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110509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两改字〔2011〕9号)
金。
第十条 上述工作完成后,由区政府编制正式改造实施方案,向市两改办申请正式批复改造实施方案。批复意见作为实施房屋拆除、建设用地开发整理、安置区用地供应、安置房建设条件审查、安置房建设、土地招拍挂的依据。
第十一条 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项目取得市两改办初审、立项意见或改造批复后,对具备改造实施条件的项目,由区政府在每年10月底前向市两改办申请下一年度市“两改”项目计划,经市两改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列入市年度“两改”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对经批准的市年度“两改”项目计划,由市政府和区政府签订《市“两改”项目目标责任状》,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部门职责分工及相关工作要求。
第四章 征收实施
第十三条 区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改造项目经初审、立项后,区政府组织相关单位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批复、征收决定批复,落实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安置房源和安置房建设资金,并按《项目改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中的事项做好稳定工作。
-5-
第十四条 区政府应按规定做好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工作,并将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协议和存储证明按规定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和市两改办备案。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决定经市城乡建设委批复后,区政府按规定发布征收决定公告,正式启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工作完成后,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向市房地产权籍管理部门依法申请办理原房地产权证权属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按期腾房的,区征收部门应按协议约定一次性足额发放征收补偿金;对部分签订协议未搬家腾房或拒绝签订协议的,在依法完善相关法律程序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发放征收补偿金。
第十八条 区政府应督促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房屋征收补偿、搬迁腾房等工作。公告期限内未完成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超期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征收成本。
第五章 安置区供地
第十九条 正式改造实施方案经市两改办批复后,市国土部门或委托区政府按规定实施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项目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城中村改造项目应首先完成安置区用地的农转用、
-6-
原房地产权证权属注销、集体土地征收等工作。
第二十条 区政府完成改造项目正式实施方案批复、房屋征收补偿、集体土地征收等工作后,市国土部门按规定编制供地方案向市政府报批。
第二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区用地可以单独划定范围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安置用地先行办理划拨或协议出让土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项目安置区用地与融资用地为同宗地且不能单独划定范围的,由区政府完成全部征收并腾空全部土地后,可以安置房建设作为附加条件一并实施土地招拍挂出让。
第六章 安置房建设及回迁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作为安置房投资代建单位的招标人,应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安置房建设单位。
第二十四条 安置房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各项手续,依法组织实施安置房建设,并按规定办理安监、质监提前介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区政府作为安置房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把安置房建设和居民回迁作为首要工作,在严格执行规划、同步配套建设、确保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安置房建设工期原则
-7-
上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六条 各区政府应按照与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状监督安置房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工期组织安置房建设,细化责任,狠抓督促落实,确保被征收人按期回迁。
第二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市政公用、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提前介入,加快房屋征收、规划、土地、建设、环保等各环节的审批工作,统筹安排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排水等各项市政设施配套计划,确保配套设施建设与安置房同步建设,满足安置房交付使用的配套要求。
第二十八条 “两改”项目回迁安置分为定位分房和交房回迁两个阶段。区政府应严格按照公示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回迁方案组织回迁定位工作,并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征收人代表、新闻媒体全程监督,确保回迁定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安置房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启动回迁工作,物业单位提前介入,居民办理正式入住手续,“两改”项目回迁安置工作结束。
主题词:城乡建设 “两改” 管理 细则
青岛市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2011年5月9日印发
-8-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