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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反担保合同
篇一:反担保协议(多种形式) 反担保合同
反担保人(债务人):
保证人:襄阳中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鉴于反担保人与和债权人公司签订了号《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以下简称主合同),保证人根据其与债权人公司的约定为反担保人的该融资租赁行为提供担保并签订了号《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为了保障保证人担保租赁债权的实现,反担保人同意自愿向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的反担保。反担保人与保证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于(时间)在(即合同签订地)签订本反担保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担保范围
1、保证人承担的反担保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的租金、利息、罚息、保险费、保证金、赔偿金以及其他债务人应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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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追偿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3、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有偿保证,反担保人在上述《连带保证合同》生效后日内向保证人一次性支付担保费用(大写)(¥),支付方式为。 第二条反担保物及担保方式
本合同设定的反担保物及担保方式情况如下: 1、反担保人以其拥有的所有财产对保证人求偿债权及相关费用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反担保人以其正在办理所有权证书的在建房地产项目提供抵押时,反担保人应出具保证文件,承诺在取得房产证书后日内配合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承担相应的评估、登记费用,并将相关证书交给保证人保管。
若因反担保人原因未及时办理抵押登记保证人有权延期执行或拒绝执行保证金人民币给债权人的指示。 2、反担保人的股东自愿以其个人财产对保证人求偿债权及相关费用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同时,反担保人自愿以交付保证金的方式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保证金按担保金额的%交存,共计人民币(大写)(¥元);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由反担保人将该笔保证金打入保证人指定账户内;当反担保人到期不能履行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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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不超过(包含本数)¥元时,保证人得根据反担保人的指示将该保证金作为代偿租金支付给债权人;当反担保人到期履行完毕全部债务后,保证人将如数退还该保证金;保证人有权从该保证金中优先扣取上述担保费用(:保证金反担保合同)。
4、上述各项反担保措施为连带担保,保证人在行使追偿权时,对上述各项反担保措施有选择权,可同 时选择一项或多项反担保措施。 第三条声明与保证
反担保人向保证人声明和保证:
1、反担保人向保证人及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等都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反担保人对反担
保物依法享有完整、充分的所有权。如涉及其他共有权人时,已取得其他共有权人的书面同意;
2、反担保物不存在未为保证人所明确了解、接受的明显或隐蔽的质量瑕疵;
3、反担保物未涉及任何权属争议、法律纠纷,也不存在已被查封、扣押等权利限制或影响使用等情形。 如今后出现该等情形,由反担保人自担费用出面理顺; 4、反担保人不存在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影响保证人接受其为反担保人的下列事件:
(1)、与债权人恶意串通、互涉重大违纪、违法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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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
(2)、存在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非诉讼法律纠纷、行政处罚、争议;
(3)、存在重大债务及或有负债;
(4)、存在尚未披露向第三人担保之情形; (5)、存在尚未披露的反担保物其他共有权人; (6)、其他业已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及担保能力的情况。
5、反担保人决不以任何理由阻碍或变相阻碍、干扰保证人依本合同约定处分反担保物;
6、反担保人不会出现因其故意或过失影响反担保物价值及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情形。
7、反担保人各股东明确知晓本合同条款并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从保证人实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之日后两年止。
第六条合同变更
1、原保证合同经协商变更后,本反担保合同若需调整,必须经过双方协商,并不自然随原保证合同更 改。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反担保人和保证人任何一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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