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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
赣工商法字[2006]12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各内设机构: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25号令)修订后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据此,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规定》。今后对违反《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规定》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主题词: 政研法规 自由裁量权 补充规定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二00六年八月十五日印发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补充规定
违反《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5号修订) 一、第十八条:
违反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1、未依法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面积小于10平方米,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2、未依法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面积大于10平方米,不足30平方米,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至二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
罚款;
3、未依法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面积大于30平方米,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4、变更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户外广告发布地点或者发布具体位置,而不缴回《户外广告登记证》且不重新申请户外广告登记的,参照上述标准从重处罚。 二、第十九条: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证:
1、提交除审批文件或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外的其他虚假文件(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一项(次)的,处以不超过五千元的罚款;
2、提交除审批文件或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外的其他虚假文件(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两项(次)的,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3、提交其他虚假文件(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三项(次)以上的,或者提交虚假的审批文件或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或者提交其他虚假文件(材料)和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虽未达三项(次),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三、第二十条:
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改变规格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或者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擅自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或者内容,每改变一项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千元; 2、擅自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或者内容,同一户外广告中同时改变项目二项以下,且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3、擅自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或内容,同一户外广告中同时改变项目三项,且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4、擅自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或内容,同一户外广告中同时改变项目四项,且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四、第二十一条:
已经登记的户外广告,未按第十五条规定在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未经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擅自不在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每不清晰一处,处以二百元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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