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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近,更易使消费者相信“欺骗、坑害消费者”的公司为恒兴公司,恒兴公司的一、二等奖是普通消费者所中。由于清源公司的虚假宣传,已使恒兴公司的商业信誉受到了影响。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又有消费者反映清源公司的自行车不能骑,质量有严重问题,且特等奖被公司职工赵某买下的4张奖券所买中。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到经营者利用有奖销售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问题。
(1)清源公司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清源公司为了打败竞争对手,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对外宣传恒兴公司的一、二等奖由公司自己人摸去,严重影响了恒兴公司的商业信誉,违反了该条规定; (2)清源公司的有奖销售行为存在三处违法之处:
①故意以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本案中清源公司特等奖被公司职工赵某买下的4张奖券所买中;
②利用有奖销售方式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清源公司所设四等奖中的自行车实为伪劣产品;
③最高奖的金额超过法定限额。本案清源公司进行有奖销售时其最高奖项金额为48000元。
(3)清源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首先清源公司对因其违法行为给恒兴百货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恒兴百货公司为此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其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清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以1-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综合案例 1.【案例介绍】
请指出下列行为是否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请说明理由。
(1)中国计划对外国移动电话厂商实施生产限额和进口限制,以扶植中国9家羽翼未丰的手机生产企业。不是。行为主体是中国政府,而非地方政府
(2)“娃哈哈”饮用水有限公司在中央电视台播放系列“金鱼存活”对比广告。是。诋毁商誉行为
(3)在中原国际博览中心,郑州市发售中国福利彩票,金奖奖品是50万元人民币和一辆“捷达”轿车。不是。行为主体不是经营者 (4)郑州某西服生产厂家的广告营销词是:100%退换货保证,“0”风险经营,经销商定能快速占领市场,赢得成功。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5)2000年“五一”期间,郑州黄河游览区把缆车票和门票捆在一起出售,游客无论是否愿意乘坐缆车,都必须购买包括此项消费的门票。是。搭售行为
(6)1999年11月,四川联通公司和成都移动通信公司的市场争夺战异常激烈,双方在不到10小时内相继宣布免费入网或仅收10元入网费。是。降价排挤行为。
(7)湖北省武汉市政府于1992年4月作出规定:“全市凡财政拔款单位新增或更新轿车,应由政府集中采购,并按用车标准选用富康轿车。车辆定编部门对其他车型将不予定编,交通管理部门对其它车型不予上牌。” 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在1993年12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不具有
溯及力。 2.【案例介绍】
1996年5月,金道保龄球馆在杂志等媒介上刊登广告,称凡是在有奖销售期内,十局打到300分的顾客,均能获得一辆“YAMAHA”摩托车(价值为3万元)作为奖励。不少人看了广告后,冲着奖品来到该保龄球馆以试身手,但大多无功而返。保龄球馆生意出奇的好,老板非常高兴,因为十局得300分几乎是不可能的,奖品无须兑现,这样低成本高收益的促销好不让人兴奋。不料一天上午,顾客施俊来到球馆买了十局球票,他不经意地玩着。谁知那天他运气非常好,十局全中,得到了300分。施俊高兴地拿着电脑记分单去服务台领奖。然而,保龄球馆的工作人员却告诉他,他们不相信300分会出现,该成绩是伪造的,并称有证人和录象为证。双方遂发生争议。施俊要求金道保龄球馆给付广告中所允诺的“YAMAHA”摩托车;保龄球馆则认为施俊“舞弊”,成绩不算数。据查,由于球馆设立巨奖,已被工商部门处罚,广告中的“YAMAHA”摩托车已改为“精美礼品”。球馆所提供的证实施俊弄虚作假的证据材料不足以采信。
问题:请根据《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权法》的有关规定分析金道保龄球馆的做法是否合法。 【案例分析】
(1)球馆和顾客施俊之间已形成合同关系。这份广告内容明确,球馆做出的是不容质疑的保证,因此已具备要约的条件。施俊在广告所示期内,用自己的行为承诺了这一要约,并且未表示放弃。因此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作为债务人的金道保龄球馆应当兑现自己的承诺。
