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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
《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29
?1.分期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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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30
?2.其他收入确定?(1)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3)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4)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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