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农村空巢老人养老困境及其对策
的变化,由于他们的思想感情、价值观念、心理状态,生活习惯等方面与子女存在较大差异,为了避免和子女造成生活上的矛盾,他们自愿独居而不依附子女生活。
三、农村空巢老人养老问题对策
农村空巢老人的大量出现是农村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必然现象,他们是社会中相对脆弱的群体。这决定了她们很难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养老问题,需要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才有可能实现她们安享晚年的愿望。 相比于美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来讲,我国现阶段的农村空巢老人养老现象又有其特殊性,主要是我国旧的养老方式如单纯的家庭养老方式已经部分丧失了其功能,但是新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新的方式还没有建立起来。可以说随着市场化、社会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养老方式没有及时的发现新的解决方式,中间出现了“断层”。 为此,我们应当选择性坚持我国原有的文化和社会方式,与此同时,又要积极探寻新方式。
(一)体现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稳步实行“家庭―社会”养老双轨机制在强化家庭养老的同时,政府还要稳步推进“家庭―社会”养老双轨制,加大财政投入,将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建立与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以国家和地方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保障,以家庭养老为基础,以社会的支持和帮助为依托,以老年人的自立和以自助为原则的农村养老体系。
(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政府需要注意,既需要增大投资力度,又需要在资金投入时有所平衡,同时,还要保证资金的流向公开化、
透明化。逐渐建立居家养老和社区服务的结合。这样做,不仅不影响老人对家庭传统情感的依赖,又将社区服务人员引到家里来,开展各项服务,实现家庭与社会的融合。 (二)制定和完善农村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和完善与农村养老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但是现如今生活中并不是每个人都会自觉遵守,部分农村地区仍然存在大量空巢老人得不到赡养的现象,难以享受子女的经济帮助。家庭养老的法制化是解决家庭养老运作随意性、差异性和管理难等问题的必然出路,鉴于孝道日益简化的趋势,建议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内容。另外,可以建立农村养老的相关制度,规范农村家庭养老的原则、形式和责任等方面,以法律法规形式保障老年人被赡养的权益。同时,在广大农村地区开展以养老法规为内容的普法教育与宣传,让人们认识到养老不仅仅是一项“家务事”,还是一项应尽的义务。要健全法律援助,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村老人的合法权益,让全社会形成尊老、助老、敬老的良好氛围。加大对《老年法》和涉及老年人的优待政策的宣传落实,让更多的老年人在物质生活、精神文化生活,医药保健以及维护权益等方面享有实惠,宏扬中华民族敬老、助老、养老的美德,形成全社会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三)引入农村福利服务模式
打破传统的仅由子女、亲戚照顾老人或者老人自理的固有模式,一方面引入农村福利服务的新形式,建议各地农村政府推动老人居家服务,通过组织、培训形成一支农村服务的志愿者队伍,开拓农村服务新领域,为居住在家中的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另一方面,动员各种力量兴办农村养老院或空巢老人文化社区,实现空巢老人的集中供养,并鼓励低龄空巢老人与高龄空巢老人之间形成互助,用“助人自助”、“换位思考”的理念指导低龄空巢老人为高龄空巢老人提供个性化帮助。
(四)完善农民工保障制度
农民工的收入一般是农村空巢老人的主要生活来源,在农民工收入减少,特别是在遭遇意外事故之后,农村空巢老人就会失去基本生活来源,不仅“老无所依”,而且还承受着子女高额的医疗费用和供养孙辈的心理负担。强化农民工保障制度,特别是完善意外事故补偿制度,能有效保障农民工在遭遇意外后得到足额的补偿,而依靠农民工赡养的空巢老人也会受益,在农村地区养老保险全面覆盖之前,完善对农工的保障室缓解农村空巢老人养老的有效途径之一。
(五)提高农村“空巢”老人的社会适应能力
提高农村“空巢”老人的社会适应能力,拓展他们的社交领域。许多老人没有明确的爱好,也不愿参与社会活动,这样会增加他们的寂寞和孤独感,不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子女应该多鼓励他们参加公共活动,寻找自己感兴趣的社会活动,增加与社会交流的机会。当地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适合老年人健身活动的场所和设施,倡导
空巢老人走出家门,高龄老人与低龄老人可以有效活动,相互照应,对保持不同年龄阶段的空巢老人的身心健康起到积极作用。
四、小结
农村“空巢老人”的养老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农村“空巢老人”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社会、经济、政治的可持续发展及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会养老为保障、专业人员服务为依托的养老机制正是基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阶段性特点提出的。但于此同时,还应看到它的实施需要政府的大力投资,社会服务体系的完善,因而有效地解决农村空巢老人的养老问题必须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不断探索新方法,建立并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只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以“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为目标,为农村老年人营造一个良好的赡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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