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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主要国际贸易术语
学习目标:掌握《2010年通则》中的六种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 重点:六种常用贸易术语买卖双方在风险、责任和费用上的划分以及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难点:六种贸易术语的法律含义;六中贸易术语的相同点和区别。 课堂组织方式:内容讲授+案例分析+课堂讨论 第一节 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一、FOB 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1、FOB基本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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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INCOTERMS2010》的规定,“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装上船,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2、FOB 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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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责任: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提供证明卖方已按规定交货的清洁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买方责任:
(1)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
(2)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3)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
注意:投保并支付保险费并非买方的义务,但是为了回避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买方一般都要为了自己的利益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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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OB 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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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风险划分界限问题
— “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船为界”
— 实际业务处理:将货物安全装上船为止,取得“已装船清洁提单” — 但是由于买方未按照规定通知卖方,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受货物,或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为限。(风险提前转移)
—在海轮不能直接靠岸的情况下,FOB不是离岸价。 关于船货衔接问题
—“货等船”:买方没有按时派船,买方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 —“船等货”:卖方没有按时备妥货物,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 关于租船订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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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
-但是有时买方委托卖方办理租船订舱,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由买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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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FOB的变形) —FOB Liner Terms (班轮条件) —FOB Under Tackle (吊钩下交货) —FOB Stowed (理舱费在内) —FOB Trimmed (平舱费在内) —FOBST (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
注意:为了防止发生争议,最好在合同中明确上述变形仅是为了表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并不改变FOB合同的性质。 FOB的美国解释问题
—在《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FOB的使用范围很广,既可以使用于内陆交货,也可以使用于装运港交货,甚至可以使用于进口地交货。它将FOB细分为6种,其中只有第5种是指在装运港船上交货,表示为FOB Vess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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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INCOTREMS中FOB区别:在责任和费用负担上,美国FOB规定由买方提供相应出口证明和交纳相关的出口关税及费用。 —在与美国以及其它美洲国家交易时要注意。 FOB的适用
—FOB之后要注明装运港名称,例如FOB上海。 —FOB只适用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
—在采用滚装船或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不宜使用FOB,使用FCA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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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和课堂讨论: (1) FOB合同的风险划分; (2) FOB合同的船货衔接; (3) FOB合同的美国解释。
二、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1、CIF基本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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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INCOTERMS2010》的规定,“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装上船,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2、CIF 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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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责任
(1)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的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须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办理水上运输保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费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 买方责任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除正常的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其它费用开支;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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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IF 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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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风险划分界限问题
—与FOB相同:“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船为界” 关于保险问题
—由卖方投保,货物发生承保范围内损失时,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在合同的保险条款中,双方应明确规定保险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按照INCOTERMS2010的规定,卖方只须投保最低的险别,并且一般按CIF价的110%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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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船订舱问题
—按照INCOTERMS2010的规定,卖方只是负责按通常条件下习惯的航线、租用适当船舶将货物装运至指定目的港 关于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CIF的变形) CIF Liner Terms (班轮条件) CIF Landed (卸至岸上) CIF Ex Tackle (吊钩下交货) CIF Ex Ship’s Hold (舱底交接)
注意:为了防止发生争议,最好在合同中明确上述变形仅是为了表明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并不改变CIF合同的性质。 关于象征性交货问题
象征性交货:货款 单据 实际交货: 货款 货物 —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
—在象征性交货下: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合格,即使货物中途灭失损坏,也算卖方履行交货义务,买方见单后必须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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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合同性质问题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 -CIF不是到岸价;
-避免在CIF合同中规定在目的港交货的日期,如“不迟于某月某日到达伦敦”;
-如果买方希望能在具体时间实际抵达目的地,则应采用D组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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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的适用
—CIF之后要注明目的港名称,例如CIF旧金山。 —CIF只适用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
—在采用滚装船或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不宜使用CIF,使用CIP更为合适。
案例分析和课堂讨论: (1) CIF合同的风险划分; (2) CIF合同的象征性交货; (3) CIF合同保险的性质和特点; (4) CIF合同与贸易术语的修改。
三、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1、CFR基本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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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INCOTERMS2010》的规定,“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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