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2018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要点汇编
第一章 总论
一.法律基础
1.法的本质和特征 ①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②特征?:
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导性、规范性
2.法律关系? ?主体:
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内容(权利和义务):
①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
②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客体:
物(自然物eg土地森林;人造物eg机器建造) 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人身
3.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为标准,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法律行为(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
①无论是合法还是违法行为,都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②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志表示,法律行为分为→
表示行为(eg订立合同)和非表示行为(eg拾得遗失物)
③单方法律行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多方法律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体意志为转移): ①自然事件(绝对事件):水灾、地震 ②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
4.法的形式
①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②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③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条例、办法、规定) ④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⑤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⑥特别行政区的法
⑦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⑧国际条约
?法律效力等级: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5.法的分类
①按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 ②按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
③按法的内容分:实体法(实际内容eg: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程序方面eg:刑事诉讼) ④按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人的效力分:一般法(普遍适用)和特别法(特别群体时间) ⑤按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国际法和国内法
6.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①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②划分标准:法律的调整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③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
宪法及宪法相关部门; 民法、商法部门; 行政法; 经济法; 社会法; 刑法; 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
7.法律责任? 责任类型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外部) 行政处分 (内部) 刑事责任 主刑 附加刑 内容 停止侵害、修理、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管制(3个月<X<2年)、拘役(1个月<X<6个月)、有期徒刑(6个月<X<15年)、无期徒刑、死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二.经济仲裁
1.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①平等主体(横向关系纠纷)
?仲裁和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方式解决
?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能申请仲裁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当事人放弃或协议无效时法院才可行使管辖权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②不平等主体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时再进行诉讼 ?特殊情况下,eg甲公司对税务机关行为不服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时再进 行诉讼
2.仲裁适用范围
①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②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行政争议
③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的: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3.仲裁的基本原则 ①双方自愿
②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③独立仲裁原则 ④一裁终局制度
4.仲裁委员会 ①独立性
②组成=1主任+2-4副主任+7-11委员(其中法律、经贸专家不得少于2/3)
5.仲裁协议 ①书面形式
仲裁的进行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为条件
②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③仲裁协议的无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设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 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④有效的仲裁协议
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 起诉。
⑤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异议?
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⑥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的效力
6.仲裁程序
①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②仲裁庭(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 ③仲裁员的回避
④开庭(协议不开庭的可根据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⑤不公开(协议公开可公开,国家机密除外) ⑥当事人的和解
⑦仲裁庭的调解(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7.仲裁裁决 ①作出
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②仲裁裁决书的生效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③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民事诉讼
1.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当事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有五类:
①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案件eg:合同、房产纠纷
②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福安息发生的争议
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案件 ④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⑤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2.审判制度 ①合议制度
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以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于审判员一人审理的案件外,一律由审判
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二审:由审判员(不包括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名以上的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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