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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财采〔2012〕3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级部门、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四川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和在四川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代理机构。 第三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方式。
第四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各项政策规定。
第二章 适用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七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申请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及预算批复文件; (三)变更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理由; (四)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县级政府采购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省级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按照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申请材料除应包含本办法第七条中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采购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招标文件和招标
过程没有供应商质疑的说明;
(三)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倾向性和排斥性条款的论证意见。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一节 谈判文件
第十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组织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下称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按照顺序载明下列内容:
(一)谈判邀请; (二)谈判须知;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数量; (四)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
(五)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六)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七)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
(八)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九)谈判程序和成交标准; (十)谈判内容;
(十一)谈判工作纪律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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