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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一)南北朝向的正面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5倍,其它方向间距系数按《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执行。
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
方向角 间距系数 0°—15° 1.55 15°- 30° 1.40 30°- 45° 1.24 45°- 60° 1.40 60°-90° 1.47 注: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
(二)侧面间距不应小于8米,主居室侧面开窗相对时,不宜小于20米。
(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各自相应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9米。
第二十八条 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最小间距双因子控制,且满足下列要求:
(一)依据《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进行日照分析。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16时。
(二)平行布置时,最小正面间距按《中、高层住宅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执行。
中、高层住宅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 建筑 高度 项目内部 最小正面间距 项目外部 1.55倍间距 50米 (三)平行布置时,最小侧面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相对时,不得小于20米。
21 -30米 (含21米) 30米 30-75米 (含30米) 36米 75-100米 (含75米) 45米 100米 及以上 根据情况 具体确定 (四)垂直布置时,最小间距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20米。 第二十九条 不同高度的居住建筑最小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正面间距:遮挡建筑物高度高于被遮挡建筑的,按遮挡建筑物的最小间距标准执行;遮挡建筑物高度低于被遮挡建筑的,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执行。
(二)侧面和垂直布置间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垂直布置时不应小于20米,侧面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相对时,不应小于20米。
第三十条 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部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可扣除相应高度,但不应超过两层。 第三十一条 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侧面间距不宜小于6米。
(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执行。垂直布置时,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且不小于18米。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3米。
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
建筑高度 最小正面间距 24-54米 (含24米) 30米 54-100米 (含54米) 40米 100米及以上 根据情况具体确定 (三)不同高度等级的建筑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侧面间距不宜小于9米。
第三十二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二)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各自对应间距的1/2之和计算,同时考虑视觉卫生因素。
(三)多层建筑侧面间距不宜小于8米,高层建筑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3米,多层与高层侧面间距不宜小于9米。主居室侧面开窗相对时,侧面间距不应小于20米。
第三十三条 居住建筑进深大于16米以及非居住建筑进深大于20米的,其侧面间距按正面间距标准计算。 第三十四条 特殊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室、中小学的教学楼以及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新建建筑与上述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低于与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标准。 第三十五条 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 第三十六条 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建筑应按照最小间距标准的1/2退让正面地界。
(二)高层建筑应按照最小间距标准的1/2退让正面地界,且标准日照遮挡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 (三)多层建筑退侧面地界不小于4米;高层退侧面地界不小于6.5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退侧面地界不小于10米。
第三十七条 建筑沿城市道路以及城市绿线、蓝线、紫线建设时,在符合退让道路红线和相邻建筑间距、城市紫线保护等要求的前提下,退城市绿线、蓝线、紫线的距离,多层不小于5米,高层不小于8米。
第三十八条 建筑间距和建筑退地界应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地下空间、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 第三十九条 因现状建筑自身退地界不足,新规划的相邻建筑在满足日照、退地界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与该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低于正常间距的0.7倍。
第四十条 遇有特殊、复杂情况时,建筑间距和退地界参照相应规范另行确定。 第四十一条 多、高层建筑物的面宽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时,其最大面宽不宜超过80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时,其最大面宽不宜超过60米;
(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面宽按最高建筑执行;
(四)临城市道路平行布置的建筑物增加面宽时,应按面宽增加长度的1倍增加侧面间距及正面退道路红线距离;临地界平行布置的建筑物增加面宽时,应按面宽增加长度的1倍增加正面退地界距离。
第四十二条 地下建筑物的退界距离,在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的0.7倍,其最小值为3米。 第六章 建筑退道路红线规划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红线宽度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退红线距离应符合《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控制一览表》规定。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控制一览表
建 筑 高 度 退 红 线 距 离 布 置 方 式 红 线 宽 24米--54<24米 米(含24米) 54米--7575米--100米(含54米(含75米) 米) ≥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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