(2)球馆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本案中,球馆根本就没有想兑现奖品的意思,是想利用“有奖销售”来达到增加营业额的目的,其行为属于谎称有奖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另外,一辆“YAMAHA”摩托车价值3万元,远远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最高奖5,000元的限制,也是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3)球馆的行为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施俊是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保龄球馆谎称有奖,引诱消费者接受其服务,又不兑现承诺,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五章 消权法 1.【案例介绍】
一天,王大爷闲着没事出来逛街,走到一家商场门前。见到一个商家正在搞促销,凡是来到活动现场的人都可以领取一份免费的赠品。王大爷也想领一份,就挤到人群里。但在拥挤的过程中,王大爷不知道被谁挤了一下,脚绊住了广告牌的支架,摔倒在地。结果导致王大爷右臂骨折,头部缝合了7针,同时,身上还有多处软组织受伤。
在医院接受治疗后,王大爷就以消费者人身权益受到侵害为由把商场告上了法院,要求商场赔偿自己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一万五千元。但是商场却认为:王大爷既没有进商场,也没有买东西,根本算不上是消费者;另外,我们商场只是给了促销厂家一个摊位,不应该为他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而王大爷作为一位老人,为了领赠品不顾自身的安全,挤到人群当中,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
[审理结果]本案中王大爷被广告牌绊倒,则证明其设置不当,商场没有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应当依据消法赔偿王大爷的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
1.王大爷可以以侵害消费者人身权益为理由来起诉商场。他虽然没有进入商场,但凡属商场管理范围的地域都属服务场所,经营者均负有安全义务。他在商场门口时,就已经进入服务场所,且他当时在商家柜台前接收商品信息的介绍,这已经具备消费者身份,而并不需要必须购买商场的东西才算消费者,因此,经营者对他当然负有保障人身安全的义务。 2.他也可以起诉挤倒自己的陌生人和搞促销活动的商家。他可以向挤他的人主张权利,但由于他不知道是谁,这个途径有障碍。他也可以向搞活动的商家主张权利,但商家是外地企业,须到外地起诉,相对麻烦。以上这两种保护自己的途径,属于普通的人身侵权案件,其法律依据是民法。 2.【案例介绍】
某县农民江某、李某、王某等在1995年春向县种子站购买了玉米种子准备春播。种下种子后发现秧苗出土寥寥无几,且异常弱小,根本不能生长,江某等农民立即铲土起除,向邻县农户高价买来剩余种子种下,遭受损失颇大。经查明,江某等人向县种子站购买的该批种于乃为过时多年不能用的种子。问题:
1.江某等农户可否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状告县种子站?
2.假如县种子站辩称:该批种子是县种子站从某市种子生产公司购进的,江某等农户应以种子生产公司作为被告追究其责任。县种子站的辩解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分析】
1.江某等农户可以依法状告县种子站。
根据《消权法》第54条的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本案中江某等农户在购买种子这一生产资料时作为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状告县种子站。 2.县种子站的辩解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消权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本案江某等农户的损失应由县种子站赔偿。若属于某市种子生产公司的责任,由县种子站向其追偿。
二、公平交易权 【案例介绍】
甲在某商店见一双新式皮鞋,便有意购买,售货员也极力推销。甲问:“价格高了些,能否便宜些?”售货员说:“这双皮鞋盒丢了,这样吧,我可以送你个塑料袋,价格下降50元。”双方成交。售货员在开具发票时,写上“处理”二字。甲不解其意,售货员解释说,因为降价又没有鞋盒,在商店票据结算一栏中打入“处理栏”,这样写只为商店结算方便。甲遂未在意。甲回去穿此鞋10天后,发现鞋不但表面亮度全无,鞋底也掉了下
来。甲持鞋找到商店负责人,答称:“此鞋为处理品,一旦售出概不负责。”甲又找到当地消费者协会咨询,得知凡处理品系指质量有问题的商品,购此类商品,质量问题无法解决。甲恍然大悟,难怪购鞋时,售货员要在发票上写上“处理”二字。原来商店早就预料到消费者会来找他们。甲遂诉至法院。问题:
(1)甲购鞋时,是否有权了解该鞋的情况?
