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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违法生育者承担更多“不利益”涉嫌违法
时间:2013-04-17 07:55 作者: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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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轻其所轻,重其所重”,既加大了激励遵守计划生育的力度,比如,对“失独”家庭和独生子女伤病残的家庭,由政府发放补助金;同时,也加大了处罚违反计划生育的力度,除了要征收社会抚养费,还从就业、医疗保障等方面进行限制,让违法生育者承担更多的“不利益”:对超生职工要给予开除及解除聘用合同;产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由本人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988年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2008年《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前提之一就是:“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如此看来,《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计划外生育,“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并没有“新意”。
但问题是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2012年国务院公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删除了“违反计划生育”不能适用产假、生育保险等的规定,相反,其第8条明确规定: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已参险的,由保险基金支付;未参险的,由单位支付。不再以是否属于计划生育,作为能否享受相关产假、保险、津贴的准据。
如此一来,就有一个法律冲突的问题: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上位法,相对2008年《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还是新法,依“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广州市这次规定计划外生育不能享受相关权益,恐怕会遭遇“法律瓶颈”。 其次,规定“对超生职工要给予开除及解除聘用合同”,也有同样的问题。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只有国家工作人员除了缴纳社会抚养费,“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普通人最多只是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第42条)。那么现在广州拟规定单位可以开除、解聘超生职工,法律依据在哪里?
《劳动合同法》对于解除劳动合同有严格的规定,只能适用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几种法定条件,一旦用人单位鲁莽解聘就可能遭遇劳动者依法提出高额赔偿。目前广州的新《办法》能HOLD住国家的《劳动合同法》吗?用工单位真的敢于“以身试法”吗?如果不敢,那么广州新《办法》还能得到执行吗? 众所周知,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每个公民都有义务遵守,但我国也是法治国家。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第18条);育龄
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第20条),普通公民违反计划生育,主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缴纳社会抚养费,法律没有授权政府做出其他处罚。特别是女职工生育保险、产假等权益,涉及妇女基本的生命健康权,哪怕仅出于人道考虑,有一些政策工具的使用也应该谨慎。
广州社保中心: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已修订
发布日期:2013-04-10 15:22:06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什么情况下,夫妻双方可再要二胎?
已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1个子女:
(1)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1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一方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4)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1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5)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6)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7)夫妻双方的户籍均登记为农村居民,只生育1个子女是女孩的。
(8)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所生子女未婚死亡造成无子女,另一方生育过1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可以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安排再生育1个子女。
什么情况下,夫妻双方不能再生育子女? 再婚夫妻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
(1)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本人,因变更抚养关系造成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2)再婚前一方已生育2个以上子女的;
(3)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有子女的,包括双方均属农村居民; (4)其他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
(5)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的育龄夫妻已生育2个子女,其中1个子女在转制后死亡的,不再安排生育。
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
初婚夫妻可以按照双方各自的年龄分别享受晚婚假。再婚夫妻初婚一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可以享受晚婚假。
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1个子女的,可以享受晚育假。
自愿终身只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发给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未生育过、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与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订自愿终生不再生育合同并采取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后,可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1)市属各单位、中央、省驻穗单位职工在所在的厅、级单位办理; (2)区、县级市属单位职工在区、县级市局级单位办理;
(3)外资、私营、民营企业职工、个体经营户、无业人员及其他人员在户籍所在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除享受《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优待外,还应当享受以下优待:
(1)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元的奖励金;
(2)属于农村居民的,优先享受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 本办法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金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的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其户籍地镇、街道负担。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解决:
(1)公派出国留学或者工作的,由原单位负担;
(2)下岗人员仍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负担;
(3)夫妻离婚或者一方去世的,由抚养子女方的单位全部负担,再婚后由再婚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夫妻双方去世的,由双方单位一次性发放剩余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4)夫妻一方属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公民或者在港澳台地区、国外定居,另一方和独生子女户籍在本市的,由本市一方全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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