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2016年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知识问答手册
101. 责任对方公司不及时结算,如何处理?承担怎样的责任?
答:为了保证“代位求偿”工作的顺利开展,行业各家经营商业车险业务的保
险公司应该共同签署《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损失险代位求偿公约》,根据《公约》约定,针对未按约定进行及时结算的公司,将根据情节,按照以下方式执行违约处理:(一)同业谴责。发生一次违约,由中保协向违约单位发文谴责并督促保险公司履约还款。(二)一年之内累计发生两次违约,由中保协在行业内通报指责。 (三)一年之内累计发生三次及以上违约,由中保协呈报监管部门,按照法律和监管规定给予监管处罚。
发生违约后,由中保协责令违约单位限期履约,并对违约单位就拖欠金额按银
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按日计算罚息,相应罚息返还对方公司。
公约中所述“违约”是指:违反公约约定、未按结算账单金额和规定时限履行付款义务。违约后即使经中保协督促、处理后补缴款项仍计为一次。 102. 直接理赔费用是否可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追偿?
答:按照行业协会制定并下发的《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
结算机制(试行版)》规定,直接理赔费用和间接理赔费用不能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追偿。
103. 行业公司间如何进行代位求偿案件的互审和清算?代位保险公司应该向
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传送哪些材料?
答:行业将逐渐通过行业车险信息平台实现代位追偿的案件互审和清算。在行
业平台尚未完全覆盖前,保险公司间应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交互信息,进行代位求偿案件的审核。 代位保险公司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传送的材料包括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
交管部门或其它事故处理部门的事故证明文件或快速处理协议、修理发票和能反映外观和损失部位的事故照片等。若需其他补充资料,可协商通过其他方式提供。
104. 进行保险公司之间代位求偿案件的追偿和结算应同时满足哪些条件? 答:应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代位保险公司已经按照车损险条款向被保险人赔付完毕。
(二)责任对方为机动车且已在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交强险、商业
第三者责任保险。案件有平台下发的代位求偿案件清算码。 (三)代位保险公司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提出追偿请求。 (四)代位求偿案件结算所需资料齐全。
105. 保险公司间应按照哪些基本规则进行追偿和结算? 答:保险公司应按照以下基本规则进行追偿和结算:
(一)代位追偿结算范畴仅限于赔款及施救费。公估费、鉴定费、查勘费等直
接和间接理赔费用均不列入代位求偿结算范围。
(二)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依据本公司保险条款的约定进行责任认定和赔款理算,
对代位保险公司提交追偿的赔案按照清算码项下的追偿金额适用不同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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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方式。
(三)对于每一清算码项下的追偿金额在5000 元以下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
公司以代位保险公司提交案件中定损金额和残值作价金额为依据进行赔款理算,理算完毕后即以此金额作为双方结算依据。对于每一清算码项下的追偿金额在5000 元以上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可针对保险责任、定损金额、残值金额等进行全面审核,以双方最终确认的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四)代位保险公司在车损险项下赔付时,如果被保险人收回残值的,应扣减
赔款并在业务系统中上传残值作价的金额。如果代位保险公司收回残值,应在业务系统中上传预估残值金额。追偿金额在5000 元以下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不再对残值作价金额进行审核而直接进入清算。如果有疑问可提交争议处理机制处理。追偿金额在5000 元以上的案件,将预估残值金额作为互审项目之一。如对预估残值金额确有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残值归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处置。对于双方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均有责的,以残值处置费用高的公司意见为准,并由其收回,并按照此金额进行双方的清算。
106. 代位保险公司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提出追偿请求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
应该如何处理?
答:对于不涉及人身伤亡的案件,代位保险公司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提出追偿
请求后,责任方保险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赔付意见,逾期未做出的,即视为认可代位保险公司提出的追偿金额。
对于涉及人身伤亡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应在包括人身伤亡在内的全部损失确定后再进行赔付。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项下被多个权利人追偿的,且赔偿金额超出责任限额的,应优先赔付人身伤亡损失。人身伤亡损失赔付完毕或不存在人身伤亡损失的,应按照各个权利人财产损失赔偿金额占总财产损失赔偿金额的比例在三责险责任限额下进行分摊赔偿。 107. 代位保险公司在处理先行赔付案件时通过平台锁定责任对方的相关案件
并生成结算码的,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应谨慎处理赔案,依托平台或线下联系方式积极与代位
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和协调,防止对车辆损失重复进行赔付。
108. 对于既向代位公司申请先行赔付,又有责任对方以同样的标的损失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索赔的情况,双方保险公司如何进行处理?
答:双方保险公司应立即进行沟通,了解具体赔付情况,并根据了解到的情况
向各自被保险人进行解释,并积极协助各方被保险人妥善处理赔付事宜。 109. 对于已经生成清算码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在尚未征得代位保险公
司同意的情况下,仍进行赔付结案造成代位保险公司追偿和清算无法顺利进行的,如何处理?
