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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股实债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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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6 8:50:24

一、明股实债的界定

明股实债是一种创新型的投资方式,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即为“表面是股权投资,实质上是债权投资。”其与传统的纯粹股权投资或债券投资的区别在于这种投资方式虽然形式上是以股权的方式投资于被投资企业,但本质上却具有刚性兑付的保本约定。“名股实债”的投资方式已被私募基金或信托公司广泛运用于房地产投资领域,表示当前存在现实需求,即“债权人”的固定收益和安全退出需求。不管法律是否有明确规定,现实中已经出现了。通常是通过回购安排和定期分红约定实现的。

41号公告将符合条件的“名股实债”投资,称之为“混合性投资”,并首次明确了“混合性投资”业务的税务处理规则。根据41号公告,只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才能适用“混合性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则:(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从技术的角度,如果有一个条件不满足,就不能适用41号公告规定的“混合性投资”的税务处理。

实践中,符合41号公告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并不多见。信托或基金投资业内所称的“名股实债”并不完全等同于41号公告所称的“混合性投资”。比如,实务中信托公司采用“名股实债”的投资方式时,很少约定“混合性投资”要求的“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的方式来收回投资,更常见的是约定由被投资方的股东回购信托股权,如平安信托入股葛洲坝房地产公司的股权约定由其股东葛洲坝集团回购、中铁信托入股青岛中南世纪城的股权约定由其股东的母公司中南建设回购。而且,投资协议中也可以通过约定由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溢价回购的方式来获取“利息”(利息等于投资成本价与溢价回购价的差额)。

另外,“名股实债”这种投资方式设计的初衷,可能更多是着眼于投资的风险控制和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自有资金的比例要求等,而非主要基于税务目的。投资方寄希望于通过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的制约(如对特定事项的表决权或否决权)和监管(如向被投资企业派驻管理公章和财务章的监管人员)来降低项目投资的风险。因此,大量的名股实债投资方式都有关于投资方表决权和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日常监管的规定。这也使得实务中的大多数名股实债投资行为可能很少能满足41号公告有关“混合性投资”的要件。

二、明股实债的应用

(一)平安信托入股葛洲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明股实债的投资方式目前已被私募基金或信托公司广泛运用于房地产投资领域。比较典型的案例是平安信托投资葛洲坝房地产有限公司。

2013年3月22日葛洲坝(600068)发布《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信托融资的公告》。公告称,公司董事会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中国葛洲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信托融资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99.14%的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房地产公司”)向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平安信托公司”)以股权信托的方式融资150,000万元,期限三年。

葛洲坝房地产公司注册资本金70,000万元,其中: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69,400万元,持股比例为99.14%;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出资600万元,持股比例为0.86%。平安信托公司对葛洲坝房地产公司增资150,000万元,其中30,000万元作为葛洲坝房地产公司的注册资本,120,00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葛洲坝房地产公司实收资本为100,000万元,各股东方持股比例为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公司出资69,400万元,持股比例为69.4%;平安信托公司出资30,000万元,持股比例为30%;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出资600万元,持股比例为0.6%。

根据双方约定,信托存续期间,平安信托公司不参与葛洲坝房地产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和分红,葛洲坝房地产公司原有的董事会及经营管理机构不因本次增资而进行调整。葛洲坝房地产公司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每季度向平安信托公司支付信托资金报酬。

信托期限届满之日,本公司(葛洲坝)回购平安信托公司持有的股权,本股权信托计划终止。股权回购款为投资款本金150,000万元及未支付完毕的股权信托资金报酬。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对本公司股权回购提供担保。 (二)中铁信托入股青岛中南世纪城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南世纪城”)信托股权增资及股权收购协议等相关事项,同意本公司、青岛中南世纪城、青岛海湾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海湾新城”)与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信托”)合作,由中铁信托以信托资金对其进行增资扩股。