(2)商店是否有义务为甲如实介绍该鞋的真实情况? (3)此案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1)消费者有权了解欲购买商品的真实情况。即知情权。
(2)有义务。根据《消权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其信息要真实可靠,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经营者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3)本案中商店的行为构成了欺诈。根据《消权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的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三、索赔权 【案例介绍】
2002年2月22日上午,吉林省某市消费者郑某在将三节电池装入电子游戏机时,其中一节在其右手中爆炸,伤及其右手及面部,郑某当即被护送至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治疗后仍留下严重残疾。经鉴定,郑某右手炸伤被定为伤残九级。经查:爆炸的5号充电电池是吉林省某市百货公司从一名自称是福建某无线电厂推销员的孙某手中购买的,单价为12元,电池上无中文标识,此事发生后孙某下落不明。请问:郑某应找谁赔偿损失?如何赔偿?
【案例分析】
1.郑某因电池爆炸而致右手九级伤残,对此损害,该电池的销售者与生产者均有赔偿之义务,但由于电池上无中文标识,生产者不明,向经营者供货的孙某又不知下落,因此,直接向郑某出售该电池的销售者 某市百货公司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2.应由某市百货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并承担郑某到有关医院继续治疗的治疗费和路费。
四、综合案例 【案例介绍】
一农村老人进城为儿子买结婚家具,共带了5000多元钱。他进了一家高档家具店,发现一标价18万的椅子,心想什么椅子能值这么多钱,就非常好奇,虽不想买,还是试着坐了一下。在往后靠的时候,椅背突然向后折断,老人重重摔了一下,头都碰破了皮。这时,店员跑过来,指着椅背上挂着的提示牌:贵重红木家具,非买勿试。老人说自己不大识字,还以为挂的牌子是标签呢。于是几店员对老人大加讽刺挖苦,并要求老人要么照价买下椅子,要么给2万元维修费,否则不能走人。经老人苦苦哀求,最后拿出所有5000元了事。问题: 1.本案中,老人是否消费者?
2.老人的哪些权利受到了侵犯? 【案例分析】
1.本案中,该农村老人属于消费者(尽管他并不想买那个椅子); 2.其如下权利受到侵犯: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权、尊严权。 本案主要涉及消费者的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规定了九项消费者权利。
第六章 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质量责任 1.【案例介绍】
王某于2004年11月以3000元在某商店购买“罗兰”电冰箱。使用半年后,冰箱起火,王某损失10000多元。事发后,经消费者协会调解,某商店同意赔偿3000元,而王某提出不能低于6000元。王某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认定有产品质量问题,必须有技术监督部门的鉴定,该冰箱已烧毁且库存已无,技术监督部门表示无法鉴定。法院推定,不能排除消费者
由于使用,管理不当和其他因素发生火灾的可能性,虽然冰箱没有合格证,但产品质量问题证据不足,驳回起诉。请问:
(1)冰箱是否合格?为什么?
(2)法院推定是否符合判案原则,为什么?
(3)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1)冰箱不合格。因为冰箱无合格证不能证明是合格的。根据《产品质
量法》立法精神,生产、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即是经销不合格产品。
(2)法院不能依靠“可能性”来审理案件,原告拿出没有合格证的证据,
被告拿出可能性证据,更何况被告已愿意向原告赔偿3000元,意味着双
方只是在责任程度上有争议而已。(3)赔偿王某实际损失。
2.【案例介绍】
2000年7月,郑州市京华幼儿园从金水小太阳玩具服务部购进滑梯一部。
2003年2月17日下午,幼儿园小班学生小桐桐在玩滑滑梯时,他的衣须
绳子左边扣子被封闭式滑梯滑道与滑梯连接处的缝隙卡住,致其窒息死亡。经查,该滑梯的滑梯与滑道连接处有缝隙,滑道封闭过严,没有透视
孔、透视窗。问:
(1)小桐桐的家长若起诉幼儿园,法律依据是什么?
(2)小桐桐的家长若起诉小太阳玩具服务部应依据什么法律?
