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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鉴管理制度 (试行)
1 总则
1.1 为了加强中心印鉴管理,规范印鉴使用,明确相关责任,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1.2 本办法中所指的印鉴是中心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类印章、信函、证照。 1.3 印鉴管理是对中心各类印鉴的启用、变更、停用、保管、使用等过程进行管理。 1.4 中心院办是中心印鉴的管理部门,负责中心印鉴的管理。
1.5 印鉴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心的相关规定,确保中心利益不被侵害。 2 印鉴范围
2.1 中心印章
2.1.1 中心公章:在所在地公安部门登记备案,对外具有法人效应的中心正式印章。 2.1.2 业务专用章:代表中心行使部分或某项权力的印章,包括行政合同专用章(用于老人入住及对外合同)、财务专用章、财务合同专用章(用于居家院典租合同)。
2.1.3 法人代表私章:具有法人效应的法人代表私章。
2.2 中心证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及荣誉证书等。 3 保管责任
3.1 中心公章、法人私章由法人负责保管,保管地点在法人办公室。
3.2 中心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用于居家院典租合同)、银行开户许可证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地点在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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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合同专用章(用于老人入住及对外合同、协议)及荣誉证书由行政部保管,保管地点在行政部。
3.4未经相关领导审批,非印章保管人员不得接触印章,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将印章带出指定保管地点。
3.5 中心印鉴必须由专人保管,不得私自委托他人代管;特殊情况下,由主管领导指定临时代管人员,但必须履行登记和交接手续。
3.6 印鉴保管人须严格遵守保管原则,若印鉴损坏或丢失,责任人为保管人;经审批外带造成损坏或丢失,责任人为经办人。
3.7 行政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年审及办理工作,财务部负责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审核及办理工作。 4 使用规范
4.1 印章使用范围:
4.1.1 行政部保管的中心合同专用章用于托管养老院入住老人合同签订合同和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等,除此之外,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4.1.2 财务专用章用于财务报表、银行结算等正常的财务往来,其它方面确实需要使用的由财务主管领导审批;财务部保管的合同专用章用于居家院房屋典租合同的签订。
4.1.3 法人代表私章用于合同签订、财务报表、银行结算等。
4.2 中心公章、法人章、行政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财务合同专用章等中心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须经负责人在《印鉴使用审批表》上签字审批后,方可用印。
4.3 财务印鉴的使用由财务部负责。 4.4 行政合同印鉴的使用由行政部负责。
4.5 中心所有印鉴的使用地点即保管地点,原则上不得带出中心,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带出时,需报法人审批。外出用印人员负责在此期间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4.6 用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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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中心印鉴应盖在文件落款处,做到“骑年套月”; 4.6.2 两页或两页以上的合同或重要文件需加盖骑缝章; 4.6.3 除特殊规定外,一律使用朱红色印泥; 4.6.4 加盖印章、复印证照要端正、清晰。
4.7 中心的证照不得外借,不得与其它单位、组织及第三人共同使用,使用电子版必须加水印(仅供XX事宜专用)。
4.8 印鉴管理员必须坚持原则、遵守规程,未经法人在《印鉴使用审批表》签字审批,不得用印,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及证照使用,有权拒绝并上报。 5 印鉴的启用、变更、停用
5.1 印鉴的启用、变更、停用必须报中心主任审批。
5.2 印鉴启用前要依法公告并建立印鉴保管登记册,载明印鉴名称、印模、启用时间和印鉴保管人姓名。
5.3 中心印鉴遗失、损坏、被盗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依法公告作废并及时办理补办手续。
5.3.1 印鉴遗失:印鉴遗失后,保管人应立即上报主管领导,主管领导上报中心主任,并形成书面材料,由行政部负责发文公告、补办印鉴。
5.3.2 印鉴损坏:发现印鉴有损坏后,保管人报告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确认损坏程度,如不能继续使用,上报中心主任,由行政部负责补办印鉴。
5.3.3 印鉴被盗:印鉴被盗应报案,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上报中心主任,由行政部负责发文公告、补办印鉴。
5.4 因内容变更、样式改变等,旧印鉴必须停止使用,并启用新印鉴。
5.5 因机构撤销或其它原因,印鉴必须停止使用,并及时公告,视作自公告之日起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5.6 因印鉴损坏、样式改变、机构撤销或名称变更等产生的旧印鉴如不被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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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由行政部负责登记长期封存。
5.7 中心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刻制印章时,由部门提出申请,经中心主任批准后,由行政部统一刻制、备案。使用部门制定印章的详细管理办法并送行政部备案。 6 罚则
6.1 中心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除批评教育外,给予50—500元罚款处理,对情节严重者,给予辞退或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6.1.1 保管不严,造成印鉴遗失、损坏、被盗的; 6.1.2 使用不当,给中心造成损失的; 6.1.3 审查不力,给中心造成损失的; 6.1.4 未经批准,私自外带或使用的; 6.1.5 以印鉴使用之便,谋取私利的; 6.1.6 擅自扩大印鉴使用范围的; 6.1.7 有意隐瞒、欺骗印鉴用途的; 6.1.8 私自复制中心鉴的;
6.1.9 其它损害中心利益的用印情形。 7 附则
7.1 本办法经院办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7.2 本办法仅适用于延安市宝塔区慧泽老年服务中心。
7.3 本办法由延安市宝塔区慧泽老年服务中心行政部负责解释,修订亦同。 8 附件
《印鉴使用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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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鉴使用审批表
申请日期 申请事由 印鉴类别 份数 部门领导 中心主任 执行人 备注 公章 财务章 法人章 执行日期 申请部门 合同章 证照 文件存档 其他 申请人
印鉴使用审批表
申请日期 申请事由 印鉴类别 份数 部门领导 中心主任 执行人 备注 公章 财务章 法人章 执行日期 申请部门 合同章 证照 文件存档 其他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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