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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理地使用材料、动力、燃料,注意节约。 2.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移动和使用公司物品。 3.不得隐藏公司物品,或随便把物品携带出公司。
4.设备、模具、工具等要经常清洁,如发现毛病、破损、丢失现象时,应立即向所属部门上级报告。 5.不能利用公司物品、设备、材料等制造或修理自己私用的物品。 6.易燃品、爆炸物及有害化学物质务必保管在规定的地方。
第三章 工作、休息时间 第一节 平常工作时间 第9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1. 员工正常出勤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 2. 根据业务情况,公司可变动上、下班时间; 3. 停电·特殊情况时上班时间
因停电或其他特殊情况,上班时间内停止工作时,公司可视实际情况调整工作时间。 第10条 公休日
1.员工公休日按以下规定处理。
员工依照公司《福利制度》可享有国家法定的休假日。(详见《福利制度》) 2.根据生产调度、停电等特殊情况公司可调整员工双休日的休息或加班。 3.门卫、驾驶员、动力等部门的员工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可调整上述休假。
第二节 特殊工作时间 第11条 加班
1.各部门要严格管理,尽力减少加班。
2.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规定的劳动时间外公司也可命令员工提早出勤或加班。但怀孕或生育后喂奶期间的女员工除外。
3.员工无正当理由不可抗拒所属部门上级命令的加班,特殊情况应说明原因并得到同意。 4. 为保持员工身体健康,规定每天加班时间不超过3小时,1个月不超过36个小时。 第12条 公休日上班
1.根据工作的需要,员工在公休日被命令值班或出勤时,如无正当理由不可拒绝。
2.公休日上班,原则上应给予调休。因工作情况没有得到调休的,应按劳动法规规定发给加班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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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属调休,公休日上班不作为加班。 第13条 遭遇异常灾害时加班
遇到不可抵抗的灾害或发生特殊情况时,公司可在规定的上班时间以外命令员工加班。员工接到通知后,立即上班并坚守工作岗位。 第14条 值班
员工按规定轮流值班,但经过上级同意时可以免除值班。 第15条 出差
1.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公司可派遣员工出差。 2.员工出差仍应遵守上下班时间(特殊情况除外)。 3.员工出差应办理相关出差手续。 第16条 轮班
门卫、驾驶员等轮班工作的,上班时间另作规定。
第三节 缺勤、迟到、早退和休假 第17条 请假
员工因生病或其他原因请假时,可依照公司《福利规定》申请休假。(详见《福利规定》) 第18条 旷工
1.属于下列各项中一项时,视为旷工。
(1) 未经部门主管同意擅自缺勤,或休假满期后未经许可不到岗者。 (2) 欺骗公司而获取假期者。
(3) 拒绝上级安排的工作或任意离开工作单位者。
2.旷工者务须向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部门作出书面检讨,并扣发工资奖金。
3.连续旷工或1个月累计旷工3日以上者,按公司《奖惩规定》处理。(详见《奖惩规定》) 第19条 迟到、早退
未经许可,员工于规定上班时间15分钟内到岗或早于下班时间15分钟以内离岗者视为迟到及早退。
1.迟到或早退1—3次者视为旷工半日; 2.迟到或早退4—7次者视为旷工1日;
3.一个月累计迟到或早退7次以上者,依公司《奖惩规定》处理。(详见《奖惩规定》) 第20条 事假
员工因个人私事缺勤,或上班时间内有私事外出,私事见面等应于事前告诉所属部门上级,并得到许可,方可视为事假,事假期间不发给工资。 第21条 公事休假
1.员工因下列事由不能出勤时,经所属部门上级审查并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确认后,作为公事休假。 A·员工行使选举权,参加人民代表会议及劳动模范大会等活动时。
B·所在区域内发生天灾、传染病(本人的疾病除外),交通截断或被隔离时。 C·发生天灾、火灾及其他不能预测的灾害,本人住房被破坏时。 D·公司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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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公事休假时工资照常发给 附 则
第22条 本制度经公司职代会讨论通过后,由总裁批准颁布,2003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 第23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24条 公司根据新的国家法律、政策,可以对管理制度进行更改或修订,并经总裁批准后颁布实施。
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用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企业用工,依法维护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员工能进能出的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如下人员: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指控股子公司)全部正式聘用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包括向劳动服务所招用的人员(以下简称劳务工)、招用的外省市劳动力(以下简称外劳力)、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和协保、待工的外单位离岗人员等。
第3条 各子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作为规范用工的相应职能管理部门,业务上、用工规范上,受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招 聘
第4条 在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人员数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各子公司具有用人自主权。
第5条 招聘员工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及择优录用、竞争上岗的原则。同时应遵循“先内后外”的原则,即在集团公司系统内招聘不到或不足的,方可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6条 招聘员工必须提前拟订招聘计划。招聘管理人员的提前30日;生产、服务人员提前20日。并填写《招聘员工申请表》,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7条 招聘员工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方可进行招聘。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予以指导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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