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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管理及奖励实施办法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管理及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评审与奖励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管理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包括在职员工和社聘员工)提出的改进生产流程、生产管理、工艺操作及管理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项目建议,经过试验验证和实际运用,使某一单位的生产效益和生产管理工作得到显著改善或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均可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办法和措施;所称技术改进,是对机器设备、工具、安装、工艺技术等方面所作的改进和革新。即:具有创造性、实用性和效益性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
所谓创造性:是指建议者所提出的方案、措施具有科学依据,首次在公司内实施应用,相对于原有生产流程、管理程序、层级方式以及工艺操作技术指标有所改进、完善、提高。一般技术的移植不属于此范畴。
所谓实用性:是指方案措施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 所谓效益性:是指方案实施后可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包括以下各类:
1、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数量及质量,以及发展新产品,增加新品种。
2、更有效合理的利用原材料、燃料、动力、设备,节约能源,降低生产成本。
3、采用新型催化剂、助剂、添加剂等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收率,延长操作周期,增加经济效益。
4、采用各种方法,保证生产安全持续稳定运行。
5、改进生产工艺设备、工器具、仪器和仪表,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减轻劳动强度,改善生产环境,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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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开展综合利用,积极治理“三废”,减少污染,改善环境。 7、采用先进管理手段,科学组织生产,提高公司现代化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
8、推广应用国内外的技术成果,对引进的技术、进口设备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改革、创新。
9、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制定员工在公司发展过程中,本身素质提高、价值观体现的各种管理办法。
第五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在提出者所在单位不能采纳时,可向公司其他单位提出,采纳单位应视同本单位人员给予奖励。
第六条 各级单位都应充分调动广大员工参与技术革新、技术改进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员工提合理化建议,为促进公司发展贡献力量。 组织领导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的管理工作实行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领导,按公司、车间两级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 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由主管技术发展的总工程师及各有关部室负责人参加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一、二、三、四、五等的推荐项目,公司合理化建议委员会评委会具体业务由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办理。
第九条 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评委会的具体职责:
1、贯彻执行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公司的有关指示,负责组织、领导、检查本单位技术改进工作。
2、根据管理原则,对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方案及时组织调研、完善、审查、建档登记,并作出处理决定。
3、组织审核和验收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成果,评定奖励等级和奖金额。对于重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项目,准备有关资料,提供公司评委会进行评审。
4、在组织审核验收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成果,评定奖励等级工作中,评委会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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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各单位按要求及时报送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工作总结及其他有关报表和统计资料。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上报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项目,7月底前各单位初评,8-9月底前公司汇总组织专家组进行初评,初评结果予以公示。9-10月底公司进行综评,公布评审结果。
6、为了搞好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工作,促进评审的公正、公平、透明,采取对初评结果公示,公示结果后,对项目的符合性、经济性,人员名单经公示确认后,公司将不再受理各单位或个人提出更改项目提出人和主要完成人的请求。
7、各单位对安排的任务应积极承担,按期完成,反对技术垄断、弄虚作假,相互封锁等不良倾向。
第一章 审查和处理
第十条 凡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的建议项目必须有理由、依据和具体的改进内容、实施方案及预期技术经济效益。并填写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项目建议备案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逐级上报。 第十一条 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项目建议备案表由下而上逐级审批,公司及二级单位审批权限分别如下:
1、车间对本单位上报的建议备案表,由联络员收集,技术评审小组填写意见、登记、建档,上报公司评委会审批。
2、凡只涉及本单位并由本单位能够组织实施完成的项目,由本单位审批,
报公司备案。
3、一个单位无法单独组织实施的项目有公司审批。公司级的重大项目,由公司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评审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审批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项目时,既要考虑技术上的创造性、可行性,又要考虑经济上的合理性。评委会在接到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项目建议备案表后,必须及时研究予以答复,车间不超过1个月,公司不超过2个月。不能按时批复的须向建议人说明缘由。
第十三条 凡同时对一个课题提出内容相同的建议,应视作用大小、完善程度及提出日期先后,本着取长补短的精神,经讨论择优选取,或将合理、先进部分组成一综合方案,该建议则成为有关人员的共同建议。如果建议人和审查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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