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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
51、领土:国家所领有的土地,即有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的确定部分。P166
52、国际化运河:苏伊士运河、巴拿马运河P169
53、领土取得和变更的传统方式:先占、添附、时效、征服、割让P171(新的方式:民族自决)
54、先占: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P171
55、添附:土地由于自认作用或者人为作用发生增加而扩大了原有的国家领土。人工添附(建筑堤堰、围海造田)和自然添附(张滩、三角洲、新生岛屿和废河床)两种。P171
56、时效:一国对于他国领土进行长期占有之后,在很长时间他国并不对此提出抗议和反对,或曾有过抗议和反对,但已经停止这种抗议和反对,从而使该国对他国的领土的占有不再受到干扰、占有现状逐渐符合国际秩序的一种领土取得的行为,而不论最初的占有是否合法或善意。
57、割让:一国将其对国家领土的主权转移于另一国。
58、征服:国家使用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在战争状态结束后将该领土加以兼并的一种领土取得方式。
59、领土主权的限制: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P174 60、南极条约体系的主要内容: 1)南极专为和平目的所使用;
2)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 3)冻结领土主权要求; 4)环境保护和生物资源的保护;
5)《南京条约》协商会议(每两年)P183
第九章 海洋法
61、海洋法:关于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指导国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P186
6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调整海洋法最重要的文件。P188 63、1958年我国政府在1958年的《领海声明》中指出:“中国大陆以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P190
64、历史性海湾:有关国家对该水域在长时期内行使主权,并且其他国家默认了这一事实。P191
65、我国渤海湾的湾口宽度为57海里。P191
66、河口、低潮高低:河流直接流入海洋的,基准线应是一条在两岸低潮线上的两点之间横越河口的直线;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该高地的低潮线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如果低潮高低全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超过领海的宽度,则该高地没有其自己的领海。P192
67、内水: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P192
68、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其于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宽度为12海里)P193
69、公海自由:航行自由、飞越自由、捕鱼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科学研究自由、建造国际法容许的人工岛屿或者其他设施的自由。P206
70、国际海底区域: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底洋底及其底土,也就是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外的深海洋底及其底土。P211 71、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开发方法:申请者必须向国际海底管理局同时做出两块具有同等估计商业价值的矿区,并提交关于这两块矿区的有关资料。P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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