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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名人姓名权侵权现象引发的思索
[摘 要]在市场经济的孕育下,随着网络业、传媒业、影视娱乐业、体育业的蓬勃发展,名人经济效益日益扩大,通过对名人姓名进行商品化使用或商业利用来获得经济利益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姓名权等标表型人格权的商品化已经成为现实,随之而来的名人姓名权侵权行为也日益频发。文章主要针对姓名平行问题、姓名谐音问题、姓名类似问题三个问题与保护名人姓名权二者之间如何处理进行思考。
[关键词]名人姓名权;姓名平行;姓名谐音;姓名类似
进入21世纪,在市场经济的大舞台上,随着网络和传媒业的高度发达以及影视娱乐业、体育业的蓬勃发展,培育了一批影视名人及体育名人。影视体育名人不仅娱乐了社会大众的精神生活,刺激了影视娱乐业及体育业的发展,也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名人的社会知名度所带来的巨大经济效应,也使得通过对名人姓名进行商品化使用或商业利用来获得经济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随之而来的侵权行为也日益频发。名人姓名权受侵犯的严重程度和多发性,往往高于普通人。主要原因在于名人的名气使得其姓名已经成为可以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人格标识,商家企图借助名人姓名的影响力或者知名度来促销其产品或者服务,以获得或增加经济收益。这导致知名运动员、影星歌星甚至政治人物姓名权被侵权的情况屡屡发生。名人的姓名被抢注为商标或注册为域名的现象更是愈演愈烈,2012年2月,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百仞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其姓名权,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更是将名人姓名权侵权之战上演到白热化。
虽然当前我国法律对姓名权的商品化发展并没有规定,但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和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追逐,使得姓名权等标表型人格权的商品化已经成为现实。对姓名权等标表型人格权商品化的定义也众说纷纭。笔者认为:姓名权商品化指的是自然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他人(含拟制人,例如公司)将其姓名进行商品化运作(即进行商业利用)而获得经济收益的行为。姓名权商品化的方式主要有将姓名注册为商标、登记为商号、注册为域名、进行广告等。名人姓名权商品化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为了借助名人名气提升自身产品或服务销量,商家需要向名人支付一定的使用费以获得名人授权对名人姓名进行商品化运作。未取得授权或者超过授权范围使用,即为侵权。
大量的名人姓名权侵权现象,引发了笔者对保护名人姓名权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的思考:
一、姓名平行问题——是否要对名人姓名权商品化的保护延伸到与其相同的姓名?
与名人同姓名即重名的人可否行使自己姓名权商品化的权利?其他叫“刘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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