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一般旅馆 旅游宾馆 商住综合楼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科研设计机构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普通储运仓库 危险品仓库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社会停车场、库 加油站 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动车训练场 39 40 41 客、货运公司站场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2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 √ ○ √ × ○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三章 插建住宅规划管理规定
第八条 旧城改造坚持统一规划、成片开发,原则上以红线宽度25米以上道路围合的区域规模为最小开发单元,严格控制插建。 第九条 插建住宅是指在已按规划建设的居住片区内部建设户数小于500户或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或用地规模小于2公顷的住宅项目(不包括危险住房改造项目)。
居住小区内部用地规模小于1公顷的非居住小区配套的商业办公等经营性项目以及在多层居住小区内建设的高层住宅组团项目,也适用于本规定。
第十条 严禁在居住用地中的规划公建、道路和公共绿地内插建住宅。
第十一条 居住街坊内现状规划指标达不到国家规范中强制性标准要求以及城市规划确定为非居住用地的,禁止插建住宅。 第十二条 现状多层居住小区内禁止插建组团以下规模的高层住宅。
第十三条 插建住宅项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建设后小区内各项强制性指标应符合国家规范规定且不低于现状水平。 插建住宅应以现有居住小区、组团为依托,或其建成后能与现有住宅组合成相对完整的小区或组团。 插建商业办公项目应位于居住小区边缘,且建设用地至少一条边界与城市支路以上级别的道路相邻。
插建项目应综合考虑基础设施与配套设施的承载能力,考虑建筑间距、空间环境及天际轮廓线的连贯与过渡。
第十四条 现状多层居住小区内部建设一个高层住宅组团的,其建筑高度不应超过12层(36米)。建设两个及两个以上高层住宅组团的,在保证有高度为7-12层的住宅组团过渡的前提下,可安排一部分13-18层住宅。依此类推,直至18层(54米)以上的高层住宅。
第十五条 插建项目以及多层居住小区内部建设高层组团项目,报批前需落实下列要求: 一、土地权属明晰。
二、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建设单位应征求其所依托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的意见,并提供由业主大会按照《石家庄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规则》出具的同意建设的书面决定,并由公证处或律师事务所出具公证或见证。
四、符合现行规划审批程序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特殊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四章 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居住用地容积率限定上限指标,并按《居住用地容积率高限指标表》执行。
居住类用地容积率高限指标表
用 地 容 积 率 高 度层 10公顷及以下 10公顷以上 多层(4-6) 中高层(7-9) 高层(10层及以上) ≤1.3 ≤1.5 ≤2.5 ≤1.2 ≤1.4 ≤2.3 第十八条 公共设施用地容积率规定指导指标,并按《公共设施用地容积率指导指标表》执行。
公共设施用地容积率指导指标表
用地规模 容积率指导指标 2公顷及以下 ≤4.5 2公顷以上 ≤3.5 第十九条 公共设施与居住混合用地的容积率指标按不同类别用地分别计算;工业用地等其它用地的容积率指标按《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或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及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超高层建筑容积率指标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容积率指标只计算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容积率指标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层高超出标准层高规定的,容积率指标按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符合下列规定的,人行廊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廊道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穿越15米及以下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且廊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
第二十四条 在建筑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在符合有关规划、满足有关要求的前提下,可采用容积率奖励办法,允许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高于所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场地面积和容积率乘积的一半,同时不得超过原核定总建筑面积的20%。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代拆、代征城市道路、城市绿地等公益设施用地比例超出项目净用地面积20%的,可采用容积率补偿办法,超出面积参与容积率指标计算,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核定总建筑面积的30%。
第二十六条 原有建筑的容积率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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