(3)幼儿园在向小桐桐家长支付了15万赔偿金后,现以玩具“存在严重质量瑕疵”为由起诉小太阳玩具服务部,幼儿园会胜诉吗?为什么? 【案例分析】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产品质量法》。
(3)不会。因为玩具不是存在严重质量瑕疵,而是存在质量缺陷。
二、诉讼时效及责任期间 1.【案例介绍】
吴某于1999年9月从市场买回一只高压锅,使用初期,高压锅能正常使
用,未出现异常。2000年10月7日,当吴某做饭时,高压锅发生爆炸,锅盖飞起,天花板被冲裂,玻璃震碎,放在橱柜上的微波炉也因此损坏。事故发生后,吴某找高压锅的生产厂家要求赔偿,该厂提出,吴某购买的高压锅已经使用一年多了,早已过了保修期,因此厂家不负任何责任。吴某与该厂交涉多次无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厂赔偿损失计5000元。请问:
(1)厂家以保修期已过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2)吴某应在什么期限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吴某的诉讼? 【案例分析】
(1)厂家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保修期的约定只是说明厂家提供给消费者免费修理其产品的期限,但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者丧失了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都是有效的。
(2)《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本案中,吴某使用高压锅仅一年多,并且在发生事故后马上与厂家联系,后交涉无果,才诉诸法院,其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因此,法院应当判决由厂家赔偿其全部损失。
2.【案例介绍】
某单位技术员张某使用气筒给自行车充气时,气筒拉杆及活塞弹出,手柄
与拉杆脱落,拉杆顶部打在张某左眼下部的三角区,致张某即刻倒地,后经医院诊断为“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脑内出血,颅底骨折”。经手术治
疗后;张某一直神志不清。造成此事故的气筒为外埠某气筒厂生产,本市
某商厦经销。张某亲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对缺陷产品造成的侵权损害进行赔偿,法院依法受理。被告气筒厂在庭审
时称:我厂生产的打气筒完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不存在缺陷;同时
每只打气筒出厂时都附有说明书,其中注明“产品自售出之日3个月内,
由于制造质量问题,可持本说明书和发票免费维修或更换”,本厂实行“三
包”。原告使用了一年的打气筒,远远超出“三包”期限,本企业不负赔
偿责任,另外,原告使用打气筒前未检查手柄与拉杆连接是否牢固,是其
疏忽酿成恶果,属使用不当,应当责任自负。问:
(1)被告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
(2)如果你是另一被告某商厦的代理人,你将提出什么样的辩护理由以
免除自己的责任?
【案例分析】
(1)不成立。第一,完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产品,不一定没有缺陷。本案中的打气筒确实存在有导致人身损害的不合理危险,有缺陷。第
二,缺陷产品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期间为10年。第三,原告没有检查
的法定义务。
(2)第一,履行了进货验收义务,打气筒标志齐全。第二,以适当条件
保管打气筒,尽到了质量保持义务。第三,能指出产品的生产者。
三、综合案例 1.【案例介绍】
某顾客从某百货公司买得一台电视机,于2004年4月26日按使用说明书使用时,该电视机发生爆炸,造成顾客右眼失明的严重后果。后经产品质量检测部门鉴定,该电视机本身存在缺陷。请判断下列各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1)顾客某甲康复后,找到某百货公司要求赔偿,某百货公司以不能证明该电视机的缺陷是由其造成的为由,拒绝赔偿。错。因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时,消费者向销售者索赔时,销售者应先行赔偿 (2)后经技术鉴定部门鉴定,该电视机的缺陷是由生产者某电视机厂造成的,该产品属出厂时没有经过质量检测的不合格产品,该生产者应负赔偿责任.对。产品缺陷在出厂投入流通时已经存在。
(3)顾客甲要求该生产厂家赔偿其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同时由于其右眼失明,不能再担任在其原来单位所承担的工作,而被其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该生产厂家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顾客甲的要求是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的。可以要求赔偿,但不得要求安排工作。因为这不是法定责任形式
(4)该生产厂家不同意为其安排工作,顾客甲与该生产厂家发生纠纷,该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如果协商或调解不成,顾客甲要想获得合理赔偿,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错。还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诉,或提出仲裁请求 )
