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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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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10 11:14:54

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和工作实绩,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采取讲课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一、二、三级教师的评价方式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或省直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馆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学前教

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评价标准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

(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尚师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或校(园)长专业标准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身心健康,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学历、任职年限条件

(一)申报三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

1.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申报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任教,取得三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三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4.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任教,取得三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三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 (三)申报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

2.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或者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二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任教,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5.具备中等师范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任教,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二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不具备规定学历层次或专业,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且截至申报当年年底满35周岁的人员可破格申报一级教师任职资格。

(四)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2.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任教,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8年以上。 截至申报当年年底35周岁以下人员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须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否则按破格申报。 符合规定学历层次要求,但不符合专业要求,截至申报当年年底满40周岁的人员,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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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和工作实绩,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采取讲课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一、二、三级教师的评价方式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或省直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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