为,④国家行为,⑤刑事侦查。

2、抽象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三)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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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为5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2、领导体制——双重领导体制:下级人民检察院在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的同时,还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 3、任免由上级人大决定。 知识点二:★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1、立法的效力大小如下(附图例解释):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本级地方性法规>本级地方政府规章; (4)省级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 (5)省级地方政府规章>较大的市的地方政府规章。 ★2、立法裁决 (1)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冲突: 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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