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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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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6 5:15:06

二是城市公共汽电车应当取得车辆运营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做出城市公共客运线路运营许可决定后,应当向经过行政许可审查合格的车辆颁发运营证,车辆运营证应当一车一证。

三是为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和公共服务安全,本条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负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维护、检测车辆的义务。

四是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监督义务,对车容车貌、车辆安全设施和服务设施、经营者维护及检测的情况定期检查。为减轻经营者负担,对已经通过公安交警部门审验合格的有关安全技术项目,不进行重复检测。

五是为保障城市公共客运安全,条例禁止使用报废车辆和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

【原文】第二十五条经营者更新车辆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车辆标准不得低于原车辆。车辆更新后,原许可经营期限不变。 【释义】本条是关于线路车辆更新的规定。

一是对运营车辆的要求是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许可条件和许可事项中的重要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变更许可事项前必须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二是为避免降低服务标准,更新的车辆除符合许可条件外,强调更新的车辆不得低于原来许可时的标准。

【原文】第二十六条利用运营车辆设臵广告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制定的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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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本条是关于运营车辆设臵广告的规定。

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辆上设臵广告,直接关系到客运服务形象和行车安全。因此,本条规定利用城市公共汽电车设臵广告的,除应当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还应符合城

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制定的服务规范。

【原文】第二十七条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处臵的规定。 一是制定预案的义务。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急预案一般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臵措施等内容。

二是启动预案义务。遇有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在的要求,迅速报告有关部门,立即实施各项处臵措施,疏散乘客,调集应急人员、车辆和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努力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原文】第二十八条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市、县(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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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二)有本地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

(三)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遵守法律、法规。

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 已经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可以从事相应的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城市公共汽电车调度员、售票员应当由经营企业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管 理的规定。

一是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与普通驾驶员不同,其素质直接关系到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承担着更大的社会和经济责任,是一项对驾驶技能和经验要求更高的特殊职业。与普通驾驶员相比,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除了有比普通驾驶员有更娴熟的驾驶技能和更高的职业素养外,还要具备一定的身体条件。考虑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特殊性,本条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驾驶员年龄、驾龄、健康状况和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作出规定。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可以通过举行公开考试,并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是随着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行业作为城市文明服务的窗口行业,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驾驶员的文化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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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守法和服务意识提出了更高tilli-求。为此,本条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遵守法律、法规。 三是本条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驾驶员应有本地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便于提供连续服务,有利于监督履行其安全和社会责任。 四是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是自吊销之11起5年内不得申请。 五是虽然没有设定城市公共汽电车调度员、售票员资格,但为加强其管理,规定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原文】第二十九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 (二)按时向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 (三)执行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四)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志; 乘客须知、禁烟标志;

(五)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规程,对驾驶员、调度员、售票员进行安全和服务的教育培训;

(六)遇有抢险救灾和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调度;

(七)不得安排未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运营; (八)按照运营协议的约定运营。 【释义】本条是关于经营者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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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城市公共汽电车应当取得车辆运营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做出城市公共客运线路运营许可决定后,应当向经过行政许可审查合格的车辆颁发运营证,车辆运营证应当一车一证。 三是为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和公共服务安全,本条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负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维护、检测车辆的义务。 四是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监督义务,对车容车貌、车辆安全设施和服务设施、经营者维护及检测的情况定期检查。为减轻经营者负担,对已经通过公安交警部门审验合格的有关安全技术项目,不进行重复检测。 五是为保障城市公共客运安全,条例禁止使用报废车辆和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 【原文】第二十五条经营者更新车辆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车辆标准不得低于原车辆。车辆更新后,原许可经营期限不变。 【释义】本条是关于线路车辆更新的规定。 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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