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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物探管理制度
煤矿防治水物探管理制度
山西柳林寨崖底煤业有限公司
防治水中心 2017.01.05
矿井物探管理制度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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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物探管理制度
矿井物探管理制度
一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关于采掘工作面应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之规定,为防止水害事故的发生,加强本矿掘进工作面前方及对底板奥灰承压水的控制,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掘必探、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的原则进行物探钻探工作,特编制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矿应根据采掘计划,超前安排物探查疑、钻探验证、化探跟进及注浆加固工作,保证矿井生产正常接替。
二 煤(岩)巷掘进工作面
第三条 井下所有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沿空留巷及沿空送巷除外),必须采用两种以上物探手段对该地点进行超前循环探测前方构造及底板的含水状况,查清水文地质条件。
1、掘进工程应在物探评价范围内进行即超前探测100m,允许掘进距离70m,留足30m的超前距。
2、凡是进行超前物探的煤岩巷掘进工作面,都必须采用锁标管理,工作面设立允许进尺物探锁标,用铁链固定在巷帮支架或在锚杆上并上锁;物探锁标处设置掘进起止牌,并悬挂在指定位置。每次物探结束后,由物探操作员在该牌板上用醒目字体标明“由此向里允许掘进×m” 进行下次物探。施工区队按照安全距离进行施工,严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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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物探管理制度 掘。进行超前探测的巷道,掘进期间必须执行允许掘进通知单制度。
3、探煤锁标及允许进尺排版由施工区队负责管理,不得损毁或随意挪动位置,并负责每天修改进尺。若丢失或损坏对区队罚款5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四条 物探结束后,3天内提交物探报告并有总工程师审批意见,确保巷道前方无水害威胁,方可安全掘进。
第五条 针对物探查出的相对低阻值异常区,必须编制探富水异常区安全技术措施,进行钻探验证,施工区队严格按照措施执行,做好原始记录。施工结束后及时提交验证报告并经总工程师审批。在编制钻探验证富水异常区的安全措施中,必须明确规定安装止水套管、注浆、养护、扫孔、耐压试验时间及数量,并且钻孔孔口必须安装高压闸阀。经钻探查证,有突水危险的开掘区段要对围岩进行预注浆加固或修改设计进行处理,否则不得掘进;有突水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应留设防水煤柱或进行底板注浆加固处理。防水煤柱的留设应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进行底板注浆加固前,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注浆加固后必须再进行物探、钻探复验,同时提交注浆加固处理报告。
第六条 应及时对已掘巷道进行底板物探,并根据探测结果,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底板水害隐患,防止发生底板滞后突水。
第七条 准备进行物探的前一天,提前通知施工区队将巷道内杂物清理干净、积水疏干,工作面停产及影响物探的一切工作,机电运输设备必须停电,施工区队全力配合,保证物探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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