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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的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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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6 22:51:34

招标投标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原则,这是为了保证招标活动的广泛性、竞争性和透明性。公开原则,首先要求招标信息公开。其次,公开原则还要求招标投标过程公开。公平原则: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或者歧视任何投标人。公正原则: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衡量每一个投标人的优劣。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事活动所应当遵循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作为订立合同的一种特殊方式,同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箅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口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可不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3.国务院规定的其它项目

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10‰的罚款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3)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处分4)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影响公平竞争的法律责任:1)招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5万元的罚款2)泄露招标实质性信息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1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投标文件的编制:1)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2)可提交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人民币3)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30天。4)没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作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的提交: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地点2)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1)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可补充、修改或撤回(2)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如撤回,投标保证金被没收

联合体投标:指的是某承包单位为了承揽不适于自己单独承包的工程项目而与其他单位联合,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去投标的建设行为。《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1.各方均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2.各方均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3.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共同投标协议:1.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2.该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3.没有附有该协议的联合体投标确定为废标

联合体各方的责任:1.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2.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3.不得重复投标4.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 5.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 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3.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4.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1)中标无效2)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罚款3)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投标资格并予公告6)吊销营业执照7)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8)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1)中标无效2)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罚款3)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投标资格并予公告6)吊销营业执照7)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8)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开标程序:一)开标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二)检查文件密封情况三)当众拆封,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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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主要内容

招标人不受理的投标文件有: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掊确定。

按废标处理的情形: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7.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8.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9.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与补正:1.可以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实质性内容2.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3.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的,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中标候选人条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确定中标人的程序:1.中标人由招标人确定,在评标报告提交后15日内确定,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的30个工作日前确定2.中标人必须在中标侯选人中确定3.必须招标的项目,应确定第一名为中标人。 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通知书:1.由招标人发给中标人,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2.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承担法律责任3.不得以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等作为中标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签订合同:1.自中标通知书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2.如出现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有矛盾的合同,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3.担保-履约保证金:1)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提交,拒绝视为放弃中标2)招标人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必须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3)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应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垫资:1)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2)对垫资以及利息有约定的,可以支持其返还请求,但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部分不予支持(3)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4)对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不予支持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1.适用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2.由招标人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与评标报告的区别)3.在确定中标15日内

法律责任:1.非法确定中标人的法律责任1)中标无效(2)责令改正(3)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款 (4)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 2.非法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1)责令改正2)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款

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淮手续的,已经核淮;4.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情况: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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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赞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资格审查: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昭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牛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驭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预先明确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法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招标文件的出售:1)招标人可出售招标文件2)文件出售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3)招标文件可以收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4)发出公告或文件后,招标人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招标文件的内容:1)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2)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3)投标报价要求4)评标标准

招标文件的要求:1)原则性要求2)对技术的要求3)对时间的要求:1)可以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2)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3)确定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组织形式包括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其中,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自身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依法自行办理招标;而委托招标,是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代理机构:1.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与利益关系2.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 3.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违反招标法的法律责任:1.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5.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6.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7.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安全生产法: 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1)主体:生产经营单位2)设立机构和专职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3)专职或兼职人员,或委托服务:从业人员300人以下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履行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同时,《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凋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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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措施:1.人力资源管理:1)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考核后任职2)对一般从业人员的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对特种作业的人员的管理-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2.物力资源管理:1)设备日常管理-经常性维护、保养2)设备淘汰制度3)生产经营项目、设备转让管理-受让人必须具备安全条件6)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协调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三)经济保障措施:1.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 2.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资金3.保证劳动保护与培训所需要资金4.保证工伤社会保险所需资金(四)技术保障措施:1.对四新的管理2.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3.对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 4.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5.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6.对危险作业的管理 7.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管理 8.对施工现场的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法律责任:1.不满足资金投入的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3)造成安全事故,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4)造成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投资人处2万元~20万元的罚款 2.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3)造成安全事故,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4)造成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投资人处2万元~20万元的罚款5)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单位的主要负责人3.未配备合格人员的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3)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不符合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的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3)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4)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5.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予以关闭2)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6.对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当的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4)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7.非法转让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4)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8.未协调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 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9.非法设置员工宿舍的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3)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权利:1.知情权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3.拒绝权4.紧急避险权5.请求赔偿权6.获得劳动防护品权7.获得教育与培训权.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义务:1.自律遵规的义务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3.危险报告义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撸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对于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口条的规定,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时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洁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时事故责任看提出处理意见。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时事故的依法凋查处理。主要负责人救援不利的法律责任:1)给予降职、撤职处分2)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3)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不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1)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2)对逃匿的处15 日以下拘留 3)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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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原则,这是为了保证招标活动的广泛性、竞争性和透明性。公开原则,首先要求招标信息公开。其次,公开原则还要求招标投标过程公开。公平原则: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或者歧视任何投标人。公正原则: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衡量每一个投标人的优劣。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事活动所应当遵循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作为订立合同的一种特殊方式,同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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