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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反担保合同。需变更本反担 保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合同转让
1、在本反担保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将主债权或者反担保人将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反担保人仍在 原反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非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转移本反担保合同下的义务。
第八条反担保人的其他义务
1、反担保期间内,保证人有权对反担保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反担保人提供其财务 报表等相关资料,反担保人有义务如实提供。 2、反担保期间内,反担保人人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需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证人,反担保人不 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3、本反担保合同双方变更各自的名称、地址、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债务人合并、 分立、停业、撤销、解散、破产等,股东婚姻状况变化,丧失行为能力、死亡等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本反
担保合同继续有效,反担保人继续履行本反担保合同下的义务。
4、发生影响反担保人履行反担保义务的情况,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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