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2017年9月课程考试《律师法与律师实务》论文(案例)考核课程题目发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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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 课程考试论文(案例)考核
律师法与律师实务
作 者 XXX 考试批次 XXXXXX 学籍批次 XXXX 学习中心 XXXX学习中心 层 次 XXXXXX 专 业 XXXXXX 完成时间 XXXX年X月X日
《律师法与律师实务》写作题目
(三道题目各自内容独立,需要考生根据提供的题目分别写相应的文书,必须全部作答,每道题目各占有一定分值(已在题目后标明),前两道题每题不少于250字,第三题不少于500字。须作答在同一个word
文档中,正文题目可略,写作模版见附件中的“课程论文写作模板(多题式)”)
一、案例分析(25分)
大连市中山区吴某自筹资金开办了一家小型百货商场,因违法经营被中山区工商局依法处以5000元的罚款。吴某认为处罚过重,遂向中山区工商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大连市工商局(位于大连市西岗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便作出了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吴某接到决定书后,仍然不服,便来到某律师事务所,要求该所律师担任代理人,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代为提起行政诉讼。
请根据该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1)律师在接受此案之前应注意哪些问题?
(2)吴某要以大连市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是否正确?律师应如何答复? (3)如果大连市工商局做出了罚款6000元的决定,吴某不服,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为什么?
(4)如果大连市工商局做出了罚款6000元的决定,吴某不服提起诉讼,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二、实务操作(25分)
现年20岁的王某因抢劫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认为将来法院有可能判处王某死刑。于是检察院便指定红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某担任王某的辩护人,并办理了委托手续。
请根据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检察院是否有权指定辩护人?为什么?
(2)作为辩护人,律师在法院开庭前应做哪些工作? (3)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指定辩护的情况是如何规定的?
三、律师文书写作(50分)
根据下面所给的材料,制作一份公诉词。
要求:格式规范,论证清晰,语言流畅,论点完整,条理清楚,结构合理,有较强法律逻辑性;有关事实情节部分可以根据行文需要自行补充、缩写、略写处理。
王华与李伟于200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相识5个月后,在双方家长的催促下,于2008年7月登记结婚。但是婚后不久,双方便因性格不和而经常吵架。2010年3月,他们的小女儿出生了,但是这也并没有使二人的关系得到多少缓和,二人仍是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李伟还经常出去喝酒,有时喝醉了回来还打王华,把孩子也吓得哇哇直哭。王华也劝过李伟多回,但是他根本不理。于是2011年2月,王华便带着女儿搬回其父母家居住至今。这期间李伟根本对其母女也是不闻不问。现在王华想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二人在结婚后曾共同购买一套价值20万元的房屋。对于财产,王华就是想得到自己依法可以得到的那一部分,同时,王华还想获得对女儿的抚养权。 现请你为王华写一份离婚起诉状。
一、案例分析
(一)本案律师在受理本案件之前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本案件是否属于可受理行政诉讼案件范围 2.原告和被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3.案件所针对的决定或者裁决是否为法律所规定的“最终裁决”‘ 4.是否属于避暑先经行政复议程序的案件; 5.案件的详细情况;
6.法律诉讼时效是否超过。
(二)不正确。应告知当事人,在复议机关款改变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处罚决定的情况下,依行政诉论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以原决定机关即中山区工商局为被告。
(三)应以大连市工商局为被告。因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件中,如果大连市工商局做出了罚款6000元的决定,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就应该以大连市工商局为被告。
(四)大连市中山区法院以及大连市西岗区法院有管辖权。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件中,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的行政行为,所以大连市中山区法院和大连市西岗区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实务操作
(一)检察院无权制定监护人。律师接受制定辩护只能发生在审判阶段,只能有人民法院进行指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负有为特定被告人指定变化律师的义务,即,指定辩护只存在于审判阶段,因此,本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无指定权利。
(二)作为辩护人,律师在法院开庭之前应该做下列工作: 1.依法会见被告人; 2.查阅卷宗材料;
3.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并于庭前三日提交法庭;
4.是否有申请证人出庭、重新鉴定等,如有准备好相关申请和材料; 5.准备好辩护词;
6.其他开庭需要的材料。
(三)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因此指定辩护又称刑事法律援助,适用于以下情形: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
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指定辩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依据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 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该司法解释还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三、律师文书写作
原告:王华,女,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居住于福建省福鼎市 被告:李伟,男,198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居住于福建省福鼎市
诉讼请求:
1、请求准予离婚;
2、抚养女儿,对方负担一半抚养费; 3、分割房屋,各占一半。
事由及理由
王华与李伟于200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相识5个月后,在双方家长的催促下,于2008年7月登记结婚。但是婚后不久,双方便因性格不和而经常吵架。2010年3月,他们的小女儿出生了,但是这也并没有使二人的关系得到多少缓和,二人仍是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李伟还经常出去喝酒,有时喝醉了回来还打王华,把孩子也吓得哇哇直哭。王华也劝过李伟多回,但是他根本不理。于是2011年2月,王华便带着女儿搬回其父母家居住至今。这期间李伟根本对其母女也是不闻不问。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在婚前了解甚少,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对原告轻则辱骂,重则殴打,对原告身体和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活和工作。同时,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下,原告的女儿也无法健康成长,这将会对其以后的成长产生负面的影响。针对被告的行为,原告及家人、朋友也进行过多次沟通和交流,在大家的劝说下,被告承认了自己的过错,并承诺改正,可是,经过一段时间之后,被告继续会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在这种屡教不改的背景下,原告已经对被告失去了耐心和信心。因此,从原告及其女儿的健康成长方面考虑,双方婚后所生女儿应该由原告抚养,被告需要每月支付相应抚养费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原告与被告婚后共同购买的一套价值20万元的房屋希望依法进行分割。
为此,原告依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裁决。
此致
福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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