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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
补充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89]交工字209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900件交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1994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1994年3月25日)废止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9.04.17 【实施日期】1989.04.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9年4月17日 (89)交工字209号)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近年来关于实行计划利润和营业税列入工程造价等规定的精神,以及《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公布以来的情况,部制定了《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补充规定中的第一、二、三项均自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七日起施行。在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七日前已办理工程结算的项目不再按此办理,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未办理工程结算的 1 / 2
在预备费中解决。
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
一、税金的计算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19号文件通知精神,将原规定税金的计算由直接费与间接费合计的3.24%,改按下列公式计算: 综合税金额=(直接费+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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