(5)顾客甲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为1年,即必须在2005年4月26日以前向法院起诉。错。顾客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为2年。
2.【案例介绍】
因甲公司生产的真空食品袋质量不合格,造成乙公司生产的100箱(共计14400小袋)奶油牌食品发霉变质,直接损失7000元。该批食品是由丙、丁、戊三家商场出售的,已售出630小袋,有二十几位购买者陆续向三家商场提出退货或者赔偿要求,估计要求退货或者要求赔偿的人数还会增加。请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消权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丙、丁、戊三家商场在此案中有无法律责任?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应就变质食品向购买者承担责任?为什么? (3)甲公司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1)有赔偿责任和及时告知义务。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因此,丙、丁、戊三家商场应对购买者的损失予以赔偿,然后可以依法向乙公司或者甲公司追偿。根据《消权法》规定,丙、丁、戊三家商场应立即停止销售该批发霉变质食品,并采取措施告知购买者不得食用及可退回发霉变质食品。
(2)应承担责任。根据《消权法》规定,乙公司应满足三家商场的追偿请求,然后可以依法向甲公司行使追偿权。
(3)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甲公司应对其产品质量负责,并对因其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满足乙公司及三家商场的追偿要求。
3.【案例介绍】
2000年6月,顾客于某从虹桥商场买回一个家用卡式炉,生产厂家为长征电器有限公司。一开始卡式炉可以正常使用,未有异常。一个月后,卡式炉使用时出现点火困难,出气不畅的问题,商场给于某更换了一个新卡式
炉。于某拿回家使用后未见异常情况。2001年10月4日,当于某做饭时,卡式炉发生爆炸,锅盖起飞,炉灶被损坏,天花板被冲裂,玻璃震碎。发生事故后,于某找到虹桥商场要求赔偿损失。虹桥商场辩称其已于2000年7月为于某更换过卡式炉,已经承担了所有的民事责任,并称到事故发生时已超过了1年的诉讼时效,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还说,卡式炉发生爆炸,是产品质量问题。应由生产厂家负责赔偿。于某经多方交涉没有结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查,该卡式炉的质量问题系生产厂家技术不过关所致。问题:
1.虹桥商场辩称其已承担了所有的民事责任的说法是否成立? 2.虹桥商场所称关于诉讼时效的理由能否成立? 3.于某是否有权向虹桥商场提出赔偿请求?
4.如果于某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还有谁应对该卡式炉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
(1)不成立。 (2)不成立。
(3)有权利。因为作为销售厂家的虹桥商场在售出商品有缺陷时,应当先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还有生产厂家长征电器有限公司应对该卡式炉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因为经法院调查,该卡式炉的质量问题系生产厂家技术不过关所致,责任最终应由生产厂家承担。
第七章 合同法
一、合同的订立 (一)程序 1.【案例介绍】
1992年6月8日甲方向乙方拍发了一封电报:“今我处有一批葡萄罐头,你方是否需要?”次日即收到乙方回电:“需要,请详告货目,价款。”甲方遂于6月13日发电详告:“葡萄罐头1500箱,规格锡皮545克型,每箱20瓶,每瓶单价2.10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整批货物加运杂费1200元。”乙方接电后,回电请求改锡皮545克型为300克型,并要求8月中旬交货,见货单即付款。
6月17日,甲方考虑到自己库存的300克型的数量少,8月中旬交货有困难,不能满足乙方的需要.便发电告诉乙方:“我方只有545克型货物,8月中旬能交货。”乙方于6月21日回电:“你方6月17日来电,我方同意.另请考虑规模为锡皮300克型的货物。”
甲方接到乙方6月21日电报,认为乙方又在要求300克型货物,这笔交易无法进行,就另找买主。后与丙达成买卖协议。8月22日,乙方来电催货,甲方告诉乙方545克型货已卖给丙方。
乙方坚持要货,甲方认为合同并未成立,拒绝乙方要求,乙方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问题] 甲、乙双方的电报往来构成了一个有效合同吗?
【案例分析】要约是具体的、明确的。要约邀请是模糊的,是诱使你与我订立合同。
1.在本案中,甲方6月8日电是要约邀请,不是要约。同样乙方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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