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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重孕产妇抢救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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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6 1:25:40

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重孕产妇抢救制度的通

甬卫发〔2010〕100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宁波市危重孕产妇抢救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日

宁波市危重孕产妇抢救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危重孕产妇的救治工作,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宁波市危重孕产妇抢救制度(包括会诊、转诊工作原则与处置流程)。

第一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急危重症孕产妇的救治,必须遵守首诊负责、就近抢救、合理转诊的原则。如有借故推委、延误救治或发生让孕产妇自行转诊导致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条 各县(市)区及各助产医疗机构应制定危重孕产妇救治预案,成立危重孕产妇抢救小组,负责疑难、急危、重症孕产妇的会诊、救治。宁波市危重孕产妇抢救协调小组和专家组名单详见附件1-2。

第三条 各医疗保健机构应制定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预案,建立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以最快速度救治急危重症孕产妇。

第四条 各级医疗机构一旦发现危重孕产妇,应及时启动相应的院内或县级孕产妇抢救预案,并报告当地县级卫生

行政部门与妇幼保健机构。抢救工作务必组织有序,措施果断,及时有效,有关抢救过程由参加人员按规定如实及时记录。

第五条 孕产妇因病情需要转诊时, 应坚持“先会诊、再转诊”的原则。经接诊单位会诊确认符合转院指征、且能保证运转过程安全的情况下才能转诊,转诊途中应有转出医疗机构相关医务人员护送。对应当就地抢救治疗,且可能在转诊途中死亡的病人,不得转诊,应即请上级医院电话会诊或请专家现场指导、帮助救治。

第六条 首诊医院应本着对危重孕产妇救治有利的原则,根据上级医疗单位的专科特点进行定向转诊。县级第一人民医院和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县级妇幼保健院应承担县级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的职责;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和宁波市第一医院承担市级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的职责,其他市级医院根据自身能力,也应承担危重孕产妇相应的救治任务。 第七条 会诊程序

(一)当事医疗机构一般应向申请会诊的医疗机构医务科(或总值班)提出书面会诊邀请,并告知简要病情及主要困难与需求。病情危急时也可先电话联系,后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二)应邀医疗机构在接到会诊邀请后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进行电话会诊,必要时迅速指派专家到现场进行指导与抢救。

(三)当事医疗机构在上级专家会诊时,应由熟悉病情的科室负责人和经治医师陪同会诊,如实汇报病情及诊治经过。

(四)会诊医师应积极指导和参与抢救病人,并详细书写会诊意见。

第八条 转诊程序

(一)转院前必须与上级医疗机构医务科(或总值班)电话联系,并简要叙述病情,以便专家确定是否需要转院、告之转院前的必要处理、作出最有利于病人的决定。转出医院应详细填写“危重孕产妇转诊情况表”(见附表)。 (二)危重孕产妇的转诊运送,可向当地“120”预约救护车协助转运。预约工作由各医疗机构负责,不得要求病人或家属自行联系。“120”接报后应根据有关程序及时派车。在转送危重孕产妇病人途中,需由经治医疗机构的相关医务人员护送,并携带必要的抢救物品及转院记录等相关资料,严密观察途中病情变化,并作必要的处理。到达转诊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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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重孕产妇抢救制度的通知 甬卫发〔2010〕100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宁波市危重孕产妇抢救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日 宁波市危重孕产妇抢救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危重孕产妇的救治工作,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宁波市危重孕产妇抢救制度(包括会诊、转诊工作原则与处置流程)。 第一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急危重症孕产妇的救治,必须遵守首诊负责、就近抢救、合理转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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