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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理 规 章 制 度
一、监理单位
(一)监理单位与发包人应依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监理合同。
(二)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
2.不得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的承包人、设备和材料供货人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3.禁止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
4.不得聘用无监理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 5.禁止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监理业务。
(三)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并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派驻到监理工地。人员配置如有变化,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四)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工程现场监理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有关险种。
(五)监理单位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对监理人员进行技术、管理培训,建立监理人员考核、评价、选拔、培养和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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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年检,并将年检结果通知发包人。 (七)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可成立监理联合体或联营体,共同承揽监理业务。国家和有关部门对联合体或联营体资格有规定的,应遵照其规定。联合体监理各方应明确一个监理单位为责任方。联合体的总监理工程师由责任方派出,联营体的总监理工程师由其法定代表人委托。
(八)监理服务范围和服务时间发生变化时,监理合同中有约定的,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应按监理合同执行;监理合同无约定的,监理单位应与发包人另行签订监理补充协议,明确相关工作、服务内容和报酬。
二、监理机构
(一)监理机构应在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发包人不得擅自做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做出指示的决定。 (二)监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与权限应包括下列各项: 1.协助发包人选择承包人、设备和材料供货人。 2.审核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3.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4.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各类文件。
5.签发指令、指示、通知、批复等监理文件。
6.监督、检查施工过程及现场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情况。 7.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8.检验施工项目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质量和工程施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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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处置施工中影响或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10.审核工程计量,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11.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合同实施中的问题。
12.参与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验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监督、检查工程保修情况,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13.主持施工合同各方之间关系的协调工作。 14.解释施工合同文件。
15.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与权限。
(三)监理机构应制定与监理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四)监理机构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姓名、监理业务分工和授权范围报送发包人并通知承包人。
(五)监理机构进驻工地后,应将开展监理工作的基本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等向承包人进行交底。
(六)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后,将履行合同期间从发包人处领取的设计文件、图纸等资料归还发包人,并履行保密义务。
三、监理人员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注册管理制度。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均系岗位职务。各级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二)监理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
1.遵纪守法,坚持求实、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全面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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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运用权限,勤奋、高效地开展监理工作。
2.努力钻研业务,熟悉和掌握建设项目管理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技术、管理水平。
3.提高监理服务意识,增强责任感,加强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协作,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尽职尽责,公正廉洁。
4.未经许可,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和商务秘密,并应妥善做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5.除监理工作联系外,不得与承包人和材料、工程设备供货人有其他业务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
6.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伪造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7.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注册。未经注册单位同意不得承担其他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
8.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信誉,严禁徇私舞弊。
(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监理单位的职责。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
1.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制定监理机构规章制度,审批监理实施细则。签发监理机构的文件。
2.确定监理机构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各级监理人员职责权限,协调监理机构内部工作。
3.指导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负责本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考核,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调整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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