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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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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7 0:27:53

第十九条 总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直属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应依据国家区域产 业政策和农业银行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辖区内贷款投向和投量,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农业银行系统整体功能,逐步加大总、分行调控力度。突出效益原则 ,努力培育全系统重点信贷区域、高效信贷行业和优良客户群体,实现集约经营。

第二十一条 实行人民币、外币贷款统一经营。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借款申请。借款人需要向农业银行借款,应当向开户行直接申请,申明借款 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方式、偿还能力及还款来源等基本情况,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借款人、保证人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

(三)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同意担保的证明文

(五)

(一)(二)(三)(四)(五)(六)

第二十三条 贷款受理。开户行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请,由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书》,开 户行负责人签署意见,由贷款综合管理岗登记,移交贷款调查岗

第二十四条 对贷款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评定内容包括企业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 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贷款企业信用等级统一划分为五个等级: AAA级、AA级、A级、B级、C级。评定企业信用等级坚持企业自愿,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统 一指标,综合评价,按程序评定的贷部门具体操作,评定结果内部掌握。也可委托有关资 信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 贷款调查。开户行信贷部门调查人员应及时组织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及借款 人基本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测定贷款风险度,并提出意见,移交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贷款项目评估

第二十六条 贷款审查。贷款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审查,复测

第二十七条 贷款审批。贷款实行按确定程序分级审批制,上级行接到下级行贷款报告后 ,先由贷款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同级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后,属权限内的 贷款由行长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再报上级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 签订借款合同。农业银行贷款经营的基本单位均有权按授权与借款人签订借 款合同。借款合同应使用农业银行统一印制的《借款合同书》。《借款合同书》应逐项填写 ,不得遗漏。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如有必要,也可单独与保证人、抵押人、出质 人签订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第二十九条 贷款发放。借款合同签订后,开户行要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

第三十条 贷后检查。贷款检查人员要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经营情况进行经常性 跟踪调查或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领导报告。应建立贷款风险早期预警制 度。对借款单位管理人员、银企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产供销、财务状况等方面发生变化, 可能危及贷款安全时,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在贷款事实风险形成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

第三十一条 贷款收回。要坚持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收回贷款。在短期贷款到期前7天 ,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开户行要向借款人发出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按期收回贷款。 贷款逾期,开户行要及时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贷款总结评价。贷款开户行应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及归还情况进行总结评价 。中、长期项目贷款要在贷款项目达产1年后,写出贷款项目后评价报告及时报贷款审批行 第三十三条 贷款档案。应建立辖区内贷款档案,完整记录每笔贷款活动的全过程及借款 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贷款档案应由贷款综合人员负责管理。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逾期(含展期后逾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 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的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 款)

贷款,系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和呆滞 贷款)

第三十五条 不良贷款的登记。不良贷款由贷款开户行会计、信贷部门提供数据,经稽核 部门审核并按规定权限认定,由信贷部门逐笔登记,建立台帐,定期逐级上报。在报上级行 第三十六条 不良贷款的考核。按月考核不良贷款占用额和占用率,以此评价各级行信贷 资产质量。按季通报各级行不良贷款增减变化和清收任务完成情况,并与有关奖惩指标挂钩 第三十七条 不良贷款的催收和呆帐贷款的核销。贷款管理人员负责不良贷款的催收,稽 核部门负责对催收情况的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

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要求农业银行豁免贷款。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贷款管理实行行长(经理、主任,下同)负责制。各级行行长应在授权范围内 对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行长可以授权副行长或贷款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贷款,副 第三十九条 各级行均应建立有行长或副行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 小组),

第四十条 建立贷款分级审批制。总行根据分行所辖贷款质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授 予其不同的贷款审批权限。贷款审批权限每年调整一次,分行以下机构贷款审批权限,由分 第四十一条 实行审贷分离制,严禁个人自批自贷。贷款调查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 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手续合规合法和贷款风险的审查,承 担审查失真失误的责任;贷款审批人员负责贷款审批,承担决策失误的责任;贷款检查人员 负责代款的检查,承担检查失误,管

第四十二条 实行贷款管理岗位责任制。把贷款管理的调查(评估)、审查、审批、检查、 综合及发放、收回各环节的责任系数量化到岗、到人。发生不良贷款按职责相应承担清收等 第四十三条 实行大额贷款专管制度。对大额贷款和重点企业贷款要派驻厂信贷员或驻厂 信贷组进行专门管理。对大型企业集团且贷款达到一定额度的,应相应建立分理处或支行, 第四十四条 实行贷款管理人员离职稽核制度。贷款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要对其在任 职期间和权限内所发放的贷款风险情况进行稽核。正确认定其任期内工作业绩,严格区分工 第四十五条 实行贷款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等级管理制度。所有贷款管理人员都应通过考 试或考核,取得贷款管理岗位任职资格,持证上岗。在此基础上实行等级管理。对不同等级 的信贷员授予不同的贷款管理权限。信贷员任职资格及等级的考试(考核)、评定,由总行制 定统一标准和统一印制证书,分行组织评定。信贷员等级每两年考试(考核)、评定一次。

第九章

第四十六条 谨防借款人借兼并、破产或股份制改造等途径逃避农业银行债务、侵蚀信贷 资金和借承包、租赁等途径逃避信贷监督以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贷款开户行应参与借款人在兼并、被兼并、破产或股份制等形式的改造、改 组过程中的债务重组工作,要求借款人落实贷款债务,并将有关

第四十八条 对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应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原贷款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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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总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直属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应依据国家区域产 业政策和农业银行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辖区内贷款投向和投量,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农业银行系统整体功能,逐步加大总、分行调控力度。突出效益原则 ,努力培育全系统重点信贷区域、高效信贷行业和优良客户群体,实现集约经营。 第二十一条 实行人民币、外币贷款统一经营。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借款申请。借款人需要向农业银行借款,应当向开户行直接申请,申明借款 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方式、偿还能力及还款来源等基本情况,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借款人、保证人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 (三)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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