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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事和民用航空关系
《海商法》第274条:“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6、家庭关系
结婚:婚姻缔结地法,双方都是中国人在外国结婚也适用中国婚姻法
离婚:法院地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8条:“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收养:中国收养法和收养人所在地法
监护:被监护人的本国法,但被监护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中国法 扶养: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7、继承关系
〈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1条:“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1、外国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
(1)执行机构: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2)程序:当事人申请——2个月内裁定——裁定执行的6个月内执行完毕
裁定不执行的,报高院审查
高院仍然裁定不执行的,报最高法审查
2、文书送达
(1)向外送达:依民诉法247条送达
(2)外国向我国送达:依条约送达;外交途径送达;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
《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和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A、送达途径:外国法院——该国驻华使领馆——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受送达人
B、不能拒绝送达的理由:a、有关期限已过;b、专属管辖;c、未附有中文译本
C、受送达人有权拒收未附有中文译本的司法文书
3、集中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5日发布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1)含义: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前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2)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该规定。
四、区际法律问题:重点掌握区际司法协助方面的成果 1、 文书送达:涉港和涉澳
(1)机构:涉港: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书可以直接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送达。涉澳:均须通过内地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
(2)期限;2个月 2、 调查取证:涉澳 (1)机构:同上 (2)期限:3个月
3、 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涉台 (1)期限:判决生效后1年内
(2)机构: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3)可以拒绝承认的情形:
A、效力未确定的;B、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C、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D、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E、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作出判决或境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为人民法院所承认的;F、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具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涉港、澳、台;程序基本同《纽约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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