100%的股权,青岛海湾新城持有青

岛中南世纪城100%的股权。为促进青岛中南世纪城所开发的项目建设进度,增强其项目开发的资金配套能力,中铁信托、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青岛海湾新城、青岛中南世纪城及本公司共同签订《青岛中南世纪城增资扩股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扩股协议”)、《股权收购协议》、《管理费用支付协议》等一系列相关协议。

根据《增资扩股协议》约定,中铁信托受托设立[建行青岛市分行-青岛中南世纪城股权投资单一资金信托],通过信托资金向青岛中南世纪城增资人民币5亿元,占青岛中南世纪城本次增资完成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2亿元的49%。 根据《管理费用支付协议》约定,建设银行青岛分行受托为青岛中南世纪城发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乾元一号”2010年第2期股权投资人民币],管理费用率为:2亿元理财产品部分为理财产品总额的5.2%(年化);期限2年;3亿元理财产品部分为理财产品总额的4.7%(年化);期限2.5年。 而根据《股权收购协议》约定,合同签订后2-2.5年内,由中南建设集团分两期收购中铁信托增资持有的青岛中南世纪城49%的股权。第一期于协议签订日的2年后,按照2亿元本金加年溢价6.5%收购中铁信托持有的青岛中南世纪城2亿

交易中中南建设集团持有青岛海湾新城

元出资;第二期于协议签订日的2.5年后,按照3亿元本金加年溢价7%收购中铁信托持有的青岛中南世纪城3亿元出资。

同时为了保证中铁信托在此项交易中权益的实现,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信托签订《保证合同》、青岛海湾新城与中铁信托签订《保证合同》、《质押合同》,青岛海湾新城以持有的青岛中南世纪城51%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同时,青岛海湾新城、中南控股集团为本次合作提供无偿信用保证担保。

(三)西安市浐灞:地方融资平台的“名股实债”

为了吸引投资,过去10年中,在这片129平方公里的土地上代表西安市政府行使经济管理权的西安浐灞生态区管委会自己以及通过下属的平台公司——西安市浐灞河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浐灞河公司),投下了逾百亿的资金,进行各种基础设施建设,新区如今已初见规模。

但最新的报表显示,浐灞河公司的负债也已经超过了80亿,若加上管委会和它的另一个平台公司世园集团,浐灞的总体负债数字显然还会更多。

他们找到了一种改善资产负债表的新办法。今年年初,一笔20亿的资金通过北京的一家基金子公司,流入浐灞河公司,然而这笔钱却不会在负债表中体现——通过增发,基金子公司获得了浐灞河公司44.94%的股权,以及每年获得固定股息回报。

表面上看,这是一次不那么常见的股权投资,但操盘者心知肚明的是,它本质上是债权融资(交易的背后常有股权回购条款,或带有特定时间、特定触发条件的强制性股权交易条款,也正因此,交易双方一般不会对股权增发进行严格的国有资产评估和审计)。申银万国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周波说,“这类融资,我们叫它‘明股实债’,这是最近一两年各类新区、开发区的平台公司非常喜欢的融资业务”。

中国各地,越来越多的平台公司正通过信托、基金子公司、券商资管计划进行此类“股权融资”——但其实都是未来2-3年内需要强制回购股权的债务,越来越多的债务正在被扩大和隐瞒。新业务可以改善它们的资产负债表,更重要的是,名义上的股权投资做大了公司资本金规模,平台公司的融资能力被成倍放大——与之相应,债务风险也在成倍增加。

2004年,西安在城东设立了浐灞生态区(因浐河和灞河得名),浐灞生态区实行开发区体制,管委会作为西安市政府的派出机构,拥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同所有的开发区一样,新区起步是从负债建设开始的。他们的逻辑是,生态治理和基础设施的投资,能够提升这片土地的城市价值——进而,建设的各项投入可以通过土地升值获得兑现。

