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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2年9月,微山县卫生局因辖区内东里煤矿某矿井存在煤尘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等违
法行为,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和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环境与职业医学 2005年第四期 《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2 2008年5月,山东胶南市卫生局上午9时接社会群众电话举报,工业园某食品有限公司
无食品卫生许
可证擅自冷冻储藏食品。接到举报后所领导立即组织4名执法人员赶到举报地点,经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品有限公司已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肉类、鱼类、蔬菜储藏(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未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检查冷库发现有鱼类264.8185吨,深加工蔬菜类88.417吨;现场食品经营人员4名均提供不出健康证明;未发现台账收入等情况。
《山东胶南,胶南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一起无证生产经营食品及违反健康管理规定案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3 2004年5月,东莞市卫生监督所因东莞市璟耀金属有限公司存在工作场所无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无有效的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等违法行为,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给予该厂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一起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分析》职业病管理与防治
4 2005年3月21日,广元市朝天区卫生监督所因辖区某中学第二食堂存在无消毒柜,
无保洁柜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该食堂作出了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枣庄卫生监督网 专家论坛》 5 一起生产经营保健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分析--《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0年02期 案例简介济南高新开发区康寿美生物工程研究所,生产经营“康寿美牌生命功能源口服液”保健食品,1997年12月3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颁发《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卫食健字[1997]第773号;功效成份(或主要原料):核酸、锌、硒;保健功能:免疫调节。1998年10月济南
6 2007年6月10日,石景山区卫生局因辖区某小吃店存在操作间地面积满厚重油垢,垃
圾桶外观不洁等违法行为,且因同样违法行为曾在2007年6月4日受过警告、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例卫生行政处罚注销案案例分析 卫生法制网 百家争鸣2008-04-08
7 2005年9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对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石各庄村师
某开设的行医点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诊桌1个,在诊桌上发现血压表1个、听诊器1个,现场还发现0.9%NaCl注射液3箱,使用过的0.9%NaCl注射液空瓶15个,以及使用过的输液器1桶(塑料垃圾桶)。现场见到该诊所负责人,名叫师某,但未发现正在执业的医务人员,卫生监督员未见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过对师某进行调查,师某承认其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医疗诊疗活动,但师某否认自己在此行医,并且拒不提供在此行医者的姓名。同时卫生监督员要求其提供门诊登记本和收费收据,但师某自称该行医点没有门诊登记本和收费收据。所以卫生监督员不能核算出该诊所的违法所得。由此,卫生监督员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师某立即停止其在平房乡石各庄村开设的行医点的诊疗活动,并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没收血压表1个、听诊器1个,0.9%NaCl注射液3箱的行政处罚。 卫生监督员主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的额度进行裁量。(1)虽然当事人师某曾多次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取缔(取缔只是一种强制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由于其每次都不到卫生行政机关接受调查和处理,所以其尚未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处罚,故不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项。(2)由于现场未见到执业的医务人员执业,而且师某拒不提供在此行医者的姓名,所以卫生监督员无法核实在此执业的人员是否具《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所以不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3)虽然师某在此行医远远超过了3个月,但除了在师某调查笔录中其承认了非法行医时间为4年余,卫生监督员未获得其他相关证据,属于孤证,无法核实非法行医时间,所以不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综上所述,卫生监督员做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裁量。罚款人民币壹仟元,卫生监督员有如下考虑:(1)对公民罚款超过壹仟元,依据《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行政处罚要进行听证程序,这将导致处罚托的时间过长,当事人有可能逃逸,使得行政处罚无法进行,所以处罚无证行医者(游医)应当在短的时间内完成,本案仅用2天就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对无证行医者罚款不宜过高,如果处罚金额过高,可能导致当事人产生抵触情绪,不利于行政处罚的顺利进行。一例卫生行政处罚注销案案例分析 卫生法制网 百家争鸣2008-05-07 8 2006年12月7日,我们按线索到某医院进行检查。该院的诊疗科目中无产科专业。现场
发现3名自然分娩产妇的病历,并取得了该院新生儿入室登记表、乙肝疫苗注射登记、新生儿卡介苗接种记录、新生儿疾病筛查登记本等证据,证明其开展产科专业诊疗活动。经立案调查,确认该医院为24名产妇提供助产服务。开展产科诊疗活动累计收入人民币33316.10元。该院超出登记范围开展产科专业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第二十七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一)项,对当事人处以叁仟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本案现已结案。
《一起因超出登记范围开展产科诊疗活动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政处罚案例分析》卫生法制网 百家争鸣2008-04-22 09:52:47 作者:贾鲲腾 田鹏毅 冯斌 高丹丹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9 2005年12月18日接群众举报,称某医院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2006
年1月9日卫生监督员到该院监督检查,现场取得该院助孕中心有患者夫妇双方和医师亲笔签字的《他精人工授精知情同意书》、《某市人类精子库供精者信息表》等证据,证明其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经立案调查,确认医院为9名患者实施了体外授精及胚胎移植的服务项目;为30名患者实施了他精人工授精的服务项目,收入共计人民币42000元。该医院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对当事人处以叁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本案现已结案。
《一起违法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行政处罚案例分析》卫生法制网 百家争鸣2008-04-22 09:52:47 作者:贾鲲腾 田鹏毅 冯斌 高丹丹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10 2000年7月,济南市卫生监督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某食品经营业户(下称当事人)存在销售标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而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违法事实,即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销售违法产品的收入(即违法所得)共计120元.因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如果给予当事人最重的行政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其金额为720元,仍低于没有违法所得罚款幅度的下限(1 000元).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卫监发(1996)第48号文件精神,给予当事人\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罚款人民币1 000元\的卫生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复议,又没有向法院起诉,
也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于是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法院对此案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审查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应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给予处罚,本案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20元,按最高5倍的罚款为600元,卫生行政部门做出罚款1 000元的决定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属认定事实不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本案不予执行,案件受理费80元由申请人承担. 《一起法院不予强制执行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分析》预防医学 2002年第4期
11 2004 年6 月2 日,某区卫生局对辖区内的放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某民营医院未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个人剂量监测。卫生局经过调查取证后,认为某民营医院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件》及《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某民营医院分别给予责令停止放射工作和罚款两千元的行政处罚。并将两份处罚决定书送达了民营医院。处罚决定书载明: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60 日内向某市卫生局或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某民营医院接受处罚后,于2004 年8 月20 日以自己的行为只属对放射工作人员未进行健康体检,对放射工作人员已经进行了个人剂量监测,某区卫生局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处罚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某区卫生局对民营医院因未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罚款两千元的处罚决定,并返还民营医院已缴纳的两千元罚款。法院受理后依法调查审理了此案,认为某区卫生局作出的放射卫生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并责令某区卫生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
《一例放射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刘新业,曹海峰,李国栋 中国辐射卫生2006年3月第15卷第1期
12 2006年3月2日,十堰市某工贸公司离岗职工付某到市卫生监督局反映该公司从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等违法行为。主要违法事实有:公司不能提供涉及职业危害作业的34名工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资料,不能提供成立职业病卫生管理组织及制定职业病防治有关管理制度的资料,不能提供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及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资料,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警示标志。
该案经合议、听证后,十堰市卫生局以该公司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作出了: ①警告; ②罚款2万元; ③责令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处罚意见。并于6月27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该公司未依法履行罚款义务,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市卫生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目前,该案还在执行中。
《一起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分析》张飚 段安彬 权文选 周凤琴 罗静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2007年第18卷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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