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肥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应急救援预案
4.3 应急结束
当伤亡人员得到有效处置,事故隐患彻底消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无次生事故发生的可能,经技术专家组确认后,按照\谁指挥,谁负责\的原则,决定应急结束。
4. 4 信息发布
由启动最高级别应急响应的部门实施。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事故现场抢险救援结束后,市城乡建委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应急救援征用物资补偿及其他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施工和使用。
5.2 事故调查
市城乡建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5.2.1职责
(1)核实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参与项目建设活动各方主体履行职责的情况;
(2)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3)认定事故的性质,确认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在事故中的责任; (4)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5)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2.2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5.3 事故处理
市城乡建委依据有关市政府对事故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权限不属我委的,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市城乡建委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省住建厅。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以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为主体,消防、公安等单位为辅助的应急队伍体系;建立并加强与其他专业应急队伍的联络机制,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队伍保障。 6.2 装备物资保障
市轨道公司应建立完善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应急储备物资、应急救援力量数据库。各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及器材,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证应急响应时服从调动。 6. 3 经费保障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单位应按照《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安排有关资金,参与处置突发事件;并督促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措施费用的合理使用。 7 责任追究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城乡建委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部门或单位及其职能发生变化,或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时,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本预案向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安监局备案。 8.2 宣传、培训和演练 8.2.1宣传
市城乡建委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广泛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监督检查和指导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8.2.2培训
市城乡建委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列入行政干部培训内容,增强行政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知识和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能力。各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要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人员开展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事故预防、控制、抢险知识和技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个人防护常识等。 8.2.3 演练
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开展处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施工企业的应急演习进行指导和检查。各施工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8.3 监督检查
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应急救援指挥部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8.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城乡建委制定并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附录
9.1 市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9.2 各参建队伍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联系电话 9. 3 技术专家组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9. 4 应急救援装备清单 9. 5 轨道交通规划图
9. 6 各责任主体应急预案清单 附录另行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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