整个“十一五”期间,浐灞生态区基础设施建设累计投资96亿元,进入“十二五”之后,各项投资仍在进一步扩大。投资取得的效果立竿见影,2011年,在浐灞生态区举办了世园会,据说有超过1000万名游客前来参观,重新焕发出活力的河流和两岸的绿树青草让许多人改变了他们对西安的固有印象。

人迹散去,投资和建设还要继续。浐灞河公司是管委会融资和建设的主体,官方网站显示该公司注册资本24.5亿元,是“行使区域开发、融资、建设、经

营的综合城市运营商,拥有和行使国有法人资产权、开发建设浐灞生态区的主导平台、投融资平台和城市运营平台”。

平台公司融资并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部分区域环境得到提升——管委会通过土地征迁和出让获得土地收入——管委会向平台公司支付建设费用——平台公司进一步扩大融资和建设规模,这是一步都不能断的循环链条。

资产负债表的发展规模,决定了新区的建设速度。2013年的报表显示,浐灞河公司总资产约119亿元,负债超过80亿,流动负债约28亿,非流动负债超过50亿,其中主要是长期借款。2013年其营业总收入约15.45亿元,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浐灞生态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由浐灞生态区管委会进行买单。

2014年年初,一笔20亿的资金成为浐灞河公司增资扩股的新增资本金。交易信息显示,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向浐灞河公司投资20亿元,投资后浐灞河公司注册资本变为44.5亿元,其中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出资24.5亿元,占55.06%,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出资20亿元,占44.94%。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是国投瑞银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2013年8月份成立。在金融机构中,基金子公司主要从事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是最为灵活的金融中介。最近两年来,基金子公司发展迅猛,主要从事类信托业务,除了少部分公司开展有特色的主动资产管理业务,与信托公司类似,通道业务占据了子公司业务大头。 知情人士分析,该项目亦为国投瑞银子公司融资类项目,该公司依然是资金通道。通常资金来源是银行、券商等渠道或少部分基金子公司专户大客户,绝大部分项目收益归资金方,基金子公司收取少部分管理或通道费。其融资结构设计较为灵活,还可以设计为分级、夹层、特定、专项等多种类型。 由于基金子公司业务类型灵活,与信托相比监管政策更为宽松,没有净资本约束,最近一年多,受制于监管的信托业务很多绕道基金子公司。基金子公司业务膨胀迅速,从信托业转移而来的通道业务占据了半壁江山。根据证监会4月25日公布的信息,截至今年3月底,共有67家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了子公司,其中60家子公司开展了专项资管业务,管理账户4186个,管理资产1.38万亿元。 表面上看,这是一次违反了许多常识的股权投资。比如说,追求短期、快速收益的基金公司,竟然会投资一家流动性非常差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而且竟然还投下那么多钱。 再比如说,国有公司的资产或股权转让,一般要受到相关法律条文政策的严格限制,以及地方国资委的审批,但在浐灞河公司的这次增发中,看起来,交易双方没有进行严格的国有资产评估——虽然浐灞河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高达30多亿元,每股净资产接近2元,但在增发过程中,国投瑞银只是简单的以每股1元的价格,用20亿现金得到了浐灞河公司20亿股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必须经过初步审批、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等程序,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按照相关法律,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进而申请挂牌或协议转让。显然,如果把浐灞河公司的交易简单解释为股权融资,则交易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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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股实债的界定 明股实债是一种创新型的投资方式,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即为“表面是股权投资,实质上是债权投资。”其与传统的纯粹股权投资或债券投资的区别在于这种投资方式虽然形式上是以股权的方式投资于被投资企业,但本质上却具有刚性兑付的保本约定。“名股实债”的投资方式已被私募基金或信托公司广泛运用于房地产投资领域,表示当前存在现实需求,即“债权人”的固定收益和安全退出需求。不管法律是否有明确规定,现实中已经出现了。通常是通过回购安排和定期分红约定实现的。 41号公告将符合条件的“名股实债”投资,称之为“混合性投资”,并首次明确了“混合性投资”业务的税务处理规则。根据41号公告,只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才能适用“混合性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则:(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2)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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