答:由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110. 代位保险公司应按照其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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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车损险自担的赔款和应向对方追偿的赔款。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应该如何进行处理?
答: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
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111. 如何通过平台完成代位求偿案件公司间的信息查询、提出追偿申请、完
成互审和结算? 答:(一)代位保险公司在处理代位求偿赔案的过程中,通过平台查询功能与责
任对方相关赔案进行关联。平台可查询险种仅为交强险、商业三责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约定驾驶员和约定行驶区域,查询信息不包括被保险人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代位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付完毕后,通过行业车险信息平台向责任对
方保险公司提出追偿请求,并上传相关案件材料(待平台功能支持后实施)。代位保险公司在系统中“开始追偿确认”后,进入案件相互清算或审核环节。
(三)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根据本公司条款规定对代位保险公司提供的案件材料
进行审核并通过平台向代位保险公司做出赔付意见。对于追偿金额在5000 元以下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根据本公司条款进行理算,不再对定损金额进行审核。追偿金额在5000 元以上的案件,由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对定损金额、残值作价金额、保险责任等项目进行审核后做出赔付意见;有争议的,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通过各级理赔争议处理小组解决。 (四)代位保险公司对赔付意见无异议的,在收到结算款项后要及时在理赔系
统和财务系统进行处理。代位保险公司对赔付意见存在争议的,应与责任对方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由代位保险公司接受赔付金额或由责任对方保险公司重开赔案修改赔付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代位保险公司通过平台功能将案件标识为争议状态,暂停案件的结算。争议通过各级理赔争议处理小组解决。争议解决后,按照争议结果完成案件的追偿与结算。
112. 为了做好行业间的代位求偿款结算工作,中保协、中国保信和各保险公司应在第一期结算启动前完成哪些相应准备工作? 答:应该完成以下工作:
中保协公布负责督促保险公司付款、公布结付结果、协调保险公司账单争议以
及响应其他结算有关特殊情况的联系人、联系方式;
中国保信公布接收各保险公司支付凭证扫描件的门户网站地址、备份专用邮箱
地址、负责接收和统计各公司支付信息以及负责与保险公司各省分公司沟通、协调及数据修正等工作的联系人联系方式;
各保险公司将本公司代位求偿结算联系人(应为总公司负责支付结算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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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付款责任人(应为总公司财务负责人)联系方式以及各公司代位求偿结算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发送至中保协和中国保信。
113. 各保险公司之间因代位求偿产生的应收应付款项如何进行结算? 答:应在中保协组织下按期进行“总对总”、“一对一”的差额结算,即:在每
月固定时段,中保协提供的账单中交易双方债权债务轧差后,为应付款的保险公司向对方保险公司支付双方轧差净额,并在规定时间内在中保协的指定门户网站上传支付凭证扫描件,双方保险公司对收款、付款情况进行确认,中国保信负责统计结付结果,由中保协负责公布和评价。 114. 如何获取代位求偿结算账单?
答:中国保信每月提供结算账单,由中保协进行审核后发布,供保险公司核对
和结算。保险公司的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可从中保协指定地址获取本公司账单及账单明细。
115. 在结算支付系统运行初期,如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发现本公司汇总金额与
中保协公布账单数据有差异,如何处理?
答:也应按中保协公布账单在前款规定时间内进行结付,同时在该账单结算月
最后一日前向中保协和中国保信联系人同时提出核对申请,具体核对工作由中保协协调中国保信完成。
上述差异仅指系统中应进入账单的清单数据因数据传输等技术原因有可能导致
的数据遗漏、重复计算、金额差异等问题,修正的依据为中国保信系统中的明细清单数据,不涉及业务实质。
中国保信应在接到保险公司的核对申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出具正式核对说明表明账单正确与否。若差异属难于避免的系统计算尾差且差异额较小(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中国保信出具说明后可选择不对该期账单进行修正;如账单确实有误或二者差异超过1000元,中国保信应在核对完成后最近一期账单的基础上加入差值账单,在最近一期结算该差额,中保协审核后对受影响保险公司公布核对结果和差值账单(同时采取门户网站公布和邮件通知联系人两种方式)。
受影响保险公司收到核对结果后如有异议应在20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诉,在此期
间内如未反馈则视为认同该结果,如有保险公司有异议,该公司应提出证据证明本公司结论,由中国保信查证后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结论。如几方意见无法统一,则由中保协组织协调几方出具最终核对结论,所有保险公司均应服从该结论。
116. 北京、上海、西藏三地代位求偿相关资金结算工作如何进行?
答:北京、上海、西藏三地代位求偿相关资金结算工作暂不纳入《机动车损失
险代位求偿资金结算暂行办法》约定的“总对总”结算范围,各保险公司的北京、上海、西藏分公司应在当地协会或同业公会组织下自行安排、实施业务账单核对并完成相互间资金结算。
以上三省(市)以外发生跨省不同保险公司之间的代位求偿案件,已完成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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