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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的程序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修订答记者问中提到:
为了建立信用约束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2014年8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规定企业应当自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信用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新《管理办法》要求申请人: ①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完成变更登记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②同时,要求审批机关在批准代理记账资格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③代理记账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审批机关也应及时向社会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修订答记者问中提到: 为了有利于构建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新模式。新《管理办法》从依靠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手段转变,从政府包揽向社会共治转变,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将推动形成①机构自治②行业自律③社会监督和④政府监管四位一体的行业监管新模式。 内容 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提交资料 形式的 ②逾期不告知的 ③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时限要求 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④作出批准决定的 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⑤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 ⑥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批与不批 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7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1)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03讲 代理记账机构的开立——开立之后(一)
(三)开立之后
1.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范围:(四项业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①